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门法律》论喻昌重规范的医德思想
2016-02-05李占立
李占立,赵 群
(中国医科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22,1261618049@qq.com)
从《医门法律》论喻昌重规范的医德思想
李占立,赵群*
(中国医科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辽宁沈阳110122,1261618049@qq.com)
重规范是清代名医喻昌医德思想的重要特征。喻昌在继承传统医德思想的基础上在其医学著作《医门法律》中援“佛”入“医”借鉴佛教的戒律思想进一步阐述了他的“以律戒医”的医德规范。分析了喻昌在《医门法律》中提出的“慎”“精”“诚”以及“求真”等具体的医德规范或要求,并指出了喻昌医德思想的基本特征及其意义。
《医门法律》;以律戒医;医德思想
《医门法律》是清代名医喻昌于晚年博览群书,采集群芳,并结合一生的临床经验撰写的医学著作,该书集中体现了喻昌重视医德规范“以律戒医”的医德思想,是中国第一部研究医德规范的著作,其在中国医学伦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
1 喻昌及其《医门法律》
喻昌,字嘉言,号西昌老人,江西新建人。清代著名的医学家,一生“自儒而之禅,自禅而之医”。喻昌治学态度严谨,熟谙医理,尤其推崇《伤寒论》并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不仅如此,喻昌更是一位医德高尚的医者。有鉴于当时医者“工邪僻,心粗识劣,浅、伪、圆滑,以病人身命为尝试”“心之不明,术之不明”的社会现实,结合自身的临床经验撰写了《医门法律》,并援“佛”入“医”试图以戒律来规范医家的行为。该书最大的特点是首先引经据典,参以己见,论述病因病机及证治,再提出条律告诫医者在治疗疾病时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再附治疗诸方[2]。《医门法律》的“法”是指作者结合临床而阐述的辨证论治的法则,“律”是指医家在临床治疗时容易犯的错误,作者提出的禁例。他突破了以往对医家的空洞说教,结合具体的治疗实践来讨论并规范医德,这是喻昌的最大创新之处。在这个意义上,《医门法律》可以说是一本临床伦理学著作。
2 《医门法律》对传统医德思想的继承
《医门法律》是喻昌医德思想的集中体现。喻昌作为中国传统医家的代表,其医德思想也受到中国传统哲学尤其是儒家和佛教思想的影响,鉴于此,本节主要探讨喻昌对传统医德的继承。
2.1“医乃仁术”的医学认知
与当时许多医者一样,喻昌也认为“医,仁术也,仁人君子,必笃于情”,以“爱人利物”之心行医则“自无不到之处”。基于这种自觉地对医学和医德本质的认知和规定,喻昌刻苦研读医学经典,如《黄帝内经》和《伤寒论》等,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自己独立的思考,力求获得对医理的正确认知和尽力提高治愈疾病的几率。喻昌在《医门法律·自序》中出于对患者的同情和爱人利物的仁心对当时“以其(病家)身命为尝试”的庸医进行了严厉的斥责。他写到“世之言医者何多耶?恃聪明者,师心傲物,择焉不精,虽曰屡中,其失亦屡多。守门庭者,画焉不入,子窒当机,纵未败事,已咎在误时。工邪僻者,心粗识劣,骛险绝根,偶堕其术,已惨同婴刃。病者苦医之聚会盈庭、具曰予圣,浅者售,伪者售,圆滑者售,而以其身命为尝试”。[3]他十分痛恨心术不正、追名逐利、草率行医而伤害病人的庸医。在此基础上,喻昌“对症施治”开出了“以律戒医”的一剂良方,即以法则和规范来约束和评价医生。
2.2“笃于情”的待患态度
基于对“医,仁术也”这一基本认识,喻昌在处理医患关系时对自己提出了要对病人“笃于情”的严格要求。他写道:“笃于情,则视人犹己,问其所苦,自无不到之处”,只有对病家怀有深切的同情和仁爱之心才能急人之所急,痛人之所痛[2]。这与唐代大医孙思邈的“见彼苦恼,若己有之”“一心赴救”[3]的高尚医德思想是不谋而合的。喻昌为人正直厚道,凡“有求者未尝以事辞”并细心为之诊治[1]。为此,他在清初深为人们所爱戴。
2.3以德修身的医学目的
喻昌“自儒而之禅,自禅而之医”的人生经历也注定了其医学思想深受儒家“修身立德”“济世利民”和佛教“慈悲为怀”“度人苦厄”等思想的影响。正如许多儒医一样,喻昌也认同“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医学态度。他认为“医药者,上天之载也,穷理尽性至命,首推医学也”将行医作为体认天道之仁和推行仁心的慈善事业,认为从医救人具有无量无边的功德。他还认为“医之为道大矣,医之为任重矣”作为一名医生应该“敬慎存心”、严谨治学,尽最大的努力探究医药知识,对病家认真负责,为百姓谋造福利。也正是在这样崇高的医学动机或目的下,喻昌才取得了在医学上的高深造诣。
3 《医门法律》对医德规范的探索与实践
喻昌的医德思想在继承先哲的基础上也有新的发展和创新,主要表现在他对医德规范的探究和实践。喻昌对医学严谨的学风和严于律己的认真态度促使他不满于当时医者的草率作风和草菅人命的社会现实而提出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的医德规范。其具体的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医门法律》总结如下:
3.1慎
“慎”也可理解为“负责”。医学,非谨慎耐心之人,不可学也。医学关乎生死大事,临床病症又瞬息万变,稍有差池就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因此,医生首先要敬畏生命,慎重行事。正是意识到这一点,喻昌在《医门法律》的开篇第一句就表明了自己的从医态度:“医之为道大矣,医之为任重矣”强调医者首先要“敬慎存心”,这是开展医事的首要前提。而那种草率行医,枉顾性命,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庸医的行为,应坚决摒弃。因此,这种敬慎之心首先就是评价良医和庸医的第一个指标,也正因为对这一首要规范的认识使得喻昌与庸医划清了界限。在《医门法律》中喻昌认为医家首先要“谨慎诊断”,要通过慎重的望闻问切来获悉患者最全面、最真实、最精确的病情。例如他说“凡诊病不知察色之要,如舟子不识风汛,动罹复溺,卤莽粗疏,医之过也”。其次,喻昌还指出要“慎重用药”。他在阐述《内经》思想中指出“凡用药太过不及,皆非适中,而不及尚可加治,太过则病去药存,为害更烈,医之过也”“必量病轻重大小而制其方也”,药“有毒无毒,所治为主,适大小为制也”。再次,他强调要“谨慎为方”“凡用方,不分君臣佐使,头绪纷杂,率意妄施,药与病迥不相当,医之罪也”。他要求医家要熟谙医理。他说治伤寒病要“审阳盛阴虚之律”。总之,喻昌在《医门法律》一书中特别提倡医家要“敬”“慎”“严”“怵”“惕”反对“卤莽”“粗疏”“妄”等不负责任的做法。最后,喻昌还指出,做到“敬慎”就要一心一意,刻苦钻研医理,只有在正确认知的前提下,才能避免犯更多的错误。
3.2精
在《医门法律》一书中,喻昌特别推崇精益求精的医学精神,而对“师心傲物”“择焉不精”的“恃聪明者”持批判的态度。他认为技术精湛可以避免“以人身命为尝试”的危险行为的频繁发生。医学是一门救人的技术,医家必须要谦虚好学,不耻下问,有精益求精的境界追求。面对不断变化的事物或不断出现的新的疾病,医家必须更加勤奋学习,追求更高更好的医疗技术,才能提高解除病人疾苦的能力。喻昌本人也是这样严格要求自己的,他的严谨治学,刻苦钻研医理的学风受到了当时很多人的钦佩。
对于“精”这一医德规范,喻昌在《医门法律》一书中首先强调了“精”的功能:即医家在精确的诊断和治疗之下才可以不“轻病重治,重病轻治,颠倒误人”。其次,喻昌还引用先哲格言说道:“医之为道,非精不能明其理,非博不能至其约”。最后,他还进一步指出了到达“精”的途径或方法:即研读医学经典。他认为:与儒者“非四书无以通义理之精微,非《易》无以知阴阳之消长”一样,在医学中“非《素问》无以识病,非《本草》无以识药,非《脉经》无从诊候而知寒热虚实之症”,“后学必须会群书之长,参所见而施治之”,他主张学习经典,萃取精华,并根据实际医学实践逐渐形成精确的医学认知,提高医学技艺[2]77-78。
3.3诚
喻昌在《医门法律·自序》中通过对“浅”“伪”“圆滑”的否定而凸显了“诚”这一道德规范的重要性。首先,他认为病家以身命托付于医者,然而有些医者不仅肤浅无知,不懂医理胡乱救治,还有的更用医药来敛取钱财,这些都是不“诚”的表现。这样不仅伤害病家,对自身也没有好处。他还用佛教的因果报应警戒庸医们,如他在《明络脉之法》一节中说道:“凡治病不明脏腑经络,开口动手便错。不学无术,急于求售,医之过也。甚有文过饰非,欺人欺天,甘与下鬼同趣者,此宵人之尤,不足罪也”。其次,在《医门法律》这一文本中,还可以找到与“诚”特别接近的说法即“笃”。喻昌说“医,仁术也,仁人君子,必笃于情”。“笃”字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为“忠实,一心一意”。意思是做事情要专一诚恳,不投机取巧,不自欺欺人。喻昌指出,在对待病人时要“笃于情”即对病人要有慈爱之心,深厚之情。这样才能尽心尽力为病人着想并获得病人的充分信任。这样做不仅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更能在这种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医患关系中实现对疾病的有效治愈。再次,“诚”不仅表现为“不欺人”,更表现为“不自欺”。喻昌本人在具体的生活中就亲身实践着“诚”。他在论《中寒门》一文中说到,他为了深刻研究伤寒病,“数十载寤寐诚求”,最后终于有所心得。最后,笔者认为喻昌提出的“诚”的规范其实涵括了“慎”和“精”这两个规范。不慎、不精都是不诚的表现。不慎表现了对患者生命的不诚,不精表现了对病家和自身医术的不诚。“慎”“精”“诚”是相统一的整体。
3.4求真
喻昌医德思想的最大特点在于他的那种敢于大胆怀疑、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这也是他思想中最具有现代医学精神的一点。喻昌看到了当时社会“心之不明,术之不明,习以为套,牢笼病者”的不良风气,并且敢于针砭时弊,并结合自身的临床经验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医门法律》就是作者在求真求是的思想指导下而完成的。在该书中,作者力求能够准确地论证各种病因病机,又针对医者在临床中可能会犯的错误提出了警戒,并在最后还附录了自己结合医学经验获得的有效的药方。此外,喻昌无论是要求医者求慎、求精、求诚、求辩证都是为了求真、求实。换言之,诚实慎重的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境界追求本身就是求真务实的表现。
4 喻昌医德规范医学思想的特点
“重规范”和“以律戒医”是喻昌医德思想的重要特征[4],喻昌的这一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现了医德思想的传统与现代的统一,医家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以及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统一。
4.1传统与现代的统一
喻昌的医德思想是在继承清代以前传统医德思想的基础上并结合所处时代的实际而形成的。他关于“慎”“精”“诚”的医德要求或规范就借鉴和融合了儒家《中庸》“诚”的思想和儒医孙思邈的“大医精诚”的医学伦理思想。而他那种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则是在清代考据学实证思想以及西方科学求真务实的实验科学精神等时代精神的熏陶下而产生的。这种求是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更新和提升了当时中国人的科学素养,并成为清代乃至今天仍然推崇的科学精神。在这个意义上讲,喻昌对医德规范的探索与实践可以认为实现了医德思想的传统与现代的统一。
4.2医家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喻昌的《医门法律》是中国医德史上第一部论述医德规范的著作,对中国医学伦理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也标志着中国医德开始出现这样一种转变:即从以往主要依靠医家的自我修养的自律转变为运用具体的规范法则来约束行为主体的他律。喻昌在《医门法律》中提出的“慎”“精”“求真”等医德规范以及他提出的“以律戒医”的思想正是这种转变的现实范例。
4.3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统一
喻昌对医德规范的探索与实践不仅丰富和更新了中国传统医德还使得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实现了统一[5]。明清以前,中国医德思想多以美德伦理为主,主张医家自觉地提高医德修养,以德修身,以德行医,尤其是在理学影响下的宋元医德更加侧重依靠道德主体的自觉。明清时期,启蒙思想产生以及西方思想的传入都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传统的医学思想受到了冲击和质疑,新的伦理思想更加侧重于应用法律或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动,喻昌的思想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到喻昌“重规范”的医德思想实现了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有机结合。
[1]何兆雄.中国医德史[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88:200-201.
[2]喻昌.医门法律[M].张星平,黄刚.点校.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7:1.
[3]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97:2.
[4]龙奉玺.《喻昌医学三书》学术思想研究[D].北京:北京中医药大学,2009.
[5]潘新丽.中国传统医德思想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0.
〔编辑商丹〕
Discussion on Yu Chang′s Medical Moral Thoughts Characterized by Highlighting the Criterion Based on "Medical Laws"
LIZhanli,ZHAOQun
(Department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ChinaMedicalUniversity,Shenyang110122,China,E-mail: 1261618049@qq.com)
Yu Chang,a famous doctor in Qing dynasty,puts a high value on criterion, which is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 in his medical moral thoughts.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medical moral, Yu Chang quoted Buddha into medicine and further expounded the medical moral criterion (restrain the doctors by laws) referring to Buddhist commandment.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detailed medical moral criterion and requirements of "carefulness", "perfection", "honesty"and "pursuing the truth"that mentioned in Medical Laws.Furthermore, it pointed out the essential features and significance of Yu Chang′s medical moral thoughts.
"Medical Laws";Restrain the Doctors by Laws; Medical Moral Thoughts
,E-mail:zhaoqun119@sina.com
R-052
A
1001-8565(2016)04-0559-03
2016-04-27〕
2016-07-28〕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1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