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消费方式的消费者反悔权思索
2016-02-05李津阳
李津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特殊消费方式的消费者反悔权思索
李津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以来,将反悔权纳入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之中,更充分的保证消费者行使该权利不受阻碍,虽然体现出新法的与时俱进,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所规定的对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列举的形式,这样就排除了许多可以适用也需要适用的经营模式下消费者反悔权,特别是在现实消费中的一些情况是否可以适用和一些特殊消费形式下的消费者反悔权适用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反悔权;反悔权适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占有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日益凸显出来,但是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已经针对此种现象规定了一些倾向于保护消费者一方特殊的制度,如:英国、美国的“冷静期制度”[1]、德国的“消费者撤回权”[2]等,它允许消费者有条件的反悔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如今,在我国,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已经成为除实体购物以外最热捧的购物方式,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和别出心裁的促销手段,消费者往往形成“冲动消费”而不能进行理智消费,这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服务的越来越专门化,基本上每一个商场或超市等固定营业场所都配备导购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虽然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和情况有一个基础大致的了解,但是所掌握的信息还是不够确切的,因为导购人员为了提高其店内商品销量和店铺营业额,可能会故意夸大或对消费者作出虚假的商品信息的介绍和推荐,鼓吹消费者想要购买的产品有如何的好,容易使消费者陷入思想理解误区或是进行冲动消费,也可能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压力,被迫购买某商品,而且面对这种导购人员面对面的宣传方式,更容易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而消费者受这种购买欲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往往达不到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预期。这就需要我国在立法时将这种现在国内很普遍的销售情况考虑进去,切实全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最近新修改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将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范围限定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网络远程消费方式中,对于实体店铺中所出现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并不能进行规制和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有固定场所的现实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的设立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但现实消费者反悔权与网络消费者反悔权应当分别规定,因为现实消费与网络消费毕竟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允许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情况也不尽相同。现实消费更具有现实性,网络消费的虚拟性更多一些。所以,如果对现实消费者也赋予反悔权的话,其所规定的反悔权行使条件和范围要比网络消费所行使反悔权更加严格。
还要特别考虑一种上门推销也称上门销售的这种无固定营业场所的销售模式,上门交易也称上门推销或挨户推销,是指销售人员在顾客家中,通过自身的推荐和示范,直接将产品和服务给消费者的销售方式。[4]在这种上门交易的情况下,消费者更容易受到销售者的影响,而且呆在家里的一般是老人、孩子等弱势群体,他们对于商品质量的识别能力较弱,所具备的知识含量也有限,很容易受推销员的诱导而购买商品,等冷静下来时又后悔之前的购买行为。并且我国对于上门推销这种销售方式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措施,很可能导致消费者以一种不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因此,赋予这种消费情形下的消费者反悔权也是十分必要的。
还有一种消费模式也值得我们考虑和深思,那就是代金券消费和打折券消费这种消费模式。代金券消费是指消费者在经营者的销售场所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销售者为了鼓励消费者再次购买他的商品,发给消费者一种代金凭证,赋予消费者在下次购物时用此凭证代替一定商品购物金额的消费模式。而打折券消费与代金券消费相类似,是指在消费者购买销售者的商品后,为了刺激消费者的再次购物,发给消费者的一种折扣凭证,是消费者在下次购物时可以凭此凭证获得一些特定商品或是全部商品的折扣优惠的消费模式。而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消费模式下,虽然这两种促销方式都可以增加销售者的市场占有率,促进消费市场的短期繁荣,达到促进内销的目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一,这两种方式可能会短期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是消费者购买了一些平时用不到或是很少用的商品,或是所购买的商品的质量也不好,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预期,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其二,销售者可能会对给予消费者的代金券或打折券的使用作出一定的限制,规定在购买特定商品或是购物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才能使用,这就有可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所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来解决在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或是想解除买卖合同等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土娟.论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构建[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5):44-45.
[2]迟颖.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J].政治与法律,2008(6):79-84.
[3]裴杰.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4]刘敏.直销与传销[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56.
作者简介:李津阳(1990-),女,汉族,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