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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2016-02-05蒋朋军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证据

蒋朋军

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刍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蒋朋军

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河南平顶山467000

摘要:在这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我国的民事诉讼不仅仅是滞留在简单的无结论的非科学鉴定依据的状态里,其是一种依赖于科学鉴定以及依靠鉴定结论的有科学凭证的一种诉讼方式。因此,就这一性质表明此类诉讼需要相关专家以及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也随着发展逐渐形成。这一制度的应用使得民事诉讼的发展更为全面快速,但是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应用,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不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会出现各种无法预估的问题,对于社会而言也是一个隐患,需要就这一问题,尽早进行改进。

关键词: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专家证人

在这个科学与技术的飞速进步的时代的,民事纠纷案例也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民事诉讼,它开始涉及到各个专门知识方面,各种高科技的民事案件也大有增加。在这一背景下就要求我们要有更为明确的专业分工,面对这些新型民事案件诉讼,各种科学依据也就成为了在诉讼案件中越发重要的依据,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这种科学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但是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应用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主要包括的就是专家辅助人的具体位置以及相应的作用,专家辅助人所给出的结论是否是法定依据,专家辅助人的具体人数以及相应的法律地位等,这些都导致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应用发展受到相应的限制,进而使得我国的民事诉讼发展也受到相应的阻碍,导致在民事问题的解决上存在各种偏颇现象,对于社会法律的发展都显现出一部分的不利影响。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发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民事诉讼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案件的数量以及难度都不断增长,在我国所有案件中占据较大的比例,也是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其的案件解决的妥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社会发展的稳定程度,近年来我国对于该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而专家辅助人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其使得民事诉讼解决的科学性公平性得到肯定。而由于该制度的年轻性,其在具体应用中的不完善性体现的愈发明显,为使得其的应用效果以及其对于民事诉讼解决的正面作用不断突出,就需要对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探究以及分析,进而找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一)该制度的不完善性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核心问题就是制度的不完整性以及不完善性,其直接导致该制度的应用无法达到尽善尽美的高度,导致出现其的应用存在抑制民事诉讼的解决速度的问题。其制度不完善性的具体体现就是在法律上对于专家辅助人的定义以及范围规定存在相应的范围模糊性,其直接导致的就是专家辅助人所起的作用较为薄弱,甚至使专家辅助人存在的意义受到进一步的质疑。在专家辅助人制度条例的规定上存在不完整性,即对于专家辅助人在案件中应负的责任应受到的法律保护以及其的具体工作以及工作范围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程序运行在制度的规定上都存在不完整现象,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条例规定没有将所有需要考虑的因素全面包括,导致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行存在不协调、不顺畅以及作用不明确性。

(二)该制度的不确定性

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断应用中体现出的一个较为主要的问题也是较为难以一次性解决的问题就是制度中各种组成因素的不确定。包括专家意见的价值作用、专家辅助人的制度权利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法律保护、专家辅助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定义、专家辅助人的范围抽取等,这些都导致在专家辅助人进行案件陈述以及建议说明时会出现与案件不相符合的地方以及出现影响案件不利发展的情况,对于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以及民事诉讼解决效率质量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三)专家辅助人的具体要求较低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专家辅助人的具体要求就是具备该方面的专业知识,对该方面有一定的了解,由当事人所申请的,符合这一要求的专家辅助人在具体的案件中数量都不会太少,当事人所申请的专家辅助人所依靠的就是其的立场以及关系的近疏,没有太多的科学依据,导致专家辅助人所起的作用进一步受到限制,具体体现就是由于对专家辅助人的具体素质以及专业知识掌握的限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以及范围,加之专家辅助人没有相应的案情知晓权以及询问权,导致专家辅助人所发表的观点以及建议大部分不被采用,进而导致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际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改进的具体措施

在对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后,其改进的方向也就相应的确定,对其改进的意义在于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机会以及让民事诉讼的结果更为公正令人信服。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完整性的问题,根据其分析获取的具体缺陷进行相应的改进以及完善化;针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具体的解决措施的探究以及实行;针对专家辅助人的要求不明确以及要求范围较大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缩短以及进一步的规定。在提出相应的针对性措施之后,进行措施的具体应用以及实施,在其改进之后观察以及记录其的使用效果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所起的促进作用,以及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究,使得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不断发展,进而使得我国民事诉讼解决的效率得到显著的提升,使得我国的社会的各种问题得到有条理的解决,以及社会的秩序以及社会的稳定出现民事问题的情况都得到相应有效的改进以及控制。

(一)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完善

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完善的具体措施就是将其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整合,对其条例中阐述较为模糊,如范围界限不明确、对象说明不清晰以及程序不明朗的部分进行明确化。在专家辅助人制度中存在的主要漏洞就是专家辅助人的具体应用流程以及具体发表的内容限定等,因此,需要对此进行具体的规定,其具体流程的限定需要包含的内容就是专家辅助人的人员确定,专家辅助人的前期准备,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时间以及出庭顺序,专家辅助人的发言顺序等,进而使得整体的流程科学化以及专业化,使得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应用价值得到提升以及人们对其的信任程度得到相应的提高。至于发言的具体内容规定就是以相关法律作为依据进行对当事人的具体事件的陈述。

(二)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中不明确的因素进行分析

专家辅助人制度中存在的各种组成因素不确定的问题,具体的改进措施就是分析其不确定因素产生的原因,对其提出相应的针对性措施,之前对其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进行了详细的探究,得出的具体结论,即导致这些因素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错误认识以及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重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的具体解决措施就是进行具体的国外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所发挥强大作用的案例进行阐述,使得对其的认识以及对其的重视程度得到相应的改变,进而使得该制度的改变的可能性增加。

(三)对专家辅助人的限定要求进行缩小

专家辅助人制度中对于专家辅助人范围的限定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进行改进的具体方向就是将这一范围进行合理的缩小。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当事人推荐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对其的范围限定不单单局限于拥有专业的知识,应当进一步的提出有相关的经验,熟知庭上流程,熟知这一方面的知识等,进而使得专家辅助人提出的建议的科学性以及可借鉴性得到相应的提升。

三、结语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积极有效的,但就我国现状而言,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还不够完善,有着很大的进步和改善的空间,需要我国法律文献的改善,同时也学要社会各界对专家辅助制度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张海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J].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1).

[2]沈光.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D].南京师范大学,2011.

作者简介:蒋朋军(1971-),男,河南襄城人,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本科(自学),2001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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