从法律视角论寺庙规约
2016-02-05王宇
王 宇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从法律视角论寺庙规约
王宇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在每个国家的地位不同,在西方国家有着发达的教会组织,宗教地位十分重要甚至在中世纪时期教权高于王权。然而在中国宗教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利,宗教机构在一定意义上是民间组织,所以寺庙规约也是一种民间规约。研究民间规约对于研究我国古代的法律,完善现代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对于寺庙规约进行概述来分析民间规约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民间规约对法律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寺庙规约;民间规约;国家法律
一、寺庙规约的概述
寺庙规约是指寺庙自己制定规约作为管理与处理本寺庙事务的规则。寺庙规约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以方丈传承制度为重点的寺院规约;二是以修行方式及其规范为重点的寺院规约;三是以规范僧众言行为重点的寺院规约;四是分门别类制定的系列条款。
寺庙是指中国的各类宗教机构的基层组织,主要包括佛教寺院,道教道观,以及佛道女信徒居住的庵院,伊斯兰教的礼拜寺。本文在这里主要描述佛教寺院规约,以《宁波七塔报恩佛学院的章程》为例。七塔报恩佛学院的章程共有二十条,主要规定了寺院的宗旨,职员以及职务,寺院课程,教习学生,奖惩制度,财务管理等。从这个章程可以看出,七塔报恩佛学院就是自己制定规约来管理与处理本寺院的事务。单从这篇章程中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些寺庙规约的特点。首先,大多数的规约制定者都是一些宗教的领袖或者有德高僧。再者,规约大都涉及寺院成员的纪律,财产保管等。如在七塔报恩佛学院章程中规定了:“第四条经费由七塔常住担负并随缘捐募辅助之,第五条会计管理本院出入账目由本寺典赋兼任之”最后,有惩罚措施,方式有体罚、罚银罚物,严重的甚至出院、遣逐。在此方面十五条也进行了规定:“若有连犯院规者须照本寺规定院规处罚”。
二、寺庙规约的法律分析
寺庙规约是我国古代十类民间规约的其中一种,除此之外民间规约还包括九种即乡约、村社、村寨、书院、行会、帮会、士林、善会和宗族。单对寺庙规约进行法律分析有些片面,以寺庙规约为引入点,着重讨论民间规约以及对其进行法律分析。
(一)民间规约的概况
古代民间规约是指民间社会组织自治规范。根据其十大类型我们可以得出民间规约的具有以下几点特性:一是民间性。民间性是指它由不是国家的官员或官府制定的而是由一些有才德的或有重要影响力的民众制定的。民间规约的效力不受是否由官府批准的影响,即使官府追认批准了民间规约的性质也不会变。二是地域性。民间规约的制定都受到当地的文化、生活习惯和地区政策的影响,所以民间规约就带有地域特色,不同地区的民间规约可能相差甚远。在效力方面民间规约不像现代国家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它的效力仅局限在它所在的地域范围内。三是自治性。民间规约是由民众自己制定和维护的自己管理的行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下,自主管理区域内事务,不受官方约束,享有自治权。四是成文性。民间规约是以文字记载的方式存在,具有较为完整的体系。民间规约一般都采用相同的格式,分条列举,具有逻辑结构,方便民众传阅诵读。
民间规约的这四个特性,使得它不仅在民众私人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在公共领域也有这重要的影响。如民间规约对维护市场秩序的影响,广东大埔县百侯镇百侯街就有一块乾隆时期的“通乡公碑”,就详细镌刻了合乡父老公立的斗、秤和管理条文;在解决民众遇到的暂时困难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规约通过规定一个民众在遇到困难时大家都应互帮互助。在《吕氏乡约》中,“患难相恤”的大部分细目都属于这方面的内容。
(二)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民间规约与法律息息相关,与法律的关系可以分成三种模式:第一种,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的内容、方向一致,两者之间是相互配合互补的关系;第二种,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的内容相同但方向相反,两者之间相互矛盾,从而造成法律和规约的冲突;第三种,民间规约和国家法律效力的范围相重叠,两者之间形成互动。
从这三种模式中,我们可以得出民间规约并不一定都与国家法律相协调互补的,也会存在冲突和矛盾,所以我们要尽力保障两者的一致性。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相协调,就要通过援引法律、模仿法律和对民间规约进行改造三种方式。援引法律是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从法律中援引来制定民间规约,其必定与国家的政策方针和立法精神相一致。如在宗族规约中对父母不孝,残害父母的条文都是引用国家法律的。模仿法律,就是依照法律条文的方式来制定规约,民间规约对于法律的模仿最为著名方式的就是对清代的圣谕的模仿。对民间规约的改造就是把民间规约提升为国家正式的法律,这需要一个过程即先经地方官吏依照职权在本地予以提倡,再经中央予以追认成为中央政府的决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民间规约的种类繁多,内容包罗万象,加深了公众对于规约的了解,体现了民众的自治行,弥补了国家法律调解对象和事务上的缺陷,与国家法律形成互补,促进了法律的进步。民间规约在对国家法律影响方面具有重要地位,所以我们要重视民间规约,注重对它的研究从而更加全面的了解古代的法律,吸取民间规约的精华,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刘笃才.古代民间规约引论[J].法律研究,2006.
作者简介:王宇(1992-),女,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