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能否成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016-02-05郭曦
郭 曦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0
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能否成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郭曦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0
摘要:我国目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仅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而对“第三者”没有明确定义,仅以排除法的方式进行界定,即“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之外,其余的人均属于“第三者”。但是由于“被保险人”、“本车人员”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在特殊情形下其也应纳入“第三者”范畴。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本车人员
2013年6月5日谢某驾驶货车停在某斜坡上,黄某在货车装运货物时,货车突然往前下滑,黄某为自救在从货车往下跳的过程中跌倒在地,货车从黄某腹部碾压过去后向左侧翻,造成黄某受伤交通事故。某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安全、操作不当且载物时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另外,货车为黄某所有,黄某就该货车在某财产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中列明黄某为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
对于黄某作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赔付对象),存下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具体理由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付对象排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此处的“第三者”,应当为排除被保险人及相关利益关系主体之外的“第三者”。本案中的黄某是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位于货车之上应认定为“本车人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中的“本车人员”其身份具有临时性和相对性,可以依据不同的时空条件进行转化。而界定其是否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看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其处于的位置,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本案中黄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脱离车辆其身份应认定为“第三者”。而在黄某在本案中具有几重身份,首先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时其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其身份发生竞合时,将其纳入“第三者”的范畴,更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设立意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当脱离车辆时就可能转化为车外人员。也就是说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前置身车上的“本车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如果置身车辆外,其身份就已经发生变化。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证明货车滑动,黄某从货车上跳下来,摔在地上,该车碾压受伤。根据上述事实,事故发生时黄某已不是“本车人员”。其次,“被保险人”在具体案件中很可能也符合“第三者”的特征,而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产生身份竞合。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用来化解交通事故可能存在的侵权赔偿责任,合理分配危险损失,旨在确保第三者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其含义并未严格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如果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身份而否定具有现实意义的“第三者”身份特征的“第三者”身份认定,来豁免保险公司的责任明显有悖保险存在的社会意义。因此,从社会价值取向上,此时的“第三者”身份认定应优于“被保险人”身份认定。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投保人纳入了第三人的范畴,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这在车辆保险合同中非常普遍。本案中,虽然黄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是在本案事故发生过程中,黄某是在跳下车后再遭自车碾压而受伤是受害人,侵害人谢某是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保险人”。因此,优先认定黄某为保险合同的“第三者”的身份,明显不存在所谓的“道德风险”,更符合机动车三者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参考文献]
[1]李文中.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界定[J].保险研究,2011(10).
[2]王卫国,王睿.论交强险中“第三者”的界定[J].上海保险,2015(11).
作者简介:郭曦(1990-),男,汉族,湖南邵阳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