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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遗嘱继承领域的适用

2016-02-05李雪琦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

李雪琦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遗嘱继承领域的适用

李雪琦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从古至今,继承所体现的是一种家庭伦理道德关系,被继承人为了下一代的基本生活保障,将其财产传给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为了维持这种伦理关系长期而稳定的存续,法律上遗嘱继承的条件可以说是相当严苛的。随着时代的变迁,人权与自由出现在了历史舞台,家庭伦理观念逐渐衰落,当事人意思自治跃然出现在涉外继承领域中。因此有必要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中更加完善。

关键词: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意思自治

继承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分类。而将其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来分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推动下,涉外遗嘱继承也如雨后春笋般日益增多。各国的继承都受本国深厚的政治文化底蕴、历史社会背景及家庭伦理道德的影响,各国也有一种内在驱动力致力于用法院地法保护这特殊的领域。但在人追求自由的本能及私法领域的不断发展的推动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使遗嘱继承有效是符合历史发展总趋势的。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遗嘱自由原则

古往今来,在继承法律制度中,各国遗嘱处分的地位远远没有法定继承高。直到今天的中国,多数中国人仍习惯让法律来安排自己的身后财产,而不是采用意识自治的遗嘱继承方式。值得欣喜的是,现代继承法在制度设计上将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将意思自治原则广泛运用到了法条中,就比如说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自由原则就是一个集中的体现。遗嘱自由原则体现为:人们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身后财产甚至可以调整继承顺位的顺序;可以将自己的财遗赠给他人;当遗嘱继承无效或不存在时,才适用法定继承等。

二、我国涉外继承立法现状与缺陷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虽没有特殊法条明确规定在遗嘱继承领域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法律的适用,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的第一章第三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显然,涉外继承关系属于典型的涉外民事关系,也就是说涉外继承时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充分体现了我国涉外继承领域是有将意思自治原则考虑进来的。

但是立法上的缺陷仍然存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从法条来看,这两条规定所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但作为遗嘱核心内容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采取的动产物权适用其所有者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实际上当今国际社会约定俗成的普遍做法则是,无论不动产物权亦或是动产物权均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具体到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方面,因为遗嘱继承的内容里往往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及其权利,特别是在不动产遗产及其权利方面,实践中却是很难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的。事实上,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笔者认为,在规定我国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时,也应该将遗产所在地加入进去。我国没有将此点写入的根源应该是“公共秩序保留”与“遗嘱内容法律适用”的冲突。公共秩序保留是本国认为适用外国的法律违反本国法律规定或公共秩序时,便排除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笔者认为强制适用法院地法,过分强调公共秩序的“一刀切”的做法,是有损于遗嘱继承中的意思自治的。

三、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

综上所述,当今国际社会在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各国都十分重视物之所在地法,那么在通过遗嘱处理物权关系,特别是通过遗嘱处理不动产物权关系时,也应该考虑物之所在地法。我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名副其实的大国,为了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友好交流,同时减少我国法律与他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与摩擦,在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规定将遗产所在地加入到现有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中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也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具体的立法表述上可作如下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法律或者遗产所在地法律。”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遗嘱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遗嘱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护涉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发展。

法律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而进步的。涉外遗嘱继承领域的法律适用的大趋势是越来越尊重人性的自由,不再过分强调适用法院地法,不再过分强调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这种变化背后隐含着腐旧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衰落和人权保护理念的发展与深入。我国应尽快完善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在吸收人权因素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承认遗嘱继承领域的意思自治,尽量承认遗嘱有效,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妍.论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J].法治与社会,2014.

[2]杜江涌.论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贯彻[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

[3]杜宇.论我国继承法的缺陷及改革方向[J].福建法学,2000(4).

作者简介:李雪琦(1991-),女,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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