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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来对刑事技术人员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2016-02-05宋伟恩李凌崴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证据

宋伟恩 李凌崴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警大队,广东 广州 510800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来对刑事技术人员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宋伟恩李凌崴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警大队,广东广州510800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两年多来,公检法各部门都为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做出了各方面的努力和变化。刑事科学技术部门作为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执法力量和科技支撑,承担着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物证保全、科学研究、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等职责。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两年多来在一定程度上对专门收集证据和检验鉴定的刑事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严标准。同时,在人民警察出庭作证逐渐成为一种常态的司法活动的趋势下,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作为检察院公诉方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职责和日常工作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刑事技术人员了解和熟悉其影响及变化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人员;证据;出庭作证;影响;措施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对刑事技术人员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证实案件事实

刑事技术人员直接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快速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没有亲临犯罪现场的公诉方、辩护方和法官更为直接地查明案件事实,建立庭审各方对犯罪现场基本情况的了解,并且对于辩护人的疑问也能尽快的解决,同时能够证实人民警察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增强公诉方证据的可信度,排除辩护方对证据采集行为的合法性的怀疑,还有对于那些为了逃脱罪责当庭翻供的被告人也能给予最有力的反击,从而消除警察因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有利于提高刑事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

此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技术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和条件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让负责技术勘查人员和物证鉴定人员在法庭上接受质证,可以从客观上间接促使刑事技术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自身的法治观念,从而促使他们在收集和提取物证活动中更加注重合法取证,更为自觉地接受各方面对刑事技术工作的监督。

(三)有利于推进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交流合作

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内容看本质属性,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更强调依法收集证据,注重公安机关把工作重点放在调查、勘查、检验、鉴定等取证工作上来。这必然使刑事侦查部门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侦查力度,转而将对案件证据的依赖性转移到刑事技术部门的客观证据上,更多地依托指纹、足迹、工痕和DNA比中结果等刑事技术战果,并将其转化为打击犯罪的最佳工具。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部门相互信息的沟通、交流和转化,改变在现实工作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刑事技术与侦查脱节的尴尬。

二、新刑事诉讼法下刑事技术人员面临的挑战

(一)工作业务量将明显增加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描述由原来的“证据有下列七种”改为“证据包括”八种但不局限于八种。因此,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对证据的收集范围更广,收集证据的内容更多,工作业务量将一定程度增加。再者,新刑事诉讼法对相关人民警察必须出庭作证的规定,将使得相关的刑事技术人员必须抽出一定的工作时间参加出庭作证和学习与出庭作证相关的业务知识。

(二)外界压力和自身压力都将增大

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规定,使得刑事技术人员面临其工作成果可能被排除的可能性的压力,使得刑事技术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和接受检验鉴定委托时需要面临更多和更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规定的出台,将使得相关的刑事技术人员到法庭转换为“证人”,将在法庭公众面前面临律师各方面挑剔的质询,承受巨大的压力。

(三)人身安全环境发生变化

对于负责物证勘验和检验鉴定的刑事技术员人员出庭作证,必然会涉及一些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尤其是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等恶性案件的出庭作证,往往会使得出庭作证的刑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的身份和住所等信息泄露,受到一定的伤害或者威胁。

三、刑事技术人员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措施探讨

(一)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对刑事技术部门的投入,加强人才建设和管理

当今世界,专业人才已成为最宝贵的资源,而个人的发展与成才离不开组织的培养,可以说,没有组织的支持和培养是难以有大作为的。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可以考虑每年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在刑事技术部门组建专家型人才队伍,组建一批刑事技术专家型人才队伍,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保障,建立系统科学的人才培养机制,为刑事技术人才搭建成长平台。同时,刑事技术工作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和系统工作,需要不断引入人才、投入资金,保障设备更新、维护日常消耗的需要。

(二)加强对刑事技术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

一是提升刑事技术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实行专业培训制度。继续开展刑事技术人员专业学历进修、短期培训和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的专项培训。二是建立刑事技术部门专业专项培养机制,对于实战需求迫切

的现场生物检材发现提取、疑难指掌纹排查鉴定、足迹分析检验鉴定、视频监控处理分析等刑事技术的子专业,选择具有一定基础和志愿的刑事技术人员开展立项攻坚,形成新老技术员“传、帮、带”的良好氛围,并在时间、设备、经费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建设一批单项技术专家型人才。三是各地刑事技术部门应加强相互的交流学习,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通过与兄弟单位的调研学习取长补短。只有平时依法规范地开展收集取证工作,才能保证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庭审的质证,降低相关刑事技术人员乃至全体人民警察参加庭审的可能性。

(三)加强对刑事技术人员出庭作证的专业培训

加强对刑事技术人员出庭作证的专业培训,就必须首先让相关的刑事技术人员认清当前出庭作证的形势、明确自己在庭审中的身份地位,了解出庭需要面对哪些类型的问题,需要如何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取证程序做出解释说明,使刑事技术人员学会在法庭上如何作证、如何恰当地运用策略来作证以使法庭采信。具体来说,出庭作证的专业培训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内容培训:一是出庭作证的前期准备,主要让相关的刑事技术人员了解涉及作证的案件情况、自己所处的角色、法庭审判的程序步骤、审判过程中的各角色的分工及自身应准备的大概陈述内容;二是出庭作证时的仪表举止和表达方式,保证在出庭作证时有恰当的着装举止,并能够在法庭上谨慎、清晰地表达作证的内容;三是学习在庭审中如何从容而谨慎地接受质询。

(四)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自身安全保障

一方面,针对相关刑事技术人员在出庭作证期间可能遭受到伤害或者威胁这一问题,新刑诉法对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并没有专门规定,而因为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是证人可以适用有关普通证人的保护措施。但是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仅靠这些保护措施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刑事技术人员应加强对自身安全的防范、保障和敏感性,在对相关敏感案件的出庭作证之前应该主动向法庭申请相关的保护措施,如对自身的身份和住所进行保密、在出庭作证时采用蒙面或者变声等遮蔽性的措施、在出庭作证后提前秘密离开法庭等的保护性措施;另一方面,部分刑事案件由于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时间距离案发时间较长,考虑到刑事技术人员受记忆或其它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遗忘或者具体细节记忆不清晰的结果,为了确保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刑事技术人员应该在涉及重特大案件的现场勘验、物证提取及检验鉴定过程中充分考虑适当录音、录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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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国庆.辩护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检察机关的积极意义[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

作者简介:宋伟恩(1982-),男,汉族,广东广州人,本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警大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鉴定。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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