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朋友圈“免费送”骗局
2016-02-05本刊编辑部
警惕朋友圈“免费送”骗局
“收集50个赞,送名牌太阳镜一副”……诸如此类的“免费送”已在微信朋友圈中悄然兴起。对于这种“免费送”的性质,在法律上又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一般而言,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对于网络购物,现实中不乏“到付邮费”的情形存在,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约定由消费者承担物品的快递费用,随后商家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协议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到付”。此种情形下,便会形成两个合同关系,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关于快递费用支付的合同,商家和快递公司之间为消费者设定支付快递费义务的合同。如果消费者支付了快递费用后,商家和快递公司之间就该笔费用还存在“分成”的约定,则意味着商品并非免费,而是商家通过快递费分成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了“出售”,且“出售”的价格远高于“赠送品”的正常价格,商家已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对于欺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然而对虚假的“免费送”活动,消费者维权时往往陷入了多重困境。首先,商家难以确定。诸多的此类商家,其注册地多与消费者不在同一城市,且不乏虚假注册。其次,举证存在难题。一些物品是否具有艺术性及其价值几何,并非消费者仅凭肉眼能够判断;商家是否通过快递费的方式获取了利润,消费者不可能知晓。所以,消费者即使选择了维权,其举证之路依然艰难。
面对朋友圈里诸多的“免费送”活动,当时刻警惕其中隐藏的陷阱,能够有效避免权益遭受损害的办法,就是勿贪一时的便宜,避而远之。(《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