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独立公投
2016-02-05唐晨博
唐晨博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国际法视角下的独立公投
唐晨博*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独立公投”作为民族自决权的重要内容,对被殖民国家和民族摆脱殖民统治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在最初与国家主权并无矛盾。而当“独立公投”被运用到主权国家中民族或者部分区域独立时,引发了民族自决权和领土完整权的巨大冲突。现阶段民族自决权范围模糊,缺乏精细的国际法规制使得“独立公投”甚至沦为大国政治工具。需要对其所依托的民族自决权有所取舍,更利于当今时代发展。
关键词:独立公投;民族自决权;国际法
“独立公投”顾名思义指的是国家或者是地区的的全体成员(整个民族)进行投票决定国家或者是地区重大政治事项的政治行为。如果是整个主权国家全体成员所进行的独立公投,那么显然这一集体政治行为是符合国内法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基础原则的。而对“独立公投”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讨论,主要是针对国家或者是地区部分成员独立公投这一集体政治行为,其所依赖的一般是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法理基础,而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在漫长的历史发展有不同的内涵与标准,对“独立公投”在国际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判定产生了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
早在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时期,如英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洛克等就提出过民族自决权利的概念,其有助于当时西方摆脱宗教权力对世俗的统治,促进国家和民族的形成;一战之后美国总统威尔逊在民族压迫严重的背景下提出将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放入国际法,认为所有自认为构成民族团体有权利组建自己的国家,然而在当时的国际政治中这显然是没法获得欧洲大国的支持,也就使得民族自决权原则无法在当时国际法体系中被赋予法理性原则地位,“独立公投”自然也就在国际法上不具有合法性。
而在二战之后随着西方帝国主义殖民体系的瓦解,民族主义运动的高涨,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纷纷要求脱离原来宗主国实现自身的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以民族自决权为理论基础的“独立公投”在国际上被用于解决亚非拉广大原殖民地与半殖民地去殖民化的问题,而这一想法也受到大量国际条约法规的认可,被载入《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权威法规当中。在这一时期,“独立公投”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认可主要在于依托于反殖民侵略与压迫追求民族独立。
而随着国际政治格局的发展,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殖民体系与冷战东西对峙格局的彻底结束,“独立公投”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出需要突破非殖民化的范畴体系,扩大民族自治权的权利主体与范围,加入因所在主权国家不给予该地区或民族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或者受到主权国家压迫剥削等因素作为“独立公投”民族自治权国际法理基础的合法性内涵条件。
然而,由于这种理论内涵的条件本身所表示的范围和标准是很模糊与不统一的,常被一些国家用于干涉他国内政事务实现自身国家利益的借口,以及如果作为国际法法理性原则内涵之一进入国际法体系内所可能引发的世界范围民族分离主义和泛民族主义的抬头,使得反而挑起战争冲突损害和平可能性上升,这些都加剧各国的担忧,各国对此谨慎和敏感。使得其与之前依托于反殖民要求的“独立公投”相比,被国际社会接受认可程度更低,其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真实的认可,同时可能只是大国之间利益博弈的工具。如之前西方国家默认的科索沃独立所体现的单方面民族自决独立,到齐声反对和不承认克里米亚和乌克兰的独立公投结果。在“独立公投”上一定程度存在的双重标准使得其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可能大打折扣。此外,关于“民族”的范围界定和“独立公投”对该地区少数族群的多数人暴政问题也没有在国际社会达成统一的认识,这些都使得这一内涵条件下的民族自决原则推动的“独立公投”难以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其在国际法上尚不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它要想真正获得合法性,必须要有清晰的相关概念和标准范围,以及健全完善的国际监督制度,才能够得以在国际法体系中被承认为“民族自决”国际法理原则的内涵条件之一。
“独立公投”所依靠的是民族自决原则理论,其理论内涵要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同,从而使得其在国际社会被接受的程度不同,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有所不同。反殖民的范畴已经被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体系认可,不过由于国际社会殖民时代早已远去,已经没有太多的价值。至于追求地区民族平等自由权利而脱离原母国这一理论新内涵则是仍然在路上,该内涵条件的取舍确定以及最终合法性的承认依旧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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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3-0189-01
*作者简介:唐晨博(1995-),男,汉族,浙江宁波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