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法学
2016-02-05王兰
王 兰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法学
王兰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法学的视角理解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学上的指导作用,具体可以表现为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应该理解为根据中国的国情,在我们引进外国法律的时候结合中国自身的特色而制定法律。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作用
众所周知,法学作为社会的一类重要的调整规则,其通常被认为是正义的代表,是公平的化身,同时也代表着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承担着对法院的公信力的责任。根据马克思主义所体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或者说根据其精神而制定出来的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法律我们可以称之为良法。一部良法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根本性的前提,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法治。这就意味着,国家法律的制定必须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必须严格遵循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中国化的思想结晶运用于社会各大重要领域,将其作为各个学科的指导思想。
在当今的中国,存在中国的诸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做出了有违我们“眼中的法律”的做法。但是有时候却实属是很有效率解决问题,很符合“中国国情”的办法。就比如在中国,农村人口占到8亿之多。大多数农民不懂法律,无法和自己的思想观念相契合。这就要求立法者进行自我批评,必须找到适合他们这一类群体所能够接受的“法”。而不应该将不适用或者说不合适的已经城市化了的法律强加到该类群体的身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实事求是。
马克思主义认为,中国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在中国,统治阶级就是广大的工农阶级,所以法律的制定就应该被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所适用。但是在农村集体中,情大于法,有的司法官员甚至抛弃法律的程序,根据自己心中或者是大家心中的道德评判标准去判定一起案件的最终结果。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种智慧的集体结晶,纵然可能在农村不理解法律为何如此繁琐,但是法官不能就此擅自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纵使该类行为可能会解决问题,但也不能任意违反程序而不受到惩罚。自然法的准则也即道德评判在实践中,不应该成为评判的标准。而应该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法的理解,不能因为个人或者个案而打破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将阶级的观念和个人的权益的观念混为一谈。
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不同,道德规范人们的思想。马克思曾经有一句名言:“对于法律而言,除了一个人的行为之外,你是不存在的”。而道德渗透于你思想的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的思维,所以道德对于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人们做出违法或者守法的行为,法官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都与道德的判断息息相关。道德是法律制定的基础,但以道德出发发展出的法律必须结合本国现时的基本国情,否则,法律制定出来的时候就是失去作用的时候。如果法律只是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统治人民的暴力手段,那必定是一部恶法。
毕竟法是法,情是情。在我看来,法官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做出有违法定程序的审判方式或许是可以为广大普通群众支持的。因为公民要的是解决问题,要的是无论通过什么手段,给双方一个“说法”。不使用法律,也可以使用其他手段。这样看来,法律如果不能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的问题,就不能称之为一部合格的法律,就不时人民的法律。但是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信仰者,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法律适用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法律是严肃而认真的存在,法律的适用也必须严肃而认真,这才是真正实现法治、保证公平的意义,才是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要求。
马克思主义是从西方发展过来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每当谈到引进西方的文化的时候,就必须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外来文化和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度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是一种大势所趋,但是却也在中国运用地恰如其分。其中具体的适用方法方式,我认为是对法律的西方移植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的。法律移植就是简单说就是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本土能解决实际的问题。我们应该根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功正确理解法律移植,用其作为法律移植的指导,而不应该盲目的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因为有的制度在我国根本就不合适,就比如西方学者政治研究的“风险社会理论”,其谈论的主要目标是解决上层建筑的有限理性问题。
法学学科作为调整公民的行为的普遵守的社会规范,作为群众权利救济的工具,同时也是影响社会人文环境的决定性因素。必须由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引导。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进步程度,一方面是看国家的文化是否繁荣,另一方面是看这个社会的秩序是否稳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实体的权利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以人为本,就是文明国家的法律背后支撑的不可动摇的法律价值观念,故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国家法律的影响可谓是从骨髓里面就开始产生作用,并体现在法学学科建设的各个方面。
作者简介:王兰(1990-),女,汉族,广东珠海人,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