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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维权之路

2016-02-05郜叶青

传媒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京报版权保护著作权法

文/郜叶青

《新京报》维权之路

文/郜叶青

新闻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版权的保护,只有做好版权保护,才能给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盗版减少一分,给正版产业带来的利好将是几何效应。只有真正提高司法判赔额度,才能有效保护新闻产业的有序发展。

《新京报》从2005年开始加强对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新京报》一直不遗余力地呼吁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倡导建立合理的版权合作机制,对于各种网络侵权行为,通过所属的报纸、杂志、新京报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各种渠道和途径,定期刊发反侵权公告,主张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维权。《新京报》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维权方面的案例,对我国传媒行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维权历程和成果

2005年,《新京报》与人民网进行版权合作,在此之前,人民网从来没有花钱购买同类都市报的版权,《新京报》是第一家。虽然价格不高,但此次事件标志着《新京报》版权意识的觉醒。自此之后,《新京报》始终走在传统媒体捍卫新闻作品版权的第一线。

2006年,《新京报》对门户网站TOM网发起侵权诉讼,TOM网是一家上市公司,《新京报》的起诉对他们造成了极大冲击,最终TOM网主动提出和解赔偿,《新京报》打赢了第一个版权官司。2008年,《新京报》与浙江在线经过三年之久的侵权诉讼,最终获得了应得的侵权赔偿。2014年,《新京报》第一个公开质疑“今日头条”等聚合类新闻客户端利用技术手段侵犯媒体的版权,最终由国家版权部门出面干预,规范相关新闻客户端的转载。

《新京报》也坚持定期刊登反侵权公告,截至目前,已刊登了16期反侵权公告。

维权环境及所面临的困境

从目前来看,《新京报》面临的侵权现象仍十分严重,虽然大网站、大公司的侵权在减少,但很多小的网站、媒体仍随意转载;自微信兴起之后,在微信公众号上的侵权也日益严重。还有很多媒体把《新京报》上的内容改头换面拿去使用转载,这就更增加了维权的难度。随着科技发展,各个网站、新媒体可以基于技术支持自行任意抓取内容提供商的大量内容,其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与此同时我们维权的成本却日益提高。仅以《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为例,当时浙江在线违法使用《新京报》文章7706篇,《新京报》法务部花了近两年时间追查,准备侵权公证、诉讼材料,仅侵权文章与《新京报》上原作的对比工作,4名工作人员用了4个月的时间才完成。整个案件仅证据材料 起来就有5米高,《新京报》用了两辆车,五个工作人员才将证据运到法院。前后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获得的赔偿却很难弥补维权成本,出现了侵权易、维权难的怪状。

维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新京报》在新闻维权过程中发现了以下问题和争议。

一是立法工作推进迟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通过,分别于2001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三次修订工作也于2012年启动,时至今日已近四年,但是仍然难得一窥真容,网络时代社会发展变化一日千里,立法工作推进过慢可能导致新法颁布之期就是过时之日的尴尬。

二是侵权过易、维权过难。一方面,侵权几乎不需要成本;另一方面,现今的媒体不再局限于PC,各种新媒体、新的侵权形式出现,在取证时不仅要固定被侵权的文章,还要探索、研究侵权手法,选择公证侵权文章的获取方式,才能完成一个没有瑕疵的公证书证据。取证难、举证难、公证成本高,统统是维权道路上的“拦路虎”。以“一点资讯”聚合新闻APP为例,《新京报》在公证之初要先购买一个新手机,为了规避其以“避风港原则”抗辩,采取了每天刷新公证文章的方式,30多天才公证了50篇文章,每篇文章的公证费用高达400余元。

三是判决赔偿标准过低。法院在处理新闻作品版权纠纷时,往往依据侵权的字数,按稿酬标准的2~5倍进行赔偿。根据当前稿酬标准,原创作品为每千字80~300元/千字,即使按2~5倍计算,赔偿也非常有限,且目前最高判赔标准仅为700元/千字。即使加上判赔的合理开支,也很难冲抵权利人因维权支付的人力、物力成本,更遑论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相反却助长了该类平台的侵权胆量与气焰。

对策建议

在现有条件下,想更好地维护新闻作品的版权,防止类似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立法工作。正如上文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要更全面地涵盖新闻作品被侵权的形式、判定标准和判赔标准等问题。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聚合类新闻客户端侵权条款。对于目前热点问题——聚合类新闻客户端的侵权问题亟待规范。因目前的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故争议巨大,聚合类新闻客户端往往以其不在服务器上存储作品为由抗辩。然而聚合类新闻客户端抓取媒体版权内容的行为是侵权无疑的。因为此侵权行为不是没有在存储器上存储,而是科技手段的日益发展,已经不再需要通过服务器存储的方式抓取文章了。对于聚合类新闻客户端违法抓取新闻作品的行为,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应为‘抓取即转载’,参照德国模式,未经授权不可抓取。二是规范转载的一次性使用原则”。全媒体开放、互通的大环境下,我们熟悉的是“师夷长技以制夷”,只要觉得有用,都可以拿过来,新闻作品的原发平台不允许转载,便采取“曲线救国”,从第三方平台转载。不仅如此,甚至隐匿文章来源或者篡改来源,这更是给新闻媒体的取证、举证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建议从立法层面上规范新闻作品的被授权人不得再转授权允许他人使用授权作品,不仅如此,被授权人还要通过爬虫协议,禁止随意抓取被授权作品。三是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法律责任作专节规定。网络传播的方便快捷极大地改变了作品传播的方式,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问题亦日益突出,网络著作权纠纷迅猛增长。网络侵权认定和责任追究有自身的特点,应当在处理上考虑其复杂性、特殊性,尤其在《著作权法》中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而不是仅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

健全证据制度。如上所述,《新京报》在维权时一直遭遇取证难、举证难、证据难以固定、公证费用高昂等问题。建议立法和行政机关健全相应的证据制度。权利人提供侵权页面截图,由侵权人来证明此页面并不是其自身页面以及其转载使用行为并非违法行为。若侵权人无相反证据,即可认定权利人所主张的侵权行为成立。由此,得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和维权支出,加大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和侵权成本。

加大行政保护力度。结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双剑”保护版权制度是一项成功的创举。然而目前行政版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手段缺失、力量薄弱、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不足以有效制裁和震慑侵权行为,不能充分发挥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作用。具体在版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希望能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比如,增加版权行政执法的手段,增加对恶意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增加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同时,在国家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鼓励版权保护民间救济与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发挥民间调解机构协调解决相关版权问题的积极作用。

加大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普法宣传和教育。现行《著作权法》仅将时事新闻排除在外,对于时事性文章,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而现今却存在着时事性文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非常大的误区。时事性文章与时事新闻是有本质区别的,时事新闻仅为单纯事实消息,而时事性文章是作者基于事实如何叙述、如何阐释因果、如何予以评论做出的个性化、独创性的表达,是作者智力创作的结晶。正是因为时事性文章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才会涉及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

提高侵权代价。这是重中之重。网站、新媒体违法使用新闻作品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对新闻作品生产者盈利模式造成冲击,严重影响了新闻作品生产者的生存与发展。目前最高700元/千字的赔偿标准,完全无法震慑侵权行为。新闻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版权的保护,只有做好版权保护,才能给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盗版减少一分,给正版产业带来的利好将是几何效应。只有真正提高司法判赔额度,才能有效地保护新闻产业的有序发展。

作者系新京报社法务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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