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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2-05岳正华李宜汉

中华建设 2016年11期
关键词:标书投标人评标

岳正华 李宜汉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岳正华 李宜汉

Jian zhu gong cheng zhao tou biao zhong cun zai de wen ti ji dui ce

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房地市场迎来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建设工程任务的迅猛增长必然给建设工程领域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其中,招投标工作的治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及节约资金的重要环节,由此可见,加强招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重要性

1.提高了管理水平,保证了工程质量

推行建筑工程招投标,促进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要在报价、实力、技术业绩等方面表现出优势,挖掘其内部潜力,采用新型技术、新型工艺、新型材料和新型设备,这也加速了投标人自身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加快了企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步伐,进而使建筑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2.促使按经济规律办事,提高了经济效益

招投标制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科学的评价方法,可以使投标人展开激烈的竞争,使招标人能够从中选择质量可靠、技术能力强、资信情况好、且造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者,与这样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不仅能保证工程质量,还有利于节约及合理使用工程款,能够使工程造价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工程建设方面,通过招标达到的节资率为1%~3%,工期缩短了10%,建筑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促使了按经济规律办事,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

3.加强了监督管理,遏制了腐败现象

建筑工程领域一直是腐败行为的重发区、多发区。招投标制度的推广,有利于克服在项目发包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利于减少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招投标中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专家人才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标的方法,到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保证了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变得公开、公平、公正,有力地遏制了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4.规范了建筑市场,加强了法制化建设

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促使了建筑产品商品化和建筑市场的形成,打破了旧有的观念,使建筑产品从任务分配过渡到市场交易,实现了建筑产品商品化,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从法律意义上说,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其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这就意味着建筑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在招投标管理的推动下,建筑市场更趋于理性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易形成各自为政、还有些地方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投标人,使一些外地企业只能靠挂当地企业承揽工程任务,并向他们交纳高额的管理费用。

2.串通投标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

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②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③投标者之间先内部竞价,内部选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②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③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④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⑤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⑥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3.工程规避招标

《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4.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搁置一边,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而采取固定价款(采用的是中标价)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资额,造成了投资超计划,造价管理失控。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1.规范完善对专家的管理,避免减少出现假招标问题

选取评标专家时,应该选择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和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熟悉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设立专业人才库,并按不同专业设立若干专业子库。专家评标时,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引导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或有关监督和监察部门举报。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任何时候不得向外来人员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或发表的不同意见;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2.完善招投标法,杜绝“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建设部明确要求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第二,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第三,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四,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3.避免盲目报价的指导策略

对于业主,首先要确定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及标价下浮率。对于施工单位,一定要对自己的报价保密,不能向别的施工单位透露。送交标书的时间要恰到好处,最好是在评标、定标、标价下浮率、技术标打分及商务标报价依次完成后送交,最好采用百分制评标。

4.严格控制地方保护主义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积极主动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综上所述,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上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良现象,因此,针对当前这问题,首先必须坚决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遵从科学有效的方法,通过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

(作者单位:武汉潮海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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