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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探索
——以《中国司法制度》课程为例

2016-02-05于盼盼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实践性教学



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探索
——以《中国司法制度》课程为例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科研扶助基金项目,课题名称为《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探索——<以中国司法制度>课程为例》(项目编号NSKYJG1407)。

于盼盼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江西南昌330000

摘要:法学教育的改革从20世纪中叶开始,在法律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逐步形式化与规模化。国内法学界的学者对实践性教学也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并取得成果,但仍不能改变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特别是每个高校的特殊情况导致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探索也参差不齐。为了让我校的法学教育更加的突出,本课题组根据研究的基本理论和各高校已经探索的路径进行大胆创新,形成二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和五位一体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理论法学;实践性教学;法律工作者

一、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探索的沿革

国外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探索主要体现为法学职业教育上,主要有两种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案例教学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曾在20世纪中叶的美国掀起了一股法学教育改革的浪潮,后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形式化与规模化,并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著名法学院被推行和发展。①案例教学法由哈佛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并于1870年被广泛采用,是当时的法律教育方法的创新与改革的成功案例。

随着国外实践性教学的成功,国内法学界对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探索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工作者基于院校、专业的特色,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提出的改革措施;二是开设法科的院校近年根据办校特色和专业特色调整的人才培养计划。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科院校虽然确立了实践教学的地位,但实施效果甚微。二是虽然有部分法科院校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体系,但是由于师资、时间、空间和金钱的限制,大部分法科院校未能形成比较系统的实践性教学体系。各高校实践教学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可以通过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与探索进行改善,并通过这种改善提升实践教学的整体氛围,为提供可供参考、借鉴、推广的经验提供助力。

国内法学界的学者对实践性教学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并取得成果,但仍不能改变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富勒说过,Professor of legal knowledge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in addition to the student to carry on the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law aspects of training,must also teach them to think like a legal workers and complex art master legal arguments and reasoning.②因此,本课题组根据研究的基本理论和各高校已经探索的路径进行大胆尝试与创新,逐渐形成以法律职业教育的固有特质为基础,以法律人职业需求为指导,以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准则,以夯实法律知识、培养逻辑思维、提升法律职业技能为目的的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教学体系。

二、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探索在《中国司法制度》课程运用的必要性

(一)《中国司法制度》课程做为传统理论法学课程的缺陷

《中国司法制度》课程做为传统理论法学课程,教师则通过备课掌握了该课程的进度,并通过教授含义、特征、区别、原则、规则、宗旨、体系等完成了理论课程整体性、深度性的教学。由于课时有限,知识点海量,教师往往在完成传统理论法学课程的教学任务后,没有过多的时间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传统的理论法学课程虽然完成了“导学”的目的,但是难以改变学生生硬、机械的思维模式。因此,以提高法律人职业需求为指导,以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准则,以夯实法律知识、培养逻辑思维、提升法律职业技能为目的,以法律职业教育的固有特质为基础,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法律工作者应当认识到,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兼具教学活动的听众与教学活动的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因此,教师应不仅注重“传道解惑”,更要尽可能因材施教。《中国司法制度》课程做为传统的理论法学课程,在今后的教学中,依然强调“师道尊严”,学生则对教师敬而远之,并与教师逐渐产生心理距离,这将严重阻碍理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二)司法考试对传统理论法学课程的冲击

在经济信息全球化的背景下,作为法律人,被时代赋予了更多期望,因此,其职业的准入资格将更加严苛。从律师考试到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及后续的陆续变革无一不在说明职业准入资格的重要性与专业性。而法学教学模式和方法又触不及防地受到了影响。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要求“法律人”在知识理论上的完整性、可靠性和深度性;而实践性法律人才要求在通识教育后注重职业教育的培养。统一司法考试对传统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不仅注重通识教育的重要性,更注重职业教育的考察和专业性的提高,因此,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控制准入机制的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司法制度》课程做为传统理论法学课程,主要介绍了中国审判、中国检察、中国侦查、中国仲裁、人民调解、中国执行、中国监狱、中国司法鉴定、中国律师、中国法律援助、中国公证等相关制度的原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改革与完善等知识。这些知识点的确是法律人应熟悉和掌握的,却与职业准入资格要求相关甚远。因此,我们必须适当改革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三、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探索在《中国司法制度》课程运用的模式与方法

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探索在《中国司法制度》课程运用的模式为二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即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通识教育强调含义、特征、区别、原则、规则、宗旨、体系等理论,加之《中国司法制度》课程内容的特殊性,出现学生远离课堂、远离教师的情况。为此,在通识教育的同时辅以职业教育,有利于逐步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有利于扭转学生远离课堂、远离教师的困境。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律工作者都要注重教学方法,否则一切尝试改革的实践性教学都将成为一纸空谈。因此,结合《中国司法制度》课程固有的特质,其实践性教学运用了五位一体的教学方法。

教授法,即教师将基本的含义、特征、区别、原则、规则、宗旨、体系等理论进行整体性的教授,并注意相关问题涉及的社会热点、法条变更,在完成固有的教学任务前提下,布置专题讨论课节,以主动设置课程安排来有效引导学生积极讨论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自觉性,达到“导学”的目的。

案例教学法,即教师通过重点知识和章节+典型案例的方式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形成一种用案例促进教学的方法。教师通过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案例,运用重点知识分析与书本前后章节的关系,引导学生分析出案例争议焦点,让同学通过书面和口头双方面的论证,引导解决该案件应运用什么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等,来提高学生对法理的掌握和具体规则的运用。

游戏教学法,即教师通过重点知识和章节+大众游戏的方式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形成一种用游戏促进教学的方法。在《中国司法制度》课程中采用的游戏基本有“请抱拳”、“谁是卧底”、“你说我猜”、“辩论赛”等。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探索的过程中参杂了这些由易到难的游戏,一是增加探索过程的乐趣,二是使学生加深对重点知识的理解,三是培养了学生逻辑思维能力。

情景剧教学法,即教师通过重点知识和章节+情景剧的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形成一种用情景剧促进教学的方法。在《中国司法制度》课程中采用的情景剧基本为“害你在心口难开”,具体规则:拟定场景、固定词汇,通过学生的推理,诠释情景剧的各个环节,参与者被诱导说出自己抽到的词汇被淘汰并辅以复活机制。有利于学生积极的学习晦涩的法理和制度,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法,即教师通过重点章知识和章节+模拟法庭的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形成一种用模拟实践的诉讼、审判、执行等促进教学的方法。在《中国司法制度》课程中模拟法庭选用的案列来源于各省市模拟法庭比赛试题和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的案例。这些案例选取时采取类型多、相对容易、具有典型性、争议较大性的原则,有利于学生关注课堂、关注教师、关注社会,有利于师生之间有效形成了平等、对话型的关系。

教师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推动者和主要实施者,因此,课题组成员在积极总结前人经验与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进行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探索时,特别是在《中国司法制度》课程中运用二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和五位一体的教学方法。这种做法有利于提升教师尝试改革与创新的理论依据,有利于研究型教师与实践型教师的经验互补,有利于改变传统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有利于诠释法律内涵与外延、有利于深入解析理论法学内涵、拓宽学生知识视野、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最终为我院构建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四、理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探索在《中国司法制度》课程运用的局限

(一)高校缺乏对教师实践经验的培养

担任理论法学课程的老师多半是研究型的人员并缺乏相关经验,但为了更好的推动理论法学实践性教学探索,仍需高校为教师置身实践提供更多的时间、空间和金钱,以提高教师的个人能力。这样才能使教师在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过程不断提出新的思维模式和教学方法,改变研究型教师缺乏司法工作经验的现状。

(二)学生实践性教学学时不足

诸如《中国司法制度》这类法学理论课程,一学期共32学时,16次课程,包括司法审判等相关制度的原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改革与完善等知识。在安排传统的通识教育并不增加计划外课时量的情况下,思考如何进行实践性教学改革着实不易。因此,为提高学生对课程的关注度,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定位、内容方案、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师生职责等进行梳理就成了能否改革成功的关键问题③。

(三)实践性教学条件不足

二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和五位一体的教学方法要求实践性教学条件完备,但我校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学校已具备的教学改革基础和环境但仍有不足;二是我院开设法学专业年代较短;三是具备一定数量的教师,但是实践性老师不足。

[注释]

①汪世荣.有效的法学实践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8-42.

②Lon L Fuller,“ What the Law Schools Can Contribute to the Making of Lawyers",1J.Leg;ED.189(19480).

③陈治,李瑞雪.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问题与出路——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实践探索及启示[J].法学教育研究,2014-1-31.

作者简介:于盼盼,女,汉族,硕士,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G652.4;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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