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制度 强化措施 保障小水电代燃料和扶贫工程健康发展
2016-02-05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
创新制度强化措施保障小水电代燃料和扶贫工程健康发展
云南省水利厅
在水利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省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实施效果逐渐显现,促进了地方生态环境改善和新农村建设。“十三五”期间,我省将按照水利部水电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好农村小水电扶贫和增效扩容改造等工作。现将我省近年来小水电代燃料主要做法和“十三五”农村小水电扶贫工作想法汇报如下。
一、完善制度、统一管理、保证小水电代燃料顺利推进
2009年以来,为进一步适应小水电代燃料走入常规实施和发展需要,改变我省以往“一站一策”的管理模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权利、保障农民群众长期受益的体制机制,我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在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省省情的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力保障了小水电代燃料的顺利推进。2009年~2015年我省共实施了25个项目,代燃料装机11.62万千瓦,解决11万户、46万人代燃料用电,保护森林植被面积235万亩。
一是确立公益性定位。小水电代燃料是一项服务“三农”惠及千家万户,集生态性、公益性、基础性为一体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我省明确了小水电代燃料公益性定位,规定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的要求进行建设管理,涉及土地、林地征用补偿和税收等方面,与当地水利工程项目执行同等的政策。
二是发挥政府核心主导作用。小水电代燃料能否顺利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地方政府主导作用至关重要。我省要求项目所在地方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小水电代燃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处理好各方的关系。在小水电代燃料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服务工作,水利部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核心主导作用。
三是实行政府定价。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电价是关键,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桥梁。我省明确了小水电代燃料供电过网费实行全省统一的固定过网费标准,小水电代燃料上网和到户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项目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电站发电成本、代燃料电量和国家补助投资比例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列入电价收费目录。
四是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小水电代燃料涉及国家投入、社会筹资、电网供电企业和代燃料用户等“四方”的关系,兼顾好各方利益关系是小水电代燃料能否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我省明确了对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由省政府明确省水利厅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责。在项目竣工后,经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后确定国家投资最终比例,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代燃料电站项目法人签订国有资产管理协议,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代燃料电站项目法人享有经营权,按照签订的协议,在保障长期提供代燃料电量的前提下,依法获取投资收益。电网供电企业负责项目区代燃料供电和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每千瓦时0.1元过网费标准收取供电过网费。代燃料用户享有代燃料电价和电量的使用权,承担减少森林植被砍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五是建立和健全长效机制,确保长期稳定运行。按照“建得起、管得住、用得好”和贯彻落实“让利于民,以工哺农”的要求,我省规定电网供电企业要积极支持代燃料电站就近上网,全额收购代燃料电站发电量,代燃料电站提供的电量低于项目区代燃料用电量时,差额电量由电网供电企业负责提供,并实行全年丰枯互抵、以丰补枯的电量抵扣方式。
六是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我省属西部欠发达、边疆省份,落实配套资金困难很大,省水利厅积极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省级的资金支持。省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支持代燃料建设,2009年以来共落实省级财政配套资金8199万元,进一步调动了各地积极性,有力促进了代燃料项目顺利实施。
二、提前谋划、积极准备,确保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顺利开展
“十三五”期间,紧紧围绕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开发的新精神,在水利部的帮助指导下,我省初步拟定在42个贫困县开展农村小水电扶贫,建设55个项目,建设农村小水电装机40万千瓦,使贫困地区20万贫困户受益。下一步我省将认真开展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国家投资计划项目一旦下达后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一是认真选择落实好项目。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要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或水能开发专项规划,要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涉及环保、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实行“绿色”通道,确保项目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后能够按期实施完成。
二是项目实施必须签订责任状。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要与扶贫电站项目法人、涉及的乡镇政府签订责任状,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和完成时间。明确一旦出现项目不能实施的情况时,要能够无条件收回开发权,重新选择其他有能力的合作企业完成建设任务的相关措施。
三是全面核实和掌握基础资料。抓紧与有关部门对接,认真核实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规划县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等基础性资料,确保扶贫电站建设规模与贫困户受益范围、国家补助投资合理准确。
四是落实国有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出资人代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不流失,保障受益贫困户的权益不受侵犯。积极鼓励贫困县农民通过工程占用的土地入股参与扶贫电站建设,享受开发的收益。
五是积极研究后续扶贫工作。在扶贫目标任务完成后,为使扶贫电站进一步发挥作用,与国家现行的小水电代燃料政策相结合,按照我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采用核定优惠电量的方式反哺到当地农民群众,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持续受益,促进小水电代燃料事业能够继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小水电代燃料的覆盖率。
DOI:10.16617/j.cnki.11-5543/TK.2016.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