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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受贿罪与行贿罪量刑的思考

2016-02-05杨文玢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行贿罪受贿罪量刑

杨文玢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榆中 730030



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受贿罪与行贿罪量刑的思考

杨文玢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榆中730030

摘要:自从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对于打击腐败的决心显见一斑,决心如磐石般坚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笔者主要是对本次修正案(草案)对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对合理性和不合理性进行冷静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受贿罪;行贿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作了多处修正。而该草案最重要的是针对贪污和腐败而提出的建设性的新法律改革方式。具体而言,在贿赂犯罪中增加了新罪的规定,修正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定刑,增加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措施,调整了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措施。

一、草案对贪污贿赂罪刑法规定修正的内容

(一)更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个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致,因此对于贪污的量刑不再只看重“一刀切”的贪污数字进行量刑,而是灵活的对其贪污数额对当地产生的影响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因此“一刀切”的单纯数额量刑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下的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应该从多个方面和多个角度对贪污腐败进行重新审视,真正做到特殊对待每一件贪污腐败案件,调查个水落石出。

(二)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常言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话同样适用于行贿受贿,如果没有行贿也就没有受贿,如果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加大行贿的惩罚力度,从根源,从思维上断掉贪污腐败的根,让不行贿的风气和“人民公仆”的风气传进千家万户,并占据社会风气的主要优势,就会进入良性循环,反对贪污腐败的法律建设也就会进入快车道蓬勃发展,从我们每个公民自身做起就可以反贪反腐,那将是一件大快人心之事。

(三)严格惩罚贪污腐败关系网,让官员不得为自己的亲属提供政治便利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贪污腐败并不是一个人的事儿,也不是某几个人的事,他牵扯了一个巨大的利益关系网,在这个网内的人通过利益均沾的方式,让大家利益共享,形成一种地方势力,而最容易相信的就是身边的亲属,因此利益关系网多以家族式的方式呈现。因此新法规规定了这种家族的利益均沾贪污腐败关系网,所有亲属包括官员本人,受到了利益,也要处以有期徒刑,具体情况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度进行评判。

二、关于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合理量刑

在刑法立法中,对受贿罪的起刑点进行明示数额的规定导致灵活性不足。现行刑法对受贿数额的规定是1997年通过《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的,且全国通用,长期不变,这很难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尽管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予以体现,但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对数额犯执行一个标准,实际上违背了刑法的精神,反而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来替代原来的明确数额,加上各个地方的对于其金额的危害可以进行危害度诠释,每个地方具有金额和危害性的惩罚和自主定刑,具有各个地方的特色和自主性,也有利于激发各个地方的法治自主性和积极性。这样的地方自主量刑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了法治的公平公正,每个地方对贪污腐败数额进行最合理的解释有助于赋予这种行贿受贿以最合理公正的评判,以免“一刀切”的定死金额而倒逼官员和公职人员铤而走险或者小贪不断,这种合理量刑是该草案其中最富有人情味和闪光点的存在,有助于彻底消灭行贿受贿。

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存在的不足之处

立法的平衡性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我觉得此次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在于加重了行贿受贿的惩罚力度。惩罚力度大当然好,但是如果惩罚力度过大会造成行贿受贿成为一个更加坚实更加隐秘的利益共同体,到时只会更加加大了贪污受贿的核查难度与成本,反而不利于行贿受贿的惩罚,反而倒逼出来一个地下利益共同体产业链条,这种危害是所有人都不想见到的。所以笔者认为加入对官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和职务免除惩罚是尤为必要的,直接让其政治生涯断掉不再祸害百姓。

对于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来说高额的行贿对于他们来说可以是见所未见的,很可能为了高昂的受贿就马失前蹄,走上不归路。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官员来说触犯法律还有别的方法进行惩罚例如公职、国有或部分国有企业中的职务。让其终身不得从政也是一种好的方式。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受贿政治断崖和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也是一种十分正确的选择,而不是选择用死刑和无期徒刑进行镇压,避免除了同志就是阶下囚死刑犯的情况发生。不仅这种做法可以符合中国法律的发展还可以符合国际公约,走出属于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四、结语

从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现行刑法的更改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远见卓识和谨慎思考,肯定是对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后得出的可行性修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当下看来是最符合当下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将会给予那些有“官老爷”风气的官员和国家公务员以沉重的一击,最后必将是先进的法治底线推动政治生态大跨步向前,至于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谢文英.贪污受贿不能单纯以数额量刑[N].检察日报,2014.

[2]孟庆华.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1.

作者简介:杨文玢(1994-),女,苗族,贵州贵阳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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