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
2016-02-05周高阳
周高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关于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
周高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要: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与法官自身利益最为密切相关制度,这一制度是否完备将直接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及法官个人对其职业的责任心和依赖感。本文从我国目前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当前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关于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以期能够对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帮助。
关键词:司法;法官;职业保障
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区法院回龙观法庭马彩云法官在家中被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残忍杀害。身为法律人,马彩云法官的不幸遭遇令我们感到悲愤和痛惜,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鉴于法官在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法官制度改革的多项规定。与法官遴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相比,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的较为缓慢。我们认为,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是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建设,还是解决目前法院人员向外流动数量逐渐增多的现实问题,都需要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提供支持。各项保障制度的落实有助于减少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专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实现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努力。
一、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概述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涵义及构成
根据我国《法官法》及《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规定可知,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指:为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及满足日常学习生活的需要,针对法官职业权力、职业地位、职业收入、人身安全等方面进行保障所设立的制度。此项制度涵盖范围较广泛,主要由两大方面构成:一是工作方面的保障,规定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其他主体都不得对其进行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法官作出辞退、免职等处分;定期组织法官学习培训来满足工作需要等。二是生活方面的保障,主要包括捍卫法官的人格尊严及生命健康,使法官免受不公正的待遇或避免遭受安全威胁,保障法官经济收入等。
(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功能
1.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支持。法官职业化是指人们一旦成为法官,便应与政治事务、经济行为和繁芜感性的社会思潮长期稳定地保持相对疏离,中立地、克尽职守地从事审判工作,而不应在担任法官职务的同时从事其他社会经营以获取利益,国家则应为法官的职业行为提供成熟有效的保障和约束规范作为制度基础。①由此可知,我们在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为保证法官心无旁骛地安于其职,需要职业保障作为支撑,为法官职业化改革获得良好效果提供助力。
2.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维护法官基本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官身兼的责任与压力决定了这一职业群体应该享有专门的职业保障,若是没有司法权力保障,法官必因种种原因受到其它有关主体的制约,难以独立自主行使司法权;若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那么轻则法官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重则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
3.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有利于巩固其他法官制度的改革成果。虽然我国不断地对其它法官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希望拥有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为中国的法治事业献力,但若是法官职业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人才不断流失,那么改革终将无所适从,改革成果也无法长期存续。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能够给法官带来安全感,这种安全感的存在有助于提升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为其它法官制度的改革提供足够的对象基础,使改革成果得到巩固。
二、从法官生存现状看其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官职业的吸引力远低于律师、检察官等,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向外流动现象严重,有些法院虽然年年招人,但还是无法满足法院工作的需要。同时,法官群体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这些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看到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的如下问题:
第一、法官职业的经济收入与律师行业相比要低很多,而担任法官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却远大于律师,很多法官在巨大的生活压力面前会选择放弃法官职业从事律师等工作,或是经不住金钱等诱惑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第二、法院身处行政机关的群体中,在“党管干部”的任用理念下,既要接受党委组织的领导,又要受到其他行政主体的管理,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未得到有效保护。第三、安全保障方面的欠缺使法官职业风险较高,当事人基于判决不公等原因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的不在少数,一些法官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得不选择放弃了法官职业。第四、审判工作所面临的飞速发展社会环境以及日益繁杂的法律适用难题向法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②某些法官自身能力不足,而法院又未合理保障其接受学习培训的权利,长此以往,法官在无法胜任自己工作的情况下也会选择离开或是被单位辞退。
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长期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使得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发展阻力较大。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但目前我国仍未完全落实这一制度,一些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基于某些利益需要,不愿放弃手中能够制衡法院的权力。同时,单独提升法官职业的各项保障,难免会招致同样由地方财政负责开支的其它公务员领域人员的不满,因此在法院人事任免权、财政供给无法摆脱行政化、地方化束缚的情况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落实也将受到阻力。
其次,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发展。我国法官数量较庞大,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提升必须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期阶段,各行各业的发展均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因此,想要为法官群体提供全面的职业保障,还有赖于经济水平的提高。
最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制定主体的能力水平也影响其改革完善。目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主要规定在《法官法》、《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这些文件制定主体的知识结构和生活阅历各有不同,很大一部分人常年从事立法理论研究工作,很少接触法官职业的真实状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影响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全方位、细致化的改革完善。
四、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法官身份保障
为法官提供身份保障是维护法官职业尊严、增强法官职业信心的重要手段。我们应在法律层面进行严格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或组织都没有权利对法官进行处分。关乎法官切身利益的免职、撤职、降薪等决定,必须在有充足证据证明其确实无法继续担任法官职位时,方可依照明文规定进行相关处置。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同时,应加快落实法官长期任职制,使法官免受调离或免职的威胁,帮助法官全身心地投入审判活动中。
(二)完善法官的经济保障
收入是一个人劳动价值的具体表现,没有合理的工资收入,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正确行使职责,那是违背人的基本需求的道义苛求。③特别是对于中青年法官群体,在上要赡养老人、下要照顾子女的状态下,繁重的工作任务与较低的经济收入使法官身心俱疲,加之审判权独立行使受限、律师等行业自由化、高收入的吸引,许多法官会动摇继续从事法官职业的决心。因此,我们认为,在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过程中,针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特点和法官职业化特征,应建立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区别的法官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收入,或是探索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基金,加大对法官的各项奖励幅度、形成科学合理、具有明显激励作用的制度体系来留住优秀人才,维护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
(三)完善法官的安全保障
法官的安全保障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的保障。除了在现有的保险福利待遇下,法院内部必须做好足够的安保措施,定期为法官举行安全教育活动,使法官提高警惕,遇到危险情况时尽量避免受到较大伤害。还可以考虑在法院运作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为法官投保额外的商业保险,在其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等因工作行为受到伤害时,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二是职业安全的保障。要不断充实法官职业保险内容和拓宽法官职业保险领域。另外,赋予法官特殊的权利与地位,如合理范围内司法豁免权,有助于法官独立自主地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注释]
①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J].中国法学,2001(3).
②苏泽林.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A].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8.
③田成有.法官的改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0:152.
作者简介:周高阳(1990-),女,黑龙江绥化人,哈尔滨商业大学2013级研究生,专业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7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