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分析
2016-02-05汪建波
汪建波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分析
汪建波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我国没有制定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惯例,但是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过程中确确实实被刑事政策所影响着。因此,通过梳理已有的经济刑法立法、司法内容,反思经济刑事立法政策应着重关注经济犯罪的性质特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提出适当容忍、重在预防、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并存的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政策;立法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成绩显著,但经济犯罪的发案量也随之攀高。面对经济改革中大量的经济失范行为,国家采用了“应急性打击”的立法策略,经济刑法立法急速扩张。然而由于研究理论较为薄弱,导致了经济刑法立法的盲目化和低效化。如何明确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提高立法效益,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经济犯罪定义
早期西方国家普遍认为贫穷是犯罪的主要原因,直至工业革命才关注经济犯罪,使人们的犯罪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一般认为,经济犯罪是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经济制度的侵犯。我国学者顾肖荣教授对经济犯罪定义为:“所谓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海关、工商、金融、财政等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全民和集体财产所有制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①
二、经济犯罪特点
(一)经济犯罪的动态性
传统财产犯罪侧重保护静态的财产所有权,而经济犯罪则侧重研究商品的生产、流转和消费过程中的犯罪现象。当有新的经济政策推出,也会附带伴生新的经济犯罪形态的出现,因此必须充分顾及政策、措施对经济犯罪的影响。
(二)经济犯罪的法定性
经济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不具有明显的反伦理性。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经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具有潜在性,当危害日积月累,最终将破坏整体经济和社会制度、利益。因此,研究经济犯罪,必须研究规制经济行为的特定法律、行政法规,以保证经济犯罪定罪标准的统一性。
(三)经济犯罪的交错性
经济犯罪的法律关系交错综合,涉及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乃至经济政策。经济犯罪行为又常常与合法的或违规的交易习惯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相对模糊。
三、我国经济刑法立法回顾
我国早期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都比较模糊,对经济犯罪的扼制期望于“运动式”的从重从快打击效应。从舆论上看,媒体一直在宣传从重从快打击经济犯罪,总以为打击经济犯罪,只有杀一批人、判一批无期徒刑才能见效。然而,经济犯罪从性质上并非重罪,不可能惩罚得很重。②
直至1979年刑法和1982年颁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了妨碍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行为。在1979年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主要规定了侵害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行政管理色彩,这一时期的经济刑法,涉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的较多、对经济活动自身运作秩序的内容相对较少。
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带有严重计划经济色彩的1979年刑法逐渐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经济刑法规范日益脱离了社会现实需要。至1997年,我国在总结过去与犯罪斗争经验和着眼未来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出台了新刑法典,拉开我国经济刑法体系性建设的序幕。新刑法典中涉及经济犯罪罪名数量将近占全部罪名的四分之一,相比1979年刑法典,在内容有了很大的补充和完善,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起到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但也在社会转型深化期与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③由此,在1998年颁布了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从1999年开始逐步以修正案形式调整经济犯罪领域的刑法规范,经过九次刑法修正案,经济犯罪修改的罪名数达40多个,几乎占整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中罪名总数的一半。
总体来说,无论从97年新刑法典,还是历年来修正案的出台,都体现出了我国针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总体是趋严的,降低犯罪门槛,增强打击力度。针对部分经济犯罪中备而不用的死刑废除,虽然从刑罚体系上轻缓了刑罚力度,但事实上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没有实质性减弱。
四、反思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
面对经济改革中大量的经济失范行为,国家采用了“应急性打击”的立法策略。然而,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刑法基础理论较为薄弱,不足以为立法正当性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经济刑法立法的盲目化、杂乱化和低效化。如何合理界定经济刑法范围,提高立法效益,协调经济违法治理与刑法谦抑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刑法理论界需要不断深入反思的问题。
(一)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未关注经济犯罪性质特点
首先,从经济犯罪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性质上,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必须研究变化发展中的犯罪如何形成,其中个人原因和社会责任的比重如何分配,对某些经济犯罪的处罚,是否有将社会责任过多转嫁给个人的嫌疑。如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处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如何界定“明示”与“暗示”?在相关的证券、期货法规中尚未有明示或暗示的相关规定,也非刑事法律中的特有名词概念,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
另外,经济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外部资金的支持,而受经济政策、信贷政策影响,中小企业从银行得到贷款越来越困难,企业不得不大量使用民间资本,而民间资本又缺乏投资渠道。没有相关规范指导如何使用民间资本,又降低集资类犯罪门槛,使得目前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设定与经济发展相背离。
(二)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未关注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
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不能局限于研究刑法规范,应更多关注经济运行形势和经济政策变化,经济政策的变化对经济犯罪的影响是存在的,特别是当大规模的经济刺激政策与经济限缩政策交替使用时,对市场参与者的经济投资计划的影响是很大。2008年开始,我国政府将“从紧”的货币政策调整为“适度宽松”,国家计划投资四万亿,投资领域涉及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水利、电网、能源等诸多行业,由此国内银行信贷业务快速增长。一方面,重大工程建设极易滋生腐败犯罪,应对此同步出台监管措施来预防犯罪;另一方面,当前政府的信贷政策又趋向收紧,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致使很多企业、行业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而不得不向民间资本伸手,由此诱发了集资类经济犯罪。
(三)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仍以重刑主义思想为指导
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还是希望通过对经济违法行为犯罪化,通过制定应急性的刑事法规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矛盾,通过采取重刑主义的处罚来最大限度地遏制甚至消除经济犯罪,显然没有摆脱绝对主义刑法认识论的羁绊。④而当前经济犯罪的爆发实质上是社会改革不彻底的产物,因此通过重刑是无法遏制犯罪势头,唯一的办法是深化改革、完善经济制度。在经济犯罪的领域内,刑法以外的预防性行为比各种事后的刑事制裁都更有效,这已经属于对经济刑法和经济犯罪的可靠的认识。⑤
五、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构想
(一)适度容忍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
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以上的最大利润为目的。不可否认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这种客观现象。⑥现阶段,从我国经济刑法立法内容来看,我国针对经济犯罪的打击程度不断严厉化,而忽略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深化期,由于体制机制缺乏而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本文认为,应以刑罚的有限性为基础,采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将经济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内,从而最大程度的促进经济发展。
(二)重在预防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
经济犯罪的发生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存在极大关系,事实上,如果正常经济秩序没有建立,经济犯罪就不可避免。⑦经济犯罪预防主要在于通过经济体制完善,刑事立法是预防犯罪的最后层次,而我国刑事立法的预防主要应侧重于监管责任,由于各地都过于追求经济增长的速度,导致弱化了对经济运行制度、监管制度的建立,如各地建立的高新区、工业园区大部分都是成立管委会来负责经济开发,管委会本属于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由于对经济发展的追求,而对其经济工作中的监管有所弱化,对经济工作中审批流程有所简化,而对其审批金额的权限却有所增加,从而更易产生经济犯罪与腐败案件。
(三)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并存的刑事立法政策
我国对经济犯罪一直是处于犯罪化的处理趋势。“由于经济犯罪行为与一般业务活动的界限比其他犯罪行为更加模糊,对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的各种边缘经济行为,即一时难以确定其是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可通过经济、行政手段调整解决的可以通过释放提高定罪标准,尽可能的采取非犯罪化的方法。”⑧对不同的经济犯罪的惩罚上,应注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协调。可以说,在刑罚轻型化的大背景下,运用行政手段来处理一些不法经济行为,逐步将行政管制作为经济犯罪控制的一种手段是经济犯罪对策的大势所趋。
[注释]
①顾肖荣.中日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的演进[J].法学研究,1990(2).
②顾肖荣.中日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的演进[J].法学研究,1990(2).
③庄乾龙.从刑法修正案看经济刑法立法走向[J].研究生法学,2012(2).
④庄华忠.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J].政治与法律,2007(4).
⑤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49.
⑥储槐植.市场经济与刑法[J].中外法学,1993(3).
⑦陈兴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结构调整”[J].法学研究,1998(6).
⑧庄华忠.“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J].政治与法律,2007(4).
[参考文献]
[1]魏东.现代刑法的犯罪化根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5-58.
[2]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410.
[3]替德曼.西德经济刑法[J].刑事法杂志,中华民国77(32):54-96.
[4]林东茂.德国近二十年来的经济刑法发展趋势[J].警政学报,1993(23):74-79.
作者简介:汪建波(1990-),男,汉族,江苏常州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0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