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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与农村问题的解决

2016-02-05徐晓双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律师农民

徐晓双

崇州市人民法院,四川 崇州 611200



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与农村问题的解决

徐晓双

崇州市人民法院,四川崇州611200

摘要: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我国的发展重点和难点均在农村。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形成了特殊的城乡二元化结构,这导致了农村发展依然落后于城市,农民利益依然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的现实。而时至今日,中国进入了全面转型时期,开放与改革政策的推行使这个治理场域在本就薄弱的根基上又衍生出更多的主体间的矛盾,使农村问题呈现出特殊的非法治化机理,这也使建构中国乡村现代性治理的“法治”机制具有了迫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乡村法律;顾问制度

一、当前我国农村问题现状

近年来中国城市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开始高速推进,大批农民转换角色流入城市,不可置否,这一流动具有着提高农民收入,更新其知识结构的显性作用,但这也导致了农村出现了新的问题。留守儿童和留守老年人数逐渐增加,弱势群体得不到完整的保护。同时经济发展使地方政府正从“代理政权经营者”转变为“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而这一转变则使其功能异化和结构性退化,使日益疏离农民群体,成为“悬浮型”权力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自利性,有的甚至假以“国家名义”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把以公权谋私化为正常而“合法”的管理行为,无视农村的权益,由此导致政府与农民之间利益矛盾不断扩大。

二、新形势下农村问题产生的本源

农民与政府权益的范畴界定应该由法律作出明确的、权威的解释,但现实却是,十数年来法治依然徘徊于乡村之外,没有真正与农民生活联姻。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基层政府未能改变意识,导致“民告官”案件剧增,影响其正面形象,以致基层政府并不希望出现很多懂法的农民。其次,千百年农民阶层根深蒂固的无讼文化意识盛行,导致农民更愿意找“青天老爷”去伸冤,而不是丢面子的与被告对薄公堂。再次,司法过程漫长,聘请律师和诉讼费用巨大,加之法律规定弹性大,农民宁愿上访也不愿打官司。同时,打官司要具有一定素质,多数农民并不具备法律知识,没有证据意识,一旦败诉,则会认为司法不公,产生更大的误会。当然,随着中国的发展,一些有知识,走出来的农民已具有“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和能力,但针对目前农村大环境来说,可谓杯水车薪,并不能代表扭转大部分农民的弱势态势,因此,我们必须构建一种有效的,具有普适性的,多数农民易于接受的乡村法治模式。

三、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和建设

(一)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所谓乡村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法律服务人员(律师)进驻乡村,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农村给予法律层面的指导和帮助,包括知识宣教、法律咨询、处理调停、法律援助、参与诉讼等,该模式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为提高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①提高意识。近年来,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并未形成一种自觉的信法、用法意识理念,以致多数农民权益受损后并不能的获得合法的支持,而乡村法律顾问可以实施系统法律知识的宣讲,协助农民摈弃对法的错误认知,构建其对法律的知、信、行,自觉地、最大化地,预见性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②降低成本。乡村法律顾问实施的是地头办公,即走进乡村,与农民密切接触,可使部分矛盾通过协调得以解决,降低了农民时间、经济的成本,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③稳定社会。目前,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时有发生,且多数结果为农民利益受损,乡村法律顾问介入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并可以承担政府和农民的居间调解人,使问题基于法律层面进行内部消化,不仅可以消解矛盾,稳定社会,更可以树立政府依法治理的执政形象,改善目前紧张的干群关系。④律师实践。目前我国青年律师为大多数,而这些律师的实践机会并不多,有碍于中国整体法制建设进程,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可使这一律师群体积累丰富多彩的案例和实战经验,同时使其职业道德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升华。

(二)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农村层面存在不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仅涉及农业生产的原则问题,具体条款则不明确,和农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勾连;再如《婚姻法》规定与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多有冲突,使法律顾问的可操作性降低,尤其是农村问题非常复杂,涉及社会保障、农村教育、基础建设、土地承包等,因此,在推行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前,建议政府和村委会应制定详细的乡村法律顾问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进行明确界定,以保证其工作可以顺利开展。

乡村法律顾问应做到村村具设,体现法律进村的宗旨,切实使农民体会到乡村法律顾问的好处,可由政府接洽村委会与律师事务所,对双方合作的具体事项进行整合,保证双方利益的实现,笔者认为,律师有偿服务应在国家标准范围内进行下调,以保证农民参与法治的积极性,政府可考虑以部分维稳经费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补贴,或村委会公共服务资金承担部分费用,以保证律师的收益,提高其任职乡村法律顾问的热情。另外,应构建完备的乡村法律顾问管理机制,以保证这一模式的正常运行和质量,建议由村委会和律所各设立一名专员依程序和规范进行监管。

总之,乡村法律顾问机制是一种低成本,效率高,成效大,可以令农民接受的法律援助模式。其走进乡村,可以形成政府、农民、律师三赢态势,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良性支持作用。

作者简介:徐晓双(1977-),女,四川乐至人,崇州市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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