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实现法治国家任务与以德治国思想的统一

2016-02-05马海鲸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马海鲸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浅析实现法治国家任务与以德治国思想的统一

马海鲸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指在法治框架下法律与道德信仰的结合,究其最后的归宿仍属法治。法律适域问题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为两者相结合提供了可能;而德治精神内涵和法治价值追求在尊重人、解放人问题上的同一性则使两者的结合成为必然。在中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的关键时刻,重要法律体制的改革也呼之欲出,为两者结合提供了现实基础。

关键词:法律适域;法律局限性;德治的精神内涵;现实条件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结束,会议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表明法治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尽管我们选择了法治,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应当有其独特的作用空间,需要遵循适域的理念;另一方面,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也需要以其他方式来加以弥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所以,在法治不断推进过程中,除了限止法定权力对市民生活领域的影响,仍需注意用道德信仰来进入补充,唯有不断通过这样“一让一进”的发展,中国法治事业方可稳步前进,才能构建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在这里必须要作一个重要的说明,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概念绝不可混用,法治、德治均是指宏观的社会治理方式;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则是指在法治框架下法律与道德信仰的结合,究其最后的归宿仍属法治。总言之,作为一种治理思想来说,“以德治国”这一重要思想乃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理论的深化形式,其主旨就是要纠正长期以来关于“依法治国”这一重要国策的片面认识,以及因为这样的片面认识而导致的淡化、甚或无视作为法治之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的伦理道德建设的错误倾向。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才会对“以德治国”的思想价值有一个基本的正确把握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因此,以德治国并非法治外的德治而是为了纠正过去只看重法律工具属性而忽略法律价值属性的错误认识,是实现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法治任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可能性

(一)法律的适域问题

马克思关于法律调整对象有以下论述: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②。所以就法律而言,其调整方式仅限于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我们无法仅依靠法律来完成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任务。

公法与私法是法学上最基本的分类方法之一,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按照法律调整对象的标准对此进行解释,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并为当时国家立法所采纳③。法律分类问题引出不同类别的法律应当有其特殊的作用空间,同一问题在不同法律领域也会反映出不同的功能需求和价值目标。以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性质区别为例,公法性质的宪法规定财产权更多关注于权利主体的人格因素,对不同主体的财产权进行不平等的差序保护,反映着特定的社会管理需求;而私法性质的民法规定财产权则是在承认权利主体人格平等基础上,关注权利客体物的归属和流转情况,以实现普遍的经济发展目标。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体制整体还是内部看,都存在适域问题,任何法律必须在其自我领域内发挥特定功能并实现特定目标,超出领域法律本身就会失去正当性的基础。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是普遍性、确定性的行为规范。而普遍性和确定性使法律获得了效率、安全价值。法律不必因人因事适用,司法过程因简单化而产生效率。法律预告了每一种行为的结果,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使人们不必担心法律突如其来的打击。但取得任何价值都不能不付出代价④。法律的普遍性在实现效率价值时,往往会牺牲个别正义,将法律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导致非正义的情况;而法律确定性在保证社会安全稳定同时,又常常会忽略社会新发展新情况无法被灵活应用,进而与社会现状发生脱节。

从认识论出发,我们可以寻找到法律局限性形成的根本性原因,恩格斯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和有限的⑤。这就是说,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从人类历史整体来看是无限的,但人类认识能力对人类历史中某一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来说又是有限的。法律是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总是存在于人类历史的特定阶段,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制约。因此,从这一点来说,是人类关于特定社会阶段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最终导致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

综上所述,一方面法律需要遵循适域理念决定其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时不是万能的,仅能在其特定领域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又决定其作为一种理想被追求时不是全面的,难免需要在不同价值间进行取舍。而道德信仰恰可以弥补法律的缺陷,无需以人的行为为限,更不必担心因过于确定与发展中社会脱离的现象。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必然性

德治从字面很容易就会联想出道德之治的结论,即用道德规范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但这样的结论并没有触及到德治的精神内涵即以德治国的核心内容,甚至从现实的法治环境下来看是不适合的。唯有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考察才能使德治的精神因素更有力地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而不能仅仅局限于道德规范的层面。

(一)德治的精神内涵与法权观念的同一性

在西方,自然法学派是法哲学的起源,其思想渊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与西塞罗、斯多葛学派有密切联系⑥。而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过程与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密切相关。自然法学派的权利观念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寻求外在于人的正当秩序;(2)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以自由为核心;(3)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以平等为内涵。其中近代以来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思想对当今的影响最大⑦。自然法学派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权观念与德治的精神内涵具有同一性,并最终被看作是权利正当性的源泉。

(二)德治的精神内涵与至上良法的同一性

2014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对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文明也是人民创造的,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而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德治问题,周公的贡献是巨大的,他所提出的“德”字是具有最高哲学本体意义的,而不是指具体道德规范。周公的德治思想是贤人之治和民本之治两方面的完美统一⑧。周公德治思想中的贤人之治观念把其归为人治的范畴更为贴切,而其关于民本之治的思考却是在跨域巨大历史鸿沟后与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不谋而合。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人在本质上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⑨人是历史活动中的主体,马克思同时认为共产主义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个阶段历史来说必然的环节,共产主义就是要回归人的本质,使人可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民本之治既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核心也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

通过上述引论,笔者暂且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本质意义上的人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架起了法与德、权力与权利沟通的桥梁,法治社会权利领域的扩展情况是评价好坏的最终标准,而德治的精神内涵也正反映于此,即尊重人、解放人。正因如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现实性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认为我们的时代是迈向权利的时代,是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人民习惯用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来思考和解决社会中的问题⑩。在当代,以人的权利为始点,统一性地发展法制和建设道德并最终实现法治任务是切实可行的。

公权力领域的法治建设,主要是加强法律对权力的约束,用制度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建设廉洁政府,以此来提高权力行使者的道德信仰和政府的公信力。而私权利领域的法治建设,则是将政府职能由指令型向服务型过渡,不断彰显和张扬社会主体的权利,需要特别关注法律对私权利主体的道德性评价和引导。在此仅以较有代表性的公司登记制度改革为例,2014年3月1日起新的《公司法》已经施行,这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目的是为了更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满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与此同时,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需要推进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其中一项最关键的措施是要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这项措施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典型范例,通过将社会主体的道德信用因素引入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体进行道德性评价和引导。

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而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重要领域的法律体制改革也便呼之欲出,将以德治国纳入依法治国进程中有助于去除法律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协助法律体制改革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并最终顺利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

四、结语

法律的适域问题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反映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可能性;德治精神内涵和法治价值追求在尊重人、解放人问题上的同一性则体现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必然性;重要领域法律体制改革的需求更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提供了现实性基础。如果说依法治国是从社会主体行为出发并最终实现了社会主体意识的和谐,那么以德治国则是从社会主体意识出发并最终完成社会主体行为的一致。道德信仰已然成为我国完成法治建设任务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

[注释]

①康健.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兼论德治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J].理论前沿,2001(24).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1.

③陈汉译.学说汇纂[A].沈宗灵.比较法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18.

④徐国栋.法律局限性的处理模式分析[J].中国法学,1991(3).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3:126.

⑥[法]菲利普,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M].张竝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02-104.

⑦何志鹏.权利基本理论:反思与构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6,7.

⑧郭成龙,蒋旭杲.“德治”本意之探源—法治语境下的重新考释[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34(3).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3.

作者简介:马海鲸(1984-),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