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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伦理审思

2016-02-05简博闻

山西青年 2016年3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道德教育

简博闻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伦理审思

简博闻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136000

摘要:处于多元化纵深发展的中国社会,一系列治理难题亟待解决,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新目标,开启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新篇章。推进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发挥着重要的价值。目前阶段,我国社会组织正处于发展时期,权责划分还不明晰、制度保障尚不充分、个体成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我国社会组织的成长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才能不断地推进向前。

关键词:社会组织;道德教育;伦理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并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定位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规范社会权利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1]。笔者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和基础在于搞好社会治理现代化,而社会组织发展已日益成为影响治理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条件。故本文旨在以伦理视角窥探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何为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人们不断丰富着社会组织建设的思想内涵。从广义上讲,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而我们当下使用的“社会组织”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指以社会成员自愿参加、自主管理为主的非盈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的社会群体。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广收门徒,形成了比较正式的社会组织。最为典型的当属墨家,以组织严密、制度森严著称。其次是儒家的荀子,他曾明确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乐论篇》)人之所以能主宰驱使其他动物,原因在于人们之间能彼此合作,相互配合,社会才得以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都十分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社会体制改革的高度提出了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新目标。十八大报告中,中央正式提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建设体制。其中,政社分开是根本途径,权责明确是基本要求,依法自治是努力方向,三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体现了中央规范发展社会组织的决心和毅力。

二、社会组织价值研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党的十八大充分肯定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在明确社会组织的权责意识的基础上,引领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挖掘社会组织的多元职能。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弥补政府缺陷、保障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社会组织建设是和谐社会建构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有助于实现安定有序

实现社会安定有序,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出发点[2]。首先,形成化解社会纠纷、协调社会矛盾的缓冲机制。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自治和平衡能力,则使其能够充当政府和公众间的“缓冲器”和“调节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大大降低各种冲突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其次,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群体和阶层提供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它作为政府和民众沟通的桥梁,在对不同利益诉求进行整合后,找出最小公倍数。

(二)有助于实现民主法治

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没有民主与法治的保障,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2]。首先,法治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通过法律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社会组织则构成了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力量,它们在政府决策时充当“智库”,有利于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更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其次,社会组织是基于契约精神和法治原则而建立的,有助于确保其成员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这些都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构建理想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正义问题,本质上是利益分配问题。笔者认为:社会组织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从价值观念来看,社会组织崇尚多元、宽容的价值理念,这就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可能。其次,现代社会组织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推手,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

(一)社会伦理制度不健全

制度本身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社会组织的建设离不开伦理制度的保障。伦理制度是指“制度化的伦理”,即外在于个体的制度形式存在的伦理要求或道德命令,它强调的是伦理道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在目前阶段,社会组织伦理制度建设是有效预防伦理失范的必要手段。造成我国社会组织伦理失范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组织伦理制度本身的缺位而引发的人们的怀疑和背叛,个体道德人格的形成必须经历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道德发展过程。因此,有必要通过一个由强制性力量支撑的他律化训练来不断完善自己的道德人格。因此,加强社会组织的伦理制度建设,其意义非同寻常。

(二)社会组织道德失范

“失范”一词,最早由法国社会科学家迪尔克姆提出,它指的是当社会规范不得力时,个人与社会存在的混乱状态[4]。社会组织的道德失范则是将道德失范锁定在社会组织领域,社会组织本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道德理念,有效弥补市场、政府缺陷。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仍然存在许多社会组织置公共道德于不顾,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被称为社会道德失范。依据社会组织自身特点,社会组织道德失范可分为以下三个范畴:一是社会组织角色美德缺失;二是从业人员道德失范;三是评价标准失范[4]。比如近年来曝光的“郭美美红会炫富”,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此引发部分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后经郭美美本人在微博中证实,其并非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而是就职于与前者合作的另一个名称相近的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表公开声明,郭美玲与红十字会无关。虽事实如此,但红十字会公信力的严重受挫。这些负面新闻的肆意传播无疑使社会组织的形象大打折扣。究其原因既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追名逐利的功利主义思想倾向,也可归结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不到位。这些都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个体成员德性缺失

何为德性?在中国古代,认为德指“得也,得事宜也,意思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得当,使自己和他人有所得”;与德相联系的“性”字,在古汉语中原是万事万物的品质和特点的通称。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古人将目光逐渐由天命转向人事,“性”逐渐与人心联系起来,以此来评价人心的善恶[5]。可见,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德性就是指一个人内在的善的品质。

德性作为个体的一种存在方式,从最初的起源看,德性是个体参与社会生活、获得生存与发展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个体作为社会成员,他首先要获得社会的认同,参与社会生活才能生存和发展。而获得社会认同的唯一方式是个体内化社会道德。当个体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要求时,他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同,产生安全感和归属感;当个体行为背离社会道德要求时,他就会遭到贬斥,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由于我国目前阶段的社会评价体系不健全及个体德性的缺失,经常会出现好人难当的现象,例如“扶不扶”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由于正义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和彰显,继而造成了人们对于崇尚德性的怀疑与背叛。

德性只有被个体知晓,他才会有一定的德性行为。倘若一个人虽有行善的“意向,但没有“做什么、如何做”的相关知识,那么行善终究是空谈,更不会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正是由于道德的宣传与教育不到位,才造成个体成员对德性的认识的不充分,因此个体道德教育应常抓不懈。

四、社会组织的建构途径

(一)完善社会组织伦理制度

首先,加强社会组织伦理法制化建设。事实证明,建立全面、具体的社会组织伦理法律、法规体系是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下加强伦理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如韩国1975年通过的《非盈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就是一个以法制形式约束社会组织道德行为的典型案例。由此,我国也应遵循国际惯例,建立系统完善的社会组织伦理法制体系。

其次,完善社会组织伦理法制建设执行机制。笔者认为:在大力加快社会组织改革步伐的同时,制度执行机制也要跟上跟上和配套。试想如果仅仅只将制度挂在墙上而不执行,那么再好的制度安排也是无用的。因此,建立切实可行地社会组织伦理制度执行机制也十分重要。

最后,健全社会组织监督机构,形成完备的道德监督网络,从道德层面讲,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和改进社会组织伦理规范监督机制。一是建立专门的社会中介组织道德监督机构,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三是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四是强化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二)培育社会组织建构精神

首先,应着眼于责任担当精神。现代化治理强调,治理是“社会—政府—市场”互动的结果,除政府以外,还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共同管理公共事务。所以,在现代政治国家中,就需要社会组织具有一种普遍的责任担当精神来提供优质、有效的服务。只有大力培育社会成员的担当意识,才能建立共同体意识、共同价值观,达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应侧重在诚信守诺精神。对于构建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组织。诚信守诺精神可畏是居于灵魂地位。在社会组织中,相互信任则成为其良性运行的永动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个民族越发达,物质原因越小,精神原因对其控制越大,物质原因的力量随着经济发展而减弱。当一个社会信赖自己,生活在信赖之中时,它就会发展。诚信守诺精神是对法律及契约精神的有力补充。

最后,应落脚于志愿者精神。志愿精神反映了人们对自我价值的肯定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当我们处在人文环境中,我们每个人不是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而我们自身就是目的,志愿者精神和志愿者行动就由此而来[5]。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正是中国志愿者团体集体展示的鲜明写照。志愿者行为是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方式,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提高国民个人素养,防止道德滑坡和人际冷淡。

(三)开展个体道德教育活动

加强社会组织成员的道德教育是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生命之源。其核心在于建立日益完善的公民道德教育学科体系。

首先,要完善或设置公民道德教育核心课程[6]。德育课程的内容应充分体现感召力、增强时代感、注重使命感。针对课程设置,即可进一步完善思想品德等原有的思想道德课程,也可以在公民个体道德教育体系中单独设置公民道德教育的学科课程。

其次,充分挖掘间接或隐性的公民道德教育课程资源[6]。无论是间接的学科课程,还是隐性的公民道德教育资源,要力求实现教育价值的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教师的公民道德意识和公民道德教育资源的开发能力,加强引导管理者将公民道德意识融入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中,引导教师领会公民道德的内涵,并将主动渗透到教育教学之中能有效弥补个体成员道德缺失,对于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通过在全社会间开展道德模范的评选活动,传递一种社会正能量、为全体社会成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新风气,有利于培育社会成员成为一个具有真实德性的人。即便没有各种外在约束,也能做到“慎独”,这便是道德教育的最佳成果。

[参考文献]

[1]俞可平.国家治理现代化若干问题[D].华侨大学,2014.

[2]杜宝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9.

[3]魏万宏.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4.

[4]朱虹.社会组织的伦理审视[D].中共中央党校,2009.

[5]李景鹏.中国公民社会成长中的若干问题[J].社会科学,2012,1:13-22.

[6]张婷.成长中的中国公民社会与公民道德教育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3-0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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