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重婚罪犯罪构成

黄 鹭

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论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黄鹭

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重婚罪的产生不仅对人们的婚姻家庭造成影响,同时会引发诸多刑事案件,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显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较少,诸多重婚行为未受到法律制裁,我国的重婚罪成为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文章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相关概念论述,第二部分为重婚罪的犯罪构成,第三部分探讨了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关键词:事实婚姻;重婚罪;犯罪构成

当前一夫一妻制已经成为人类进化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标志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重婚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践踏,必然会成为刑法压制的对象。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之国外诸多不良思想的影响,导致我国部分公民的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发生变化,当前重婚罪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在事实婚姻引发的重婚罪问题上看法不一,针对事实婚姻在内的事实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的认定无法统一,甚至出现相反看法,由此导致我国诸多重婚犯罪行为未受到法律制裁。文章主要对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进行概述,目的在于维护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一、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我国公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种和法律违背的婚姻形式,与法律婚姻有关概念背道而驰。事实婚姻的科学定义是: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是一种相对的婚姻形式,主要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形成的一种婚姻形式,事实婚姻无需具备婚姻的实质条件[1]。事实婚姻的特征包含:程序违法性、目的明确性、群众公认性和形式公开性。

(二)重婚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在258条中明确阐述了重婚罪的立法概念:重婚罪是当事人有配偶但又和他人结婚,或当事人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之结婚的不法行为[2]。就重婚罪的表面字义看来,罪状明确,但实际上刑法并未对重婚罪的实质进行阐述,同时也缺乏对文中配偶、结婚关联词的解释,由此造成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重婚罪认定看法不一的现象。

(三)重婚罪和重婚行为的区别

重婚行为是指重婚行为的事实,但通常重婚行为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不会将其作为犯罪形式来处理。但重婚罪是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重复结婚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的重叠,对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制度造成侵犯,社会危害性较大,需受到刑法的制裁。从理论上看来,重婚行为可构成重婚罪,综合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仅将较为严重的重婚行为归类为重婚罪。对于情节较轻的重婚行为,按照常规的重婚行为处理,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重婚罪的构成要素,当事人需存在故意的主观方面要件,此时重婚行为才可构成重婚罪,当事人被迫重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

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夫妻关系是受到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当前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家庭和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维护婚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需要法律的保护。重婚罪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其给夫妻关系的其中一方带来巨大伤害,同时破坏了温馨和睦的家庭关系,甚至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因此我国法律应严惩重婚罪行为,遏制重婚现象的发生,由此预防重婚犯罪的不法行为。

(二)主体

就重婚罪的概念而言,重婚罪的主体包含有配偶的人,同时也包含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有配偶的人,配偶是指法律婚姻上配偶,同时包含事实婚姻配偶。结婚指男女双方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一结婚者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客观上发生重婚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婚姻关系,同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婚者指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结婚生活的人[3]。可见无相婚者便不会存在重婚行为,相婚者是重婚人构成重婚罪的另一方,因此相婚人是重婚罪的主体。

三、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一)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姻类型

1.先法律婚姻后有效事实婚姻

先法律婚姻后有效事实婚姻主要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和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在未经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事实婚姻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此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原因在于其明知自己已婚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关系生活,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明显。与当事人以事实婚姻相处的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判断依据是看其与当事人开始夫妻生活之前,是否已知当事人已婚。

2.先法律婚姻后无效事实婚姻

先法律婚姻后无效事实婚姻主要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和配偶登记结婚之后,又与她人在非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有配偶(法律婚姻配偶或事实婚姻配偶)的当事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一同生

活的情况和当事人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现象,应当按重婚罪定罪[4]。

(二)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类型

1.先有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

先有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主要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与她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随后又和他人法律登记结婚的行为。由此可见当事人,当事人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生活,是我国法律保户的有效事实婚姻,具有合法婚姻效力。但当事人随后与他人在事实婚姻的基础上建立法律婚姻,其性质和两个法律婚姻重合的性质完全一致,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按重婚罪定罪。

2.先无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

先无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法律婚姻渠道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随后与又和别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虽然无效事实婚姻关系在民法上无效,但此种无效婚姻关系在刑法上有效,当事人重复结婚的行为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社会危害性大,应当按重婚罪定罪。法律虽然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效力但并不能否认已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先无效事实婚姻后法律会因的行为是一种重复结婚的行为,造成婚姻关系和婚姻行为的重复,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判定为重婚罪。

(三)先后事实婚姻类型

1.先无效事实婚姻后有效事实婚姻

先有效事实婚姻后有效事实婚姻指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分别和他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行为,由于有效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具有相同本质,因此该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重婚罪的判定。

2.先有效事实婚姻后无效事实婚姻

先有效事实婚姻后无效事实婚姻指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和之后分别与他人在未经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本质与法律婚姻相同,同样构成重婚罪。

3.先后无效事实婚姻

先后无效事实婚姻指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分别和他人未经法律登记结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由于先无效事实婚姻后有效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无存在的可能性,因此该种情形不能算作事实重婚的一种[5]。

四、结语

婚姻是男女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成一种夫妻关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婚姻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婚姻效力属于价值判断范畴,可见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并不影响其真实客观的存在。

[参考文献]

[1]胡莎.解读重婚罪法条中的“有配偶”、“结婚”和“重婚”[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10(08):22-27.

[2]李湘雯,肖珊.变性人婚姻引出的法律问题探析——从一则重婚罪案例说起[J].延边党校学报,2013,04(04):80-82.

[3]朱群,吴粲.浅析重婚罪的立法困境及完善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3,07(11):36-37.

[4]李丹,张焱彬,杨颖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重婚罪认定[J].法制博览,2013,09(09):132-133.

[5]潘大礼.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重婚罪及其司法实践:以湖北为例[J].江汉论坛,2014,12(13):104-109.

作者简介:黄鹭(1984-),女,汉族,福建厦门人,经济学学士学位,厦门大学,职工,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11-02

猜你喜欢

重婚罪犯罪构成
妻子出轨并且怀孕,法院能判她重婚罪吗
犯罪构成概念的新视域
重婚罪的立法完善
重婚罪的立法完善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重婚罪及其司法实践——以湖北为例
“稳定”共同居住,当心构成重婚罪
直接损失的认定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正当行为与犯罪构成传统关系之维护
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之出罪功能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重婚罪及其司法实践:以湖北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