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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公法对弱者保护的理论根基及具体体现

2016-02-05陈宏波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陈宏波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浅析国际公法对弱者保护的理论根基及具体体现

陈宏波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当前各国对于弱者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在国际社会中,对于弱者的保护也可以从国际公法普遍人权原则中有效的体现出来。普遍人权原则作为国际公法对弱者保护理论根基的同时一些专门性与弱者保护相关的公约也在不断完善,对弱者的保护体现的更为突出。

关键词:国际公法;弱者保护;普遍人原则;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公法属于国际间的法律,即处理国家和政府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规则和各项基本原则的总和。在国际公法中,对于弱者的保护也有一定的体现。但在当前国际社会中,没有任何一个组织能够凌驾在国家之上来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这就使两国之间以条约和习惯来作为国际法则。虽然在名义上国际法对国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实证中对于一些违法国家还没有能够达到有效制裁的手段。

一、国际公法中普通人权原则作为对弱者保护的理论根基

(一)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在《世界人权宣言》没有正式发布之前,对于不同肤色和人种在人体主体上也存在着不同,特别是自由和人权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在《世界人权宣言》发布后,人权主体才具有普遍性。即人只要满足自然属性,那么不分其肤色和种族等,平等、毫无差别的享有人权。当前人权主体的平等性已被各国政府和社会阶层所接受,而且很大一部分国家都在国家宪法对保护人权进行明确规定,体现弱者权利的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及政治等国际公约都在众多的国家得到了批准。

(二)人权规范适用的普遍性

人权保护具有普遍规范性的效力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充分的体现出来,其规定所有人权都具有普遍适用性,各个国家对于公民的基本自由和人权都采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来实施保护。因此说国际人权公约的颁布,不仅对国家带来了较大的约束,而且也成为国家行使个人行为进行裁判的重要依据。

二、弱者保护中普遍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弱者作为弱势群体,对于这些弱者为了使其得到必要的保护,一系列专门性的公约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制订并颁布,更好的体现出了弱者保护中的普遍性原则。

(一)禁止种族灭绝及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的公约

部分国家、组织和团体存在着蓄意灭绝、歧视和隔离种族的行为,为了有效的避免这类行为的发生,关于禁止种族灭绝、歧视和隔离的国际公约相继出台,如《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这些公约的发布,通过国际法来制裁蓄意消灭某一民族、种族及宗教集团的种族灭绝行为,并对损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种族歧视行为及不人道的种族隔离行为给予一定的制裁。

(二)保护妇女、儿童及难民的公约

为了有效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联合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公约,如《妇女政治地位公约》、《已婚妇女国籍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在这些公约中,明确规定了歧视妇女行为的罪行,有效的体现了对妇女的保护。

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易受到伤害,为了有效的保护儿童群体的利益,在联合国大会中一系列的关于保护儿童的公约和宣言得以通过,如《儿童权利宣言》、《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宣言》等,从这些公约中有效的体现出了对儿童权利用和儿童群体的保护。

难民问题的存在是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关于难民联合国大会也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在公约中对难民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于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对于难民禁止驱逐出境或是送回,难民需要与该国国民在宗教某些社会福利方面享有相同的权利。

(三)保护被拘留或监禁者权利的公约

被拘留或是监禁者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但需要确保其拥有基本人权,因此在国际上出台了适用于各类囚犯的公约,对于囚犯而言,不能因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及出身等对其进行歧视,不能对被拘留和监禁者进行恐吓和威胁,严禁在肉体和精神上对其进行摧残,从而有效的保护被拘留或是监禁者的权利。

(四)劳工保护、智力迟钝者、残疾者保护的公约

劳工作为弱势群体,需要对其利益实施有效保护。联合国大会相继出台了二百多个国际公约,从劳动组织结社、工资、社会保障、就业及待遇等多个方面有效的对劳工的权利进行保护。特别是对于智力迟钝者及残疾者,分别发布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和《残疾者权利宣言》,对智障者及残疾者应享有的尊严及各项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对智障者和残疾者本人及家属进行歧视。

三、结语

在诸多弱者人权保护公约中都对缔约国公约承认的权利落实情况进行了规定,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完善,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还远远不够,继续完善。弱者需要每一个国家、社会团体和国际社会给予全方位的关注。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的实现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确保实现对人权的普遍尊重。

[参考文献]

[1]唐秋玲.试论国际公法对弱者保护制度的完善[J].新课程学习(学术教育),2013(1).

[2]胡玉鸿.正确理解弱者权利保护中的社会公平原则[J].法学,2015.01.

[3]何建华,张向军.论人权保障原则在公法中的地位[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7-15.

作者简介:陈宏波(1989-),女,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黑龙家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