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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2016-02-05

山西青年 2016年3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思考

王 菲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王菲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咸阳712000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也呈现出一幅新的发展面貌。但在新的时代潮流下,我国市场经济开始涌现出越来越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并没有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理约束,这就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许多明显的漏洞和缺陷。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对其的重视,从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完善和针对措施;思考

随着世界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也不断向前大步迈进。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好,潜存在暗处的问题也开始慢慢的展现出来,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因此,政府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的发展,保证市场经济内的平衡,鼓励业内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商的合法权益,制止市场内不正当的经营行为,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十几年过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些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在,这就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一、增加一般性条款的设置

所谓的一般性条款指的是一种不同于具体条款更为开放性的条款,它可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完善,而这也是国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的所选择的主要手段。目前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学者认为有几条条款具有一般性条款的性质,但并不是真的一般性条款。围绕着几条一般性条款,业内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因此,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例并没有同国外的一样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是被怀疑是否是真的一般性条款,还是仅仅只带有一般性条款的性质的条款。这就要求我国法律领域相关的专业人士针对如何在法律中设置一般性条款,并且配给它相应的责任条款,让行政机关更好的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准确性。

二、完善列举性条款的更新

到目前为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所列出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共有11种。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不符合法律要求但并未被收入法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面上出现,主要表现在利用明星的知名度来进行广告引诱。这就表示,需要通过对法律的修改和订正不断跟上时代发展潮流,将出现的新的不正当行为纳入法律规定的不正当行为列表当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国家工商局也于1993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规制市场竞争中的有奖销售行为。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法律没有禁止但对市场经济造成危害的有奖销售方式己经暴露出来。典型的如附赠式有奖销售,即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该种销售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存在变相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可能;二是以附赠奖品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仔细阅读现行的两部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针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条款,不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如德国的《附赠法》允许的附赠品只能是小件商品并要求在附赠品上应有的永久性的不易去除的广告标志。对于附赠现金则规定不得超过折扣法规定的销售商品价值的3%。这样就从法律上杜绝通过有奖销售变相低价倾销和商业贿赂的可能。

三、强化行政执法法律保障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严重影响着行政执法的效果,主要问题有:

(一)多个部门同时进行行政执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表示工商行政部门是进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的主要部门,但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补充性条例强调补充假如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那么就依照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检查。这样就导致了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个问题进行执法,导致执法权得到了分散,无法从执法角度来保障执行法律的权威性。

(二)行政强制措施不到位,无法保证行政处罚的处罚效果

尽管目前在《不正当竞争法》给与工商部门进行监察执法权,但仅仅是进行对一些材料进行查看的权利,让行政部门没有扣押相关材料的权力,这就导致工商部门不容易搜查到真实的证据。此外,如果遇到销售商不配合工商部门的检查工作,工商部门也无可奈何,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他们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涉及经济问题,工商部门没有冻结销售商银行账户的权力,无法保证证据的存留。因此,这就给工商部门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带来十分巨大的困难,无法保证执法效果,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程度。

(三)没有真正做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相关性,相关性紧密的是直接损害的行为,相关性差的就是间接损害的行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这两类行为进行了分类,但并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就例如,串通招投标这类不正当的行为,尽管在表面上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如果在招标建设后,建筑物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危险性,是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挂钩的,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这就给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增加了许多的阻碍,使得消费者无法真正维护到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时,发现这些不正当行为损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就立刻公开发表声明,对消费者采取一些提醒等帮助措施。从而从根本上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呈现出了许多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明显缺陷,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制定的相关部门,结合当前社会实际,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法律的完善,从而更加公平公正的保护我国市场经济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的侵害。

[参考文献]

[1]甄世辉,王彦.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71-75.

[2]李明德.关于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J].知识产权,2015(10):35-44.

[3]邸玉娜.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11):25-26.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3-0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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