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现状
2016-02-05张伟
张 伟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明溪 365200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现状
张伟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明溪365200
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刑诉法修改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都陆续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本文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况为例,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听证制度;变更强制措施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权,新《刑事诉讼法》第9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法律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旨在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现状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2015年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主要原因:一是相对中立性。侦监部门是审查逮捕部门,逮捕决定即是侦监部门做出的,对自己做出的逮捕决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场难免有失客观;而公诉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对犯罪的成功追诉,与不羁押相比,羁押明显更有利于追诉犯罪。二是便利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有日常检察工作任务,对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与其他部门相比,更具便利性。[1]
二、明溪县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要做法
明溪县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采用的是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为主其它部门配合的办案方式。以在押人员或其近亲属申请和依职权开展这两种为主要开展形式。
明溪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在押人员申请而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如朱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干警在给看守所内给在押人员上法制课,宣传新刑诉法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在押人员朱某在上完法制课后即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即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分别向公诉部门和法院刑事审判庭征求意见。公诉部门认为,朱某属于初犯,且非法储存的炸药不是用来买卖,而是用炸药里的硝铵来做肥料种花,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理。法院刑庭认为朱某非法储存炸药数量巨大,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办案部门的意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明溪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给予取保候审。该案件说明,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有权利义务告知机制,否则在押人员,当事人辩护律师,不了解要向哪个部门申请导致无从开展的现象。
明溪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如李某盗伐林木案,李某伙同他人盗伐林木被明溪县看守所羁押,经医院检查患有高血压三级。看守所反映李某不宜继续羁押,但县林业公安分局以李某正处在侦查阶段全案未侦破为由,未变更强制措施。经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调查发现,李某经常出现头晕、撞墙现象,身体状况堪忧,明显不适宜继续羁押,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再次建议后才得到了林业公安的采纳。该案件办理一开始并没有得到采纳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办案部门担心影响案件侦查。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启动审查压力大、困难大。1、社会公众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就是无罪释放了,对已经逮捕但未经审判就“放人”的做法产生疑问和不解,认为存在徇私枉法现象。2、对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难度较大。公安机关担心会对案件侦查工作造成阻力和障碍,对此甚至产生抵触情绪。3、发现机制缺失。如明溪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主动开展审查的案例目前少之又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依看守所、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而启动审查,依照职权开展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出现严重疾病的情况,但检察人员不是医生,无法准确判断被羁押人员继续关押是否会有生命危险,因此主动发现存在不适当的羁押的比例非常低。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1、建立被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回访机制,在犯罪嫌疑人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该定期回访,告知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影响公安部门侦查。2、建立权利告知机制。驻所检察干警在驻所检察谈话中,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可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对于经过一次审查并作出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决定又提出申请的,一般不再重复调查与评估。有利于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量和质量。3、建立重大影响力案件听证机制,由检察院召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这样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彰显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
[参考文献]
[1]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解读<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EB/OL].新华网,2016-02-01.
[2]曾于生,曹卿龙.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现状及完善思考 ——以浙江绍兴市检察机关的实践为视角[EB/OL].中华文本库,2014.11.
作者简介:张伟(1989-),本科,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修改后刑诉法在检察机关的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