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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悬赏广告与戏谑行为

2016-02-05王敏鑫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浅析

王敏鑫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浅析悬赏广告与戏谑行为

王敏鑫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摘要:由于我国现阶段针对悬赏广告的法律较少,法律的规定也较为单一,在司法的实践中因为悬赏广告引起的纷争已经越来越多,呈现不断发展的趋势,但是现阶段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虽然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于悬赏广告的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很有可能将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进行不清晰的界定。本文主要针对悬赏广告和戏谑行为进行分析。

关键词:悬赏广告;戏谑行为;浅析

悬赏广告和戏谑行为司法概念中是较为容易不清晰的。首先是悬赏广告,在民法理论上,悬赏广告的定义在法律上的理解程度不同,不管是从立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民法理论。悬赏广告一般包括“悬赏”和“广告”两个部分,“悬赏”是指愿意给相关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一定的报酬,其进行这项交易介质是通过“广告”的形式进行告知。而戏谑行为一般是指戏言,主要是指基于游戏的目的或者是其他一些目的而进行的玩笑性行为,并且在进行戏谑行为的过程中,对戏谑人存在一定可以发现的预期并可以及时的表示其歉意。

一、悬赏广告与戏谑简介

(一)悬赏广告

1.定义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对一些行为或者是一些完成某种行为的人赋予一定的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发布广告的人对于完成该项行为的人,负有一定的支付报酬的义务。悬赏广告的意义主要有两层,第一层的意思对悬赏广告的人进行外化,直接的给予相应的报酬;另一层的意思是与指定行为完成的某项成员之间达成某种法律行为,即悬赏广告的行为人以相关公告的形式进行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员提供一定的报酬而形成的法律行为,通过相关的声明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奖励,这样的广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性质

悬赏广告在实际的生活中表现出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并且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在悬赏广告的类型中,最常见的就是失物寻找、标记设计和通缉悬赏。其本质就是一种契约的关系。

3.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之所以成为悬赏广告,需要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首先,广告即是广而告之,将相关的信息通过广告的形式发布;其次,广告要有一定的行为,即对行为人进行一定的要求行为,但是要求该行为不能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社会的道德底线,可以是因为自身的目的,也可以是为了公共的目的。同时,广告需要对行为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报酬的形式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形式;最后,必须对广告中的行为进行完成,这是悬赏广告的最终目,为了实现广告中的行为。

(二)戏谑行为的概念

1.定义

戏谑行为,就是通常所讲的戏言,主要是指表意人出于游戏的目的进行的一些活动,并且预期其他人可以认识其表示欠缺诚意。典型的戏谑行为包括娱乐性的闲谈、吹嘘以及出于礼貌的不严肃承诺。在进行预期的时候,当他人认识到其表示欠缺诚意的过程中,其意思表示无效。

2.性质

戏谑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具有自身意识的行为,行为人自身所要表达的情感和意识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行为的过程中主要是进行与其他的偶然造成的意思表示瑕疵。戏谑行为的主要表现是:自身的意识和行为是一致的;自身的真实情感和行为是不一致的;动机是判断戏谑的主要因素,如果存在向受领的人员表达自身真实意图的表现,戏谑行为是一种有意识的故意行为,戏谑的初衷就是存在的。如果自身的行为和情感表达是不一致的,但是对受领人也造成了相同的影响,表示形式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有瑕疵的表示形式,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3.法律效果

戏谑行为在形式上表现是能够识破的一种行为。戏谑的行为和欺诈的行为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欺诈行为是需要法律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戏谑行为因为可以识破的可能性较高,因此法律对于戏谑行为是采取不追究的形式。因为自身可识破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如果对可识破性进行衡量,就应该建立一个理性的客观衡量标准。如果超过了理性人的识别范围,就需要法律进行一定的规范。戏谑行为是无效的。无效性是指法律对其的评价,需要在法律的角度对戏谑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法律法规的规范。

(三)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1.表示意思区别

动机是行为人进行行为的基础,是指导行为人进行有意识行为的重要因素。悬赏广告和戏谑行为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悬赏广告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求,并伴随着一定的物质基础。对于戏谑行为法律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行为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戏谑行为的动机是非常单纯的,仅仅是得到心灵的满足,没有经济利益和纠纷,只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效果或者是一定的心理满足感。对于戏谑行为,法律一般不进行干预,既然不是出于本意,也没有对行为人产生一定的危害,法律的接入就没有必要。

2.表现形式不同

悬赏广告主要是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为基础的,追求的是悬赏以后的结果,因此在行为上是正式的。但是戏谑行为的初衷就是自己的行为和内心真正的想法是相区别的,因此戏谑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式的,手段也多数采用的是非正式的,比如娱乐节目、饮酒活动等。

悬赏广告的行为是满足悬赏人的迫切渴望,悬赏人会按照悬赏的重要性进行一定金额的悬赏,需要悬赏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不可用法律进行衡量,但是这种悬赏行为还是存在一定的经济行为。而戏谑行为是完全没有经济行为存在的。是一种个人的行为。

3.法律效果不同

悬赏广告因为其自身的性质,在发生实际的行为时,行为人希望取得一定的报酬来达成自身的预期,这个是在悬赏广告出现的初期就存在的。悬赏广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而戏谑的行为则是一律无效的,即使戏谑行为使得被行为人信以为真,也是不具备法律效益的,对行为人的行为法律不会产生约束。

二、我国对于悬赏广告与戏谑行为争议现状

(一)目的争议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第164条对悬赏广告的概念有着明确的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为悬赏广告。戏谑行为就是戏言,分,在进行界定的过程中无法将目的进行准确的划分,不能明确的区分出其目的是处于何种目的进行该种行为,对当事人的心理不能很好的进行分析,对目的界定存在差异。

(二)效果的争议

我国《物权法》也确认了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效力,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当事人的利益,是一种立法的进步。拒绝履行的,行为人可以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而戏谑行为对于他人的伤害限制的不清晰,不会对当事人起到一定的法律约束。

悬赏广告和戏谑行为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对奖励的界定不清晰,造成在进行界定的过程中,是否因为有偿而进行界定也不是非常的准确,造成效果的争议。

(三)行为争议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形式发出要约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行为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该特定行为的,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一般来讲悬赏广告会掺杂一定的利益。悬赏广告和戏谑行为的行为界定也不清晰,在进行行为的过程中,具体的是主观的意识行为和单纯的交易行为不能进行明确的确定,毕竟每一项活动都存在一定得主观意志,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的变动,因此界定较为困难。

三、对于这一争议的改进

(一)加强法律约束力

1.戏谑行为无效

戏谑行为的要件:①表意人在进行意思表示的时候法律上默认为真意的保留;②表意人对行为存在一定的期待,当表意出现不一致的,表意人在情感上期待对方正确的理解自己内心的真正心意,不被对方误解。戏谑行为的法律效力:戏谑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如果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行为人需要及时的向对方进行澄清,这样可以维护双方的相互信赖关系,避免因为戏谑行为的发生造成双方的情感出现问题。

2.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依据上述的法律条款,对信赖的利益进行损失的赔偿,这样就可以将戏谑行为的规范化,在对人的身心或者是利益预期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尽量的减少戏谑的使用,规范化的进行戏谑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侵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目的规范化

1.拒绝戏谑

在进行实际的规范中,尽量的避免出现戏谑的行为,因为戏谑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在实际的工作中较多的使用,或造成各种矛盾的发生和经济利益的纠纷,即使是善意的戏谑,也是会对人的情感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应该进行杜绝。

2.减少夸张

重视对事物的实际描述,不能将适时进行夸大来吸引被行为人的关注,也尽量的将悬赏等问题进行合理的规范,不能出现夸大事实或者是悬赏不能和现实相对应的情况,对悬赏进行合理的规范。

3.贴合实际

发展要符合实际的需要,不能出现偏离实际的需要,要将其范围进行规范,不能出现偏离现实过多的情况和较为严重夸大的情况,这样便于在根据事实进行一定的责任划分,明确责任。

(三)行为规范化

1.场合注意

对场合要进行关注,在不同的场合要进行不同的行为划分,不能出现不符合场合的行为,可不能出现过分的行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能不计后果的进行各项行为而不受规范。

2.尺度把控

戏谑行为要掌握一定的度,不能出现过分的行为,也不能将行为进行过分的夸张和不适当的处理,各项活动都要进行一定的规范,避免出现超出尺度的行为带来人身和情感的伤害,减少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各项关系的和谐。

四、结语

悬赏广告和戏谑行为在本质上还是具有一定的不同,不仅仅在基本的行为上,同时还包括目的和意识的不同、效果意识的不同、表示行为的不同。现阶段的法律对悬赏广告涉及到的法律意识不明确,戏谑行为的法律界定也较为模糊,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对法律进行一定的完善,针对这些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使得以后的工作更加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徐小铂.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2.

[2]张恒艳.论悬赏广告的效力及法律适用[D].湘潭大学,2011.

[3]郭荣佑.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4]张博.浅析悬赏广告[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3:91-94.

作者简介:王敏鑫(1994-),女,辽宁大连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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