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障我国公安民警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几点建议
2016-02-05梁晶蕊
梁晶蕊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46
对保障我国公安民警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几点建议
梁晶蕊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兰州730046
摘要:当前,在社会治安工作日益繁重,警力严重不足,政策制度尚待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制约下,广大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人身、名誉等权益不断遭受侵害。这些现象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广大公安民警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削弱了公安民警社会执法力度,妨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权威。因此,如何保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使其敢于执法、勇于担当,捍卫法律公正,维护社会安定,这是全社会——尤其是司法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公安民警;合法权益;保障
公安民警的职责是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公安民警的执法环境恶化,执法权威受到挑战,自身的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犯等现象。作为社会正义的捍卫者,公安民警自身的权益都无法保障,何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对待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既是法治精神的彰显,也是广大民警获得认同感,焕发警察职业的魅力,树立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我国公安民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一)暴力袭警现象屡见不鲜,公安民警的生命安全日益受到侵犯。近几年,随着暴力抗法犯罪的增多,民警因公伤亡的情况日益严重并呈逐年上升的势头。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5年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22870人,其中因公牺牲2129人,因公负伤20741人。仅2015年全国公安、武警系统就有438名民警和现役官兵牺牲,4599名民警和现役官兵负伤。可以说,在和平年代,警察已成为国家机器上磨损最快的部件。
(二)阻碍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公务、群体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许多老民警都有这样的认识,在法制不够健全的年代,落实执法并不是多大的问题,但是随着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秉公执法却遭遇重重的困难。随着法制机构、公安民警社会服务面的扩大、承担力的加重,群众的投诉多了,责难也多了。不实投诉、威胁、诬告、陷害时有发生,其.中既有针对执法机构的,也有不少是针对民警个人的,公安民警的名誉、人格和尊严遭受了极大的挑战。
据《人民公安报》相关统计:2000年3月1日——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接受到针对执法机构和民警的投诉26065件,经核查处理,不实投诉竟然高达87%;2005年,浙江省110指挥中心共受理社会投诉案件2628起,经核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案件有1824起,约占总数的69.4%[1]。若任由这种现象发展,不仅会伤害涉案民警的人格尊严,损害其在处置具体事件时的执行热忱和力度,也会助长无视法律公正、抵触执法管理的不良社会风气,进而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受到极大损害,执法环境日益恶化[2]。
(三)由于近年来社会违法事件激增,潜在危害加重,广大公安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休息权受到侵犯,身体健康受到极大挑战。公安民警的工作具有持续性、突然性和不确定性,而长期超负荷工作已成为民警伤亡的一个巨大威胁。《人民公安报》网站曾经以随机抽询的方式,以四周为调查区间,就日常加班情况对1022名民警进行了调查,结果有93.46%的民警平均每天加班时间在三小时以上。遇到大型活动的保卫工作、专项整治、临时性抽查等,民警超长时间地加班加点工作乃至24小时备勤更是常事。2015年牺牲的438名民警的平均年龄是46.3岁,他们中有50%是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积劳成疾而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在基层民警牺牲的情况中,因积劳成疾而猝死已成为民警因公牺牲的“第一杀手”。[3]
(四)警务过度繁重,工作压力极大,相当一部分民警的心理健康受到损害,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在所有应急性职业中,警察工作承受的心理压力指数高居首位,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高风险、高负担、高奉献的职业,也是一种难以再选择从事其它行业工作的职业。根据公安部民警心理健康工作机制课题组的调查统计,有接近四分之一的民警存在心理健康问题,这一数据高于西方国家五分之一的数量。这些心理问题会直接影响公安民警的家庭和社会生活,也会影响工作的效率与业绩。[4]
(五)立法的缺失,导致民警的司法特别保护权不能得到有效的行使。暴力犯罪日益蔓延的今天,各国政府都将袭警犯罪视为重罪,凡涉及伤害警察的犯罪行为,一概深究,严厉惩处。而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警察没有确立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伤害公安民警的案件发生后,不能通过判例有效地昭示社会,应该说这也是袭警案件频频发生的原因之一。
(六)由于公安经费的短缺,民警的伤亡抚恤权、医疗救治权等经济权益受到侵害。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一些民警基本工资的发放不能得到保证,民警的医药费(含工伤医疗费)、警衔津贴、加班超时补助、保险费被长期拖欠,造成了一些民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有些经济落后的省份依然存在着办公用房、工作用车、防护装备缺失等问题。外出公干,有时还得民警自筹经费。同样因为缺乏经费,致使民警的伤亡抚恤面过窄,抚恤标准偏低。公安部原副部长罗锋曾经指出:“有时对伤亡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的赔偿比对伤残或牺牲干警家属的抚恤还要高,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警察职业由于其执法办案的特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公务员,而现行公费医疗改革没有充分认识到警察这一职业在伤残医患方面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在资金数量和施行范围、保障方式上同广大民警健康保护、求医治病等方面的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民警因公负伤后,用于救治的医疗器械、费用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英雄流血又流泪”这样残酷的事实,极大地伤害着民警及其家属,严重挫伤了广大民警在执法工作中的积极性。
二、我国公安民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
公安民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成因来自多方面,既有经费短缺、警力不足、执法环境不良、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身的因素。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公安部门领导在确立工作思路方面有失偏颇:更多是从纪律的层面强调“从严治警”,而对“从优待警”人文关怀不够重视,方法不足,措施不利。因而在公安干警的培养、管理方面出现导向性偏差。[5]其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与保障机制不能并举,“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不能同步,导致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其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警察在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众权益等方面所承担的职责越来越多,加剧了警察社会职能扩张和自身权益维护之间的矛盾,引发警察队伍不堪重负、心理失衡、群众误解等一系列负面效应。[6]其四,警力严重不足,公安民警工作压力巨大。我国每万人口约有13名警察,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在万分之三十以上,由于警力数量与工作量度的比例严重失调,导致公安基层及实战单位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生命与健康权受到严重挑战。其五,传统观念、舆论宣传导向的偏颇。媒体对公安民警中的先进典型正面宣传力度不够,而对个别警察违法违纪现象却过分渲染,甚至恶意炒作,对广大人民群众起了误导作用。其六,非警务活动的干扰,直接将公安机关推至各类尖锐矛盾的风口浪尖上,使民警正常的警务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其七,民警自身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由于勤于公务,疏于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部分民警安全意识不足,实战技能不强,装备不全,执勤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人身权受到侵犯。其八,少数警察违法乱纪的行为给人民警察队伍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导致一些群众对警察的公正执法产生信任危机,在警察因执法过程中,颠倒是非,推波助澜,使民警蒙冤时失去群众舆论的支持。[7]其九,执法环境不良。只有全社会都树立尊法、守法的意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阻力才会减小。而目前,在我国部分城乡——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守法意识任重道远。其十,广大群众对人民警察的职业素养和执法能力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也逐步提高,而部分民警还没有很好地适应这一新的变化。
三、完善我国公安民警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完善适合我国新时期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正本清源,从立法层面保障公安民警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法》,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增补,针对上述公安民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及成因,增加民警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方面的保障性条款;在地方性财政预算上,加大对公安系统的倾斜力度,建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制度;立足国情,建立切合实际的民警因公伤残、牺牲医疗抚恤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明确人民警察合法权益范围,并使其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使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二)各级人民警察机构成立相应的公安民警权益保障委员会,依法保护民警的各种正当权益。公安民警权益保障委员会,受理查处诬告、报复、陷害、伤害民警的不法行为,为民警主持公道,使民警能够理直气壮地严格执法;把为所有民警进行每年一次的全面身体检查,作为制度纳入每年工作日程;为每名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建立“民警保护基金”,民警遇到天灾人祸,组织出面慰问;建立民警因公负伤快速救治绿色通道,使负伤民警得到及时救治;建立特困民警救助制度,为因公伤残、患病、生活困难的民警提供帮助。
(三)建立人民警察心理健康援助机制,切实保障广大民警的心理健康。在各级警察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相应的心理学课程;针对警察职业的特点,培养民警健康适宜的“应激”反应及处理高对抗、高危险突发性事件时过硬的心理素质;建立警察心理辅导与救助中心,健全民警心理健康档案,开设心理热线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网站等;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对因工作、生活压力而产生心理障碍的民警能及时发现、有效援助。[8]
(四)尊重人民警察享有节假日、工作日八小时之外休息的权益,落实民警休假制度,科学用警。各级警察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规范管理,科学调配,尽可能保障广大民警享有节假日、工作日八小时之外休息等合法权益,对于因公不能按时享有休息时段的民警,除给予一定的补偿外,还应合理利用工作间隙安排轮休或分期分批休假。
(五)加快公民法制意识的培养,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为民警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与民警业务工作及维权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使群众认识到警察的正常执法是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从而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主动邀请媒体深入公安机关,联手作正面的宣传,全方位地报道警察的真实生活。
(六)强化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民警综合素质,最大程度的减少因公伤亡。认真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树立广大公安干警终身学习、精益求精的意识,以突出实战应用和警务技能的培训为主,建立业务理论和职业技能定期考核、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增强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人民警察的战斗力。
总之,保护广大公安民警合法权益是建设一支强有力的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保障公安民警合法权益方面总会有新的矛盾、新的挑战,只有直面这些矛盾和挑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才能使我们人民警察队伍更加健康、更加壮大,才能使我们人民警察队伍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保一方平安,促国家强盛。
[参考文献]
[1]孟卧杰.民事手段介入涉警恶意投诉行为处置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
[2]田景荣.警察权益保护的现实选择[J].政法学刊,2013.01.
[3]詹伟,李婧,徐思钢.公安民警职业安全与健康风险防控理论分析与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4]武雁萍.金盾之忧.警察心理健康问题探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12.
[5]庄稼.专题版:警察权益保障[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1.
[6]庄京伟,李群英.警察职权的配置与警察权益的保护[J].法学杂志,2007.05.
[7]李忠信.浅谈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问题[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1.
作者简介:梁晶蕊(1963-)女,河南洛阳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法律系教授,从事刑事法学教学及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7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