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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理性”与“大众思维”的冲突与融合*

2016-02-05付小容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量刑融合



论“司法理性”与“大众思维”的冲突与融合*

*本文系司法部2013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突破与创新——深度推进社区矫正的重大抉择”(项目编号:13SFB2016);重庆市2013年社会规划项目“刑事损害赔偿与量刑互动研究”(批准号:2013QNFX38)阶段性成果。

付小容1,2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2.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2015年6月,一张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图片刷屏朋友圈,该呼吁引发的热烈响应反映出了民众的一般诉求,其情绪化的主张引发了激烈的情绪对抗,凸显出“司法理性”与“大众思维”的深度矛盾和分歧。司法精英在意识和观念上嘲讽民众,民众在情感上不能理解精英,根本原因在于大众的平俗性和精英的职业性。造成二者沟通不畅。

关键词:司法理性;大众思维;融合;量刑

一、“司法理性”与“大众思维”的差异与冲突

二者的冲突暴露出“司法精英”与“普罗大众”在思维模式、关注焦点、法律认知水平等方面存在差距,该差异实际上是“司法理性”与“自然理性”冲突之产物,是“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诸多差异性特征使然。司法理性作为一种专业理性,建立在专业知识基础之上,通过专门、系统的职业教育得以获取,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自然理性”,还多了“专业素养”,使二者在思维模式、基本视角等方面呈现出差异。

第一,二者在思维模式上的差异性。法官的裁判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紧凑严密的法律演绎推理过程,正是这样的专业化过程保障了司法达至“效果最优”;而“大众思维”好类比,他们喜欢将性质相似的案件作类比,在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时,他们极易抛开案件的差异性特征,得出不合法理的结论,甚至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司法机关。

第二,二者关注焦点不同。面对同一案件,同一行为,司法理性会针对案件本身展开思考,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而民众往往聚焦于当事人身份,财富多少等外围因素,他们沉迷于研究犯罪人是“富二代”,“官二代”还是“星二代”,由于刻意或者无意的关注到了一些敏感信息,较易得出感性、甚至偏激的结论,而网络空间的通病是,越是偏激的观点,传播速度越快,广度越大,导致非正常情绪和结论的急速蔓延。

第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使用的“法言法语”构成了司法精英与民众沟通的“话语性障碍”。专业的司法过程和专业性结论中使用的高度概括的法律术语,加剧了司法与民众的隔阂。诚如苏永钦所言,司法的高度职业化会使其陷入“法官越专业就越自以为是,民众越不懂就越不信任的困境。”很可能让司法异化为一个远离大众、背离常识、自说自话的封闭市场,由司法精英作出的“裁决”,或许逻辑严密,但却徒具形骸,或者无法执行,或者无法服众。

二、积极推动“司法理性”与“大众思维”的良性互动与融合

如果高高在上的“司法精英”对于民众呼吁只是批评、甚至嘲讽,这种看似理性的态度,其实是不够理性的表现,不能把“普罗大众”的声音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公共议题,这样的法律如何“取信于民”,何言犯罪的一般预防?毕竟,民众呼声反映了国民的法治水平和简单朴实的思维特点,针对此,“司法精英”不应存有智识优越感,而应追求专业智识与大众常识的互动与沟通,司法机关不是民意机关,判决不必刻意迎合民意,但必须关注民意,使刑事判决始终不违背情理,因为“法律本是世俗的活动,与人们的生活紧密先关。法律与情理始终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法不外乎人情”,强化沟通与平等对话,方是正确对待二者关系的正确态度和做法。

昂格尔曾说,公平愈是屈从于规则的逻辑,法律与民众正义感之间的差距就愈大。为使法官不成为一个脱离民众、特立独行的异类。首先,法官“在仰望法律星空时必须脚踏社会现实”,在案件审理中不应只是机械照搬法条,需要法官思维中渗入更多生活理性和个人温情,让“日常理性”渗入司法过程,使裁判过程大众化,裁判结果符合正义直觉。其次,面对二者的“语言障碍”,既需要将“专业术语”翻译成“大众话语”,使专业化过程更为直白,疏通司法机关与民众沟通之梗阻;也需要将“大众意见”提炼成“专业问题”,促成社会信息向司法系统的回流,通过该循环互动过程,实现“大众理性化”和“精英世俗化”之间的沟通与平衡。在裁判文书上网的现实背景下,祛除了司法文书的神秘面纱,满足了将裁判文书置于阳光下“晒一晒”的民众诉求,这是司法公开进程中的一大进步,也为法官的判罚说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民众评判和质疑案件提供了更多机会。面对此,司法人员要正视质疑,回应质疑,不畏惧舆论,因为舆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监督方式。这种互动有助于拉近法官与民众的距离,有助于向民众展示法律思维的逻辑过程,推进民众对法治意识形态的认同,推动大众思维参与进法律思维,让法治思维成为逐渐成为民众习惯,实现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江国华.常识与理性(八):司法理性之逻辑与悖论[J].政法论丛,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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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柳一舟.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关系的失真与还原[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

作者简介:付小容(1977-),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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