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契约性本质刍论
2016-02-05廖非
廖 非
永州市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湖南 永州 425000
法治的契约性本质刍论
廖非
永州市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湖南永州425000
摘要:结合当今现实,寻找出人治与法治的相通处,从法治的契约性本质入手,指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的本质之一就是契约性,特别是在和平时期,正因为如此,法律制定出来后,从政府到社会到个体均应自觉遵守,自觉捍卫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切实可行。
关键词:法治;契约性;本质;践行
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就常常被认为是相冲突的,但笔者以为,其实二者之间也是能相通的,即法律,特别是民法和行政法,是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契约性意志上的,又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律是柔性与刚性的辩证统一,是契约性和强制性的辩证统一,特别是在世界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契约性重要意义日益彰显。
所谓契约,它指的是两个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者有一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一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允诺。换言之,契约是能够用法律约束的立约人的合意,或者是能直接或间接用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没有契约就没有法律,契约是法律的基础。
国家法律可以说就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契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所谓法治就是指各种关系及其运行,均在体现共同意志的契约规定中运行,体现其相应的意志,合理承担责任与义务,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稳健发展。这种契约在一个国家内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各级政府尊崇法律
首先,因为政府掌握着国家权力,所以政府及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尊崇与履行极为重要,我国自古就有“以吏为师”的文化传统,必须形成共识是,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是正其当性的来源,合理存在的可能,同时也是法定的,即法定的权力与义务,是人民与执政者之间的一种契约,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尊崇法律,在法定范围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也不能消极的不作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上行下效,形成蔚然成风的社会法治风尚。
二、社会组织履行法律
社会组织在其日常工作中,在处理各种关系时,均当依法行事,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能另起炉灶,另搞一套,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否则就难持续运行。比如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化名)夫妇办了这样一份业务: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存单终到期。可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当地像盛忠奎这样的储户有70余人。银行给出的解释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从契约精神看,当银行和储户签下这一协议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就应该履行。这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契约原则。尤其是银行,更要重视契约。因为契约是银行生存之本。假如没有这种信任,那么银行就不可能有存款。事实上,缺了这种契约精神,商业社会就不可能持续。其他各项工作均是如此。
三、每位公民遵守法律
契约作为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协定,它明确了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了相关人员的社会关系。以保障社会次序在一定阶段的有序性和稳定性。所以,纵然设定好的契约也许在特定环境下有损个人利益,但从稳定和睦与长期的角度看,也是值得的付出,所以必须遵守。因为一个运转良好的现代社会,是陌生人之间可以迅速达成合作的契约社会。为了实现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契约精神应当体现在现代社会交往的各个层面,无论是国家,社会,企业,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这就是知情同意的力量,自由的个体之间,在掌握了充分信息,不故意欺瞒,不被外力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契约,就是一份需要每个当事人遵守的神圣约定。这份约定是平等的,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或者亲疏远近的不同而在执行中打折扣。国民的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均可在其中彰显。而国家的责任,就是督促和保证契约能够得到执行和遵守。
可见,在新的形势下,当刚柔相济的法治文化、平等有力的契约精神深入人心时,尊法、守法和履行法律就会渐成自觉和习惯,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便会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我们的工作,化解其中的矛盾,体现出既以人为本,又弘扬以法为核心的法治契约精神,提高依法治国的水平,从而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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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廖非(1968-),男,湖南衡阳人,中共党员,永州市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研究生学历,法律高级讲师,研究方向: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1;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