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以山东省H市W村为例
2016-02-05闫志
农村法治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以山东省H市W村为例
*本文系“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高水平人才培养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闫志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摘要:农村法治建设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建设法治中国,势必要解决好中国农村的法治问题。农村法治建设是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要求,但历史传统也造成了现如今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针对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复杂的问题,需要实际调查,详细分析不同与共同之处,深入了解其根源,从而找出适当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农村法治;法治文化;法律意识;法治运行
中国是农业大国,一定程度上来说,几千年的文明史即农业史。当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全面发展,尤其要注重农村这个薄弱而又广大的地区的发展,农村的发展离不开政治、经济、文化的法治化,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农村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的农村问题一直很复杂,尤其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经济、文化、政治等,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情况,同一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也不尽一致,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结合实践情况提出适当可行的解决方法是谋求农村法治建设的出路。本文通过深入走进农村,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了一些农村法治的现状,并分析了相关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为了了解山东省H市W村法治建设的情况,制作了调查问卷,共100份。问卷内容涉及村民年龄、文化程度,对于法律部门的了解情况,对涉农法律的知悉程度,是否学习法律及学习的途径,对于纠纷采取的解决方式,对于普法宣传工作的认知,政府侵权后采取的救济方式,对于权利的了解状况,对于打官司的态度,对村干部的监督情况等。实发问卷100份,收回100份。
二、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法制体系不甚完善
1.立法存在空白。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才能开展法治事业。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重要一环,事关建设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成败。但农村又有着极为复杂的环境,农村问题在不同时期不一致,在同一时期不同的地区也存在相当的不同之处,关乎农村的立法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经过几十年的法制事业的发展,尽管在2002年《农业法》修改后,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法规、规章一体的农业法律体系,但相比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诸如:农民权益保障、农村产业转型、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一系列政策问题,仍存在诸多空白之处,往往通过政策来弥补。
2.现有法律规定滞后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法治化,进而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在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农村经历着几千年前所未有的变化,农村每一刻都在发生变化,新的情况每一刻都在涌现。中国涉农法律的立法本身就存在缺陷,加之复杂多变的情形,许多法律条文操作性不够、规定过于原则、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等。
(二)农村执法水平低与监督的缺位
法治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执法,法律的适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但农村中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法者素质较低、基层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村民对于基层干部的监督缺失等。根据调查显示,仅30%的基层干部能够较为明确常用的法律规定,诸如农业、刑事、民事等法律,60%的干部为一般了解,还有10%的基层干部不了解。当村民之间或村民与政府或其他组织间发生权利冲突后,60%的村干部会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执法不到位、执法难”是农村执法中的大问题,村干部执法时,不按法律程序,随意、机械执法,更有甚者腐败执法,用权力去压权利,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而对于此种现象,仅30%村民会在村民会议中提出抗议或向上反映,而日常的监督缺位。
(三)法治教育与普法成效一般
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法治教育是建设法治农村、法治中国的基石。不同于城市居民的环境,农村的法治教育环境很有限,一般多为学生在课堂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后讲给长辈听,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到,只有40%的人会阅读村里印发的一些法律资料来学习法律,此外,学习相关法律的途径较为单一,40%通过电视、印刷资料,30%听他人说。在这样的环境下,村民了解的法律知识也较为有限,在调查中,能知道具体的法律部门的仅占30%,知道《农业法》和其他涉农法律的仅占30%,在问及是否了解具体法律规定时,70%的村民不了解。
农村法治教育是欠缺的,从2001年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决定将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此后,座谈会、书画展、印发宣传资料、报纸、电视、广播等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普法宣传活动也已开展到了农村,各类墙体标语,诸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村委会张贴的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一些法律规定的印刷资料。但通过调查问卷,不难发现,普法宣传的效果一般。在100份问卷中,有60%的人知道普法宣传活动,但只有30%的人认为,通过普法宣传了解了法律。
三、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的缺陷
实现法治,必先实现法制。但立法往往存在很多阻碍与缺陷,中国的农村问题复杂,东中西部的农村情况都不一样,各有其特殊性,而且同一地区的不同的农村之间也存在不一样的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在农村产业转型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问题日新月异,立法往往难以兼顾,使得问题在出现时没有解决的依据,法律规定的僵硬使得适用性差,立法的进程是落后于农村的发展的。除此之外,农民权益的相关法律也是较为欠缺的,现有的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有时在农村地区难以适用,没有考虑到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和农村的法治环境。
(二)农村的经济基础较弱
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于城镇是落后的,东部农村与中部、西部的农村发展的差异也是天差地别,这样的差异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总体而言,农村地区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法治与经济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落后的农村经济,使得农民在接触和学习法律的时间、途径上都落后于城镇居民,而且在农村中还存在着不上学、辍学等情况,同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农村的教育资源也是不如城镇,没有良好的经济基础的支撑,如何去进行法治的宣传与教育。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使得相当一部分年轻人不愿意留在农村,而选择外出务工,受了一定教育的年轻人的离去又给农村的法治化增添了困难。另外,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农民致力于农业生产、供养家庭,对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是大打折扣的,农村地区对于法律的需求也是不如城镇的。
(三)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众所周知的谚语,也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在普通村民的意识里,这是最简单的最朴素的道理。中国是农业大国,几千的的文明史即农业史,传统文化的积淀,使得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出现了一些冲突。费孝通先生曾说,中国的社会是充满乡土性的,是熟人的社会,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难以用上的。在农村,发生了冲突以后,依靠村中长者的威信调解、自行和解、村委会的调解,采用传统的习惯办法解决问题往往比运用法律要更有效,“法律虚无主义”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思想观念中,“打官司”丢脸的观念,“民斗官斗不赢”这样的观念也较为深,另外,“人治”思想也仍存在,对于村干部、政府的行为,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哪怕是违法行为也是忍受着,只知权力而不知权利,只知有权利而不知有哪些权利。尽管传统文化中一些不好的因素在降低,根据调查数据,倾向于传统文化中某些观念的人群大多是45岁以上的,在年轻的村民的观念中,现代法治的思维已有初步体现,他们倾向于法律,认为应该用法律解决问题,维护权益,这是法治建设的成效的显示。
四、农村法治建设的出路
(一)法律层面
科学立法,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农村法制体系,法制是法治的而基础。面对农村新问题新情况,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秉持维护农村权益、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科学高效的立法。同时,地方又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参与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富有科学性、适用性、层次性的涉农法制体系,为法治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发展农村经济,提升物质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一环。实现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法治化,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才能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供可靠的支撑,农村法治建设同时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现在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程度上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诸如:教育、法治宣传、对法律的需求等。发展农村经济,应当在农业产业转型、农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改革农村现有的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制度,扩宽农农民创收增收的渠道,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支撑。
(三)加大普法教育,提升法律意识
高考制度恢复以来,国家屡次扩招大学生,经过几十年的教育的发展,年轻一代的教育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大学生村官制度也给农村地区在一定程度上注入了新的活力,素质有了一定提升。对于农村普法工作,应一直是农村工作的重点,法律宣传应当突出重点,涉农法律法规,农村农民权益保障等,农闲时节应当组织农民进行相关法律的学习,开展相关活动,丰富农民生活。同时,更要注重村干部的法治教育,他们是最底层的代表国家的人,提升他们的素质,尤其是法治素质,有利于依法为村民办事,使村民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调动村民关注法律、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四)优化农村法治运行环境
农村法治建设,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诸如完善的法律体系、较高的法治意识、坚实的经济基础等,更需要良好的法治运行环境。当前,农村法治事业开展中,存在执法不到位、执法难,司法机构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其一、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对于农村的纠纷案件,应当有完整的体系,诸如:法律渠道的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处理机制的多元化,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其二、培养农村执法人员,提升他们的法律素质,建立农村执法机构,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其三、建立健全农村法治监督机制,坚决防范随意、机械、腐败执法,完善群众对基层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的运行在阳光之下,建立违法行为纠错与惩治机制。
[参考文献]
[1]龚元园.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和路径探讨[J].运城学院学报,2015(3).
[2]李友谊.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改进对策[J].前沿,2013(7).
作者简介:闫志(1989-),女,汉族,山东菏泽人,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地区法治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