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报纸版权法律风险的防范
2016-02-05刘知函
文/刘知函
浅析报纸版权法律风险的防范
文/刘知函
近年来,报纸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一方面是囿于现行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与报纸从业人员对报纸版权认识不清有很大关系。本文拟从报纸合理引用、报纸转载、报纸摘编、新闻图片以及报纸广告等几个方面探讨报纸的版权问题,为明确报纸版权归属以及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对策。
报纸版权 法律风险 版权诉讼
版权立法者与研究者认为新闻作品属于事实作品,其价值在于事实而不在于作品本身,因缺乏创造性而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纯事实消息)不受版权法保护,对非时事新闻的报纸版权也没有相应规定。报纸除了时事新闻,还有通讯、深度报道、特写、调查报告、新闻图片、新闻评论、广告等非时事新闻的内容,而且后者占据了报纸的绝大部分内容。因为非时事新闻一般都是富有创造力的智慧劳动,当然属于版权客体,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即使是事实类新闻也不是一概不受版权法保护,只要具备了创造性同样属于版权作品,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
其实,一件新闻作品从始至终无不凝结着新闻工作者的心血与智慧,从始至终充满着丰富的创造力,是一项复杂的创造过程。新闻作品主体的创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闻采编过程中,判断一项新闻事实价值的大小,选择哪些事实作为新闻报道离不开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及新闻灵感,事实选择过程已经属于抽象的劳动,具有了创造性;二是新闻报道的角度选取也是一项复杂的判断过程,如何以独特的视角报道日常的新闻事实充满了想象力与创造力,也是一项充满智慧的智力劳动过程;三是新闻报道细节的筛选也是慧眼识珠的过程,细节决定成败。如何生动再现新闻现场?如何让人物形象逼真?如何让故事跌宕起伏?等等,离不开对新闻细节的选择与雕琢;四是新闻报道的遣词造句、标题制作、版式设计及美化等,无一不体现了新闻工作者的智慧,无一不是创造性劳动。因此,只要符合上述创造性的时事新闻也当然属于版权作品,依法应当获得版权法保护。但是,由于报纸的版权问题没有得到报纸从业人员的足够重视,报纸常常因此面临版权法律风险甚至陷入版权诉讼之中,本文拟从如下几个方面探讨报纸的版权问题。
一、合理引用的版权问题
媒体合理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可或缺,也是新闻表达自由的本质要求,更是维持一个社会健康开放的思想市场所必需的。为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判断合理引用的关键在于引用的度“适当引用”。首先,要判断引用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其次,引用的量多少,过量引用则不构成合理引用;最后,作品的性质与引用行为对原作市场的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合理引用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则,需要根据新闻报道的具体情况判断引用是否必须,如果是必需的、适当的引用一般不会有问题。有的报纸,把同行报道的版面直接复制到自己的报道中并添加上自己的评论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合理引用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引用报纸的作品则需要指明报纸名称、期、版、作者姓名等。当然,如果记者改写其他媒体新闻则不需要标注来源,法律无法调整,是允许的,却有可能违反新闻职业伦理。
二、新闻转载的版权问题
新闻转载是媒体之间的复制行为。有新闻价值的信息资源有限及媒体新闻采集力量的有限,客观上需要转载同行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只有转载才能将新闻的价值体现出来,进而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报纸可以转载同行的新闻报道,但是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要注意署名权问题。署名权包括作者的名字和原刊发媒体的名称。保留作者及原刊发媒体的名称是转载媒体应负的基本义务,“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报纸在转载过程中,有的将作者名字变更为其他人的名字,有的擅自增加了新的作者,有的虽然保留了首发媒体的核心字样但却用缩写的媒体名称来冒充作者,如将“新华社”缩写为“新华”等,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完全意义上的直接转载,一般都是具有重大影响的时政新闻和重要社论,有关部门要求必须全文转载,有时连版式和文字的版次都有技术性的要求。大部分转载都是选择性的转载,要对转载作品进行必要的编辑。法律虽然允许选择性转载,但是转载必须指明作者和原发媒体名称,不得篡改原文的本意,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转载不得违背新闻的真实性且对有疑点的情节有核实的义务,如果报纸没有对转载新闻进行认真核实而造成转载虚假新闻,报社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在不违背新闻真实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报道的行文需要组织或者剪裁情节,但是不得歪曲篡改故事主题,也不得擅自改变作品中人物名字,否则可能会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及保持作品完整权。转载也要谨慎使用“独家报道”字样,否则会涉嫌侵权。
2.要注意著作权人的转载声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报刊不得转载,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不得转载声明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未经本报许可,不得转载”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不得转载的声明,该声明效力如何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是职务作品,报社的上述声明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非职务作品,则该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声明的主体应该是作者而不是报社。所以,报社在撰写不得转载声明时,最好写明“本报记者、特约撰稿人授权本报声明”字样,取得著作权人的形式授权。如果要彻底解决著作权人实质授权问题,则需要:一是与本单位记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记者授权本单位发表不得转载声明的权利;二是在报纸刊登一则投稿规则,约定凡是向本报投稿的自由撰稿人需要将不得转载声明的权利授权给本报社,否则本报不收稿。这样可以解决不得转载声明主体的法律效力问题,避免将来因此发生争议。当然,只要转载他人作品,就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并且指明文章的具体来源还需要为作者署名,这是转载他人作品的基本义务,不因转载合法与否而改变。
3.网络转载问题。现实当中,网站对传统报纸等新闻媒体作品的转载相当普遍,很多时候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有的甚至不注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随意删改作品标题以及随意篡改作品内容也司空见惯,这不仅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以及署名权等人身权利,有时还可能危及作者名誉权。为此,传统报纸当然可以依法维权,但是囿于维权成本过高以及愿意自己的新闻作品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的心理,传统报纸没有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而是听之任之。而自然人著作权主体却常常因为网络媒体侵犯其署名权、转载许可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利而与网络媒体发生法律纠纷。前面讲的是网络媒体转载传统报纸新闻作品的问题,报纸可否转载网络媒体的作品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从纸至纸”的转载方式,《著作权法解释条例》第三条将转载的方式扩展到“从网至网”和“从纸至网”,而没有规定“从网至纸”的转载方式,所以现有法律不允许传统报纸转载网络媒体上的首发文章。
三、新闻摘编的版权问题
转载是对原文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转发,摘编则不然,摘编只撷取原发文章的精华,传播其他媒体上最具核心价值的东西。摘编过程中,编辑进行了二次创作,摘编文章版权应当属于报社或者编辑,原作者拥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非著作权人声明自己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据此,报社可以对摘编作品进行文字修改和删节,但是不得改变作品主题,不得歪曲篡改故事情节,并且需要注明摘编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同时向作者支付报酬,否则有侵权风险。有的报纸不注明摘编报刊名称及作者姓名就将摘编稿件冠以“本报讯”或者“本报特稿”等形式发表,以致引起法律纠纷。摘编稿酬支付方法可以通过摘编文章作者单位联系作者,当然也可以通过原刊文章的责编联系或者将稿酬直接邮寄到“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如此可以避免将来因为未支付稿酬而发生法律纠纷。
四、新闻图片的版权问题
在读图时代,有图有真相,报纸上的新闻图片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新闻图片包括新闻照片、新闻漫画、插图以及图表等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论是本报记者还是自由撰稿人提供的图片,本报编辑都需要审查图片版权的归属,与图片版权所有者签订图片使用协议。图片的版权因为权利主体不同需要报社采取不同的方式获取图片版权许可。
报社很大一部分图片是本报摄影记者和美编创作的,版权属于摄影记者和美编。为了解决这类图片的版权归属问题,需要报社在与摄影记者和美编签订劳动合同时详细约定这类图片的版权归属,或者单独约定版权许可使用条款来明确图片权属问题。
如果图片版权属于自由撰稿人拍摄或者其他人所有,报社使用此类图片需要与其签订版权许可合同,详细约定图片使用的方式、次数、时间、地域范围、可否对图片进行修改以及报酬等。报社使用这类图片时需要仔细审查图片的版权归属,仔细检查图片提供者的身份、版权登记证明、摄影作品底片或者美术作品原稿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且要特别约定图片瑕疵担保责任及违约责任,否则可能因为图片版权授权主体不当而导致报社败诉。
报社不仅要对报纸编辑或者自由撰稿人提供图片的真伪认真审查,还要仔细审查图片是不是原始图片,有没有经过修改加工。报纸编辑根据报纸版面调整图片尺寸、颜色、四边修饰、背景污点处理等是不可避免的现实需要,但是不能改变原图的完整性,更不能拼凑篡改而破坏图片的真实性,否则会构成侵犯图片作者修改权及保持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报社及报纸编辑还需要注意新闻图片可能涉及他人肖像权问题。图片的版权与肖像权是平行的两种权利,没有高低之分,没有轻重之别。报社在使用人物图片时,应当取得图片版权所有人与肖像权人的双重许可。
除此之外,报社选择新闻图片要注意正确的政治导向,注意图片的社会影响,避免使用有重大争议的图片。还要注意处理好不雅图片的版权问题,以免涉及第三人隐私权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请美编根据报道内容创作漫画形式的图片。
五、报纸广告的版权问题
广告是报纸的生命线,处理好报纸广告的版权问题涉及报纸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广告的版权问题涉及广告主、广告制作机构、广告制作机构的创作人员以及报纸等不同主体,广告的版权变得很复杂。对版权法不熟悉的报社将广告委托给广告公司时,可能没有考虑到广告的版权问题,为以后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
如果广告是由报社员工或者报社的广告部门来设计制作的,报社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约定广告作品的版权归属及继承等问题,并且允许广告设计者署名,避免因此给报社带来版权纠纷。
如果广告是委托独立的广告机构或者个人设计制作的,需要通过广告委托设计合同明确约定广告的版权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广告的版权归属于承担设计委托任务的广告机构或者个人。无论广告的版权归属如何,报纸都需要为广告设计者署名,并不得擅自歪曲篡改广告的主题及创意,否则可能涉嫌侵权。在版权归属广告设计者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报社使用广告的方式、时间、次数、地域范围、瑕疵担保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尽量细化明确广告相关版权问题。如果广告是广告主提供的,则需要明确广告版权属于广告主还是广告设计者,针对不同的情形签订不同的广告版权条款,细化广告版权归属与使用相关问题。
如果报纸广告以名人肖像图片、山水风景照片或者美术作品来设计制作时,需要注意第三人肖像权与版权问题,需要经过肖像权人及摄影作者或者美术作品作者的许可,否者需要报社、广告主及广告设计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结论
报纸的版权问题不容忽视,报社及报社的编辑记者应当充分认识到报纸版权的重要性,理顺报纸版权相关问题,为避免将来发生版权法律纠纷做好预防工作。同时不断提高报纸自由版权的覆盖率,为报纸的版权管理及运营做好基础工作。总之,报纸要树立版权规范意识、版权权利意识与版权品牌意识,以增强报纸的核心竞争力与社会影响力。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1][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