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思考
2016-02-05钱晓龙
钱晓龙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完善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思考
钱晓龙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摘要:人权是每一个人都应当具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对促进国际社会人权的保障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依法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我国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人权;国际人权保护;我国人权保护
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在人权保护方面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取得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成绩。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十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国不仅积极参与了国际核心公约的制定工作,还签署了一大批国际人权公约。至目前,我国已加入17个人权公约。目前,我国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宪法以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中,虽然有保护人民权利的中国特色,但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重要的权利在宪法和法律中尚未得到应有的规定。像劳动者的罢工权、居民的自由迁徙居住权等基本自由和权利还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在宪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
一、我国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任意非法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命权,使其不受非法剥夺和任意侵害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项重要使命。适用死刑的条件必须是罪行严重,而且必须依法判决,依法执行。我国在死刑的适用方面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我国在80年代实施的严打措施,就曾导致过死刑的滥用。严打虽然是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的考虑,适应了当时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的需要,但是弊端十分明显。对于犯罪分子坚持从严从快处理,违背了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冤假错案的发生与严打不无关系。呼格吉勒图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该案就发生在严打时期。在严打的大环境下,重视案件处理的速度而忽视质量,导致一个鲜活的生命蒙冤而死。死刑的适用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我国在死刑的适用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例如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全国所有的死刑案件,使死刑的适用标准更加严格,程序更加完善;适用死刑的罪名也进一步取消或减少;在适用死刑方面,我国一直坚持坚持的是“少杀慎杀”的原则。这一系列措施在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在今后的刑事司法审判领域中逐步减少直至废除死刑起到了铺路的作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一款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按照该规定,生活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公民,有权自主选择居住地,可以选择到乡村居住,也可以选择到城市居住,国家不得肆意干涉。但是,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并不享有自由迁徙、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其主要原因是出于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与现实国情的考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同地区间的人员往来愈加频繁,经济交往日趋活跃,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在我国已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而且人口流动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宪法承认和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不仅有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且有助于推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目前,罢工权在我国被广泛提及,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罢工权的内容是时代的要求。罢工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公民罢工权的表述。通过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保护公民权利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确立并保护公民的罢工权应当是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这不仅仅是更有效的保障和捍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有法律举措,而且也是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原则和精神、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
二、完善我国人权保障机制的探索
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价值在于实现公民的人权。我国的人权保障与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的保护相比较可能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针对我国人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在人权保障方面,从借鉴国际经验与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可以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促进我国人权的保护和完善。
(一)在全社会营造保障人权的观念
在人权保护方面,如果仅仅制定出保护人权的相关法律,却缺乏人权保护的法律观念,那么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个人权利,倘若如此,不管法律制定的多么完备,也将因为缺少法律实施的氛围而成为一纸空文。培养和树立起人们的人权观念,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例如,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宣传人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国际人权公约作为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在国内人权立法制度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人权立法的过程中,应当予以适当参考和借鉴。同时,应当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达到集思广益、促进人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充实和完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注重对人权的保护,有助于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强化人权的司法保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重行政执法人员人权理念的树立,做到依法执法。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与人权意识的培养,促使其在行政执法过程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加强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在我国,人权入宪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人权入宪不仅标志着人权这一概念在我们国家开始由政治概念向法律概念的转变,同时也表明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法定责任。目前世界上民主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都在宪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中对人权加以确认,并给予充分保护。在我国,人权入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体现出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日益重视。有了宪法的原则性、根本性的规定,随着以后相配套的人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条例、细则的出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三)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合作
由于世界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国家制度、发展程度以及国情的不同,对于人权的理解以及在人权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导致国际社会就人权保护方面容易发生矛盾和纠纷。各国应当以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为基本准则,加强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相信在人权保护方面,有了国内法治的完善,加之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人权保障将更加完善,广大人民群众将生活的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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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钱晓龙(199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7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