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冥婚习俗研究综述
2016-02-05姚彦琳
姚彦琳
中国冥婚习俗研究综述
摘要:冥婚习俗起源于殷商时期,其形成原因主要有灵魂不灭观念、封建伦理观念、安抚亡灵的亲情寄托、现实社会的利益需求等。冥婚的基本类型为鬼娶鬼、嫁鬼夫、娶鬼妻,因时代不同、地域差别而衍生出的类型更是名目繁多。冥婚的仪式千差万别,有的程序繁琐,禁忌诸多。研究古代冥婚故事者多着眼于对冥婚内容与形式的考察,研究现当代冥婚小说者则偏重于从文学与现实层面进行宏观把握。冥婚风俗在当代仍延绵不绝,甚至在都市出现,其原因与特点尚有待深入研究。
关键词:冥婚习俗;形成原因;类型;仪式
冥婚,又称幽婚、嫁殇婚、虚合婚、鬼婚、配骨、攀阴亲、冥配、亡灵婚等,在我国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冥婚的本意是指男女死后结为婚姻,“男女生前未婚,死后由其亲属按婚嫁礼仪寻找配偶,举行婚礼,然后将男女双方的尸骨依夫妇礼仪合葬的一种婚俗”①齐涛主编:《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29页。。长期以来,冥婚的内容、形式不断地发生变化,衍生出活人与死人结为配偶的现象,其所承载的现实意义也日益丰富。近年来,有关冥婚的新闻报道逐渐增多,使这种畸形的婚丧习俗呈现出非常高的曝光率,特别是一些明星的冥婚行为,甚至被贴上了感人、深情之类的标签,在当下积极倡导文明新风的社会中显得格外刺眼。因此,正确认识这一习俗的糟粕与落后成分,使其不越出法律、道德的轨道,对于今天的社会文明建设是很有必要的。
早在上世纪30年代,民俗学者黄石就著有《冥婚》②高洪兴编:《黄石民俗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一文。但后来这一研究却长期中断,直至20世纪90年代才有新的论文发表,至本世纪初相关研究成果逐渐增多。经笔者在“中国知网”检索,截止查阅时的2015年3月23日,以冥婚为题的论文有57篇,内容涉及冥婚的论文则达844篇。此外,专门研究冥婚的学术著作尚未见出版,虽然研究婚姻史、风俗史的著作多将冥婚辟为独立的章节来做介绍,一些研究社会生活史的著作也会涉及冥婚。这些论著分别以冥婚的演变过程、社会根源或相关文学作品为切入点,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做了比较系统的论述。梳理已有成果,以便于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对于淳化新时期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冥婚的起源与发展
在多数研究冥婚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中,均对冥婚的出现与发展作了详略不等的介绍,更有一些专门研究冥婚发展史的文章,对冥婚产生与盛行的原因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冥婚的起源
关于冥婚现象出现的具体时间,学术界早先多以《周礼·地官·媒氏》所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③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514页。为证据,认为冥婚起源于西周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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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研究的深入及对古史资料的进一步发掘,冥婚的起源被进一步上溯到殷商时期。宋镇豪指出:“冥婚之俗由来已久,早在商代的甲骨文上,便有武丁之妃妇好死后充当成唐、大甲、祖乙、小乙等先王‘冥妇’的记载。”①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78页。江林也认为:“甲骨文记载商代统治者为已故殷王娶冥妇,这是对冥婚的最早记载……殷商时代为神祖娶冥妇是一种宗教迷信现象,这是后世冥婚的起源和雏形。”②江林:《冥婚考述》,《湖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二)古代冥婚的发展状况
冥婚作为一种延续已久的社会现象,历史上有不少史籍、墓志、地方志均做过记载,学术界众多介绍冥婚发展的文章,也基本是围绕着这些历史文献展开论述的。其中,江林的论述较为全面,他将冥婚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殷商冥婚起源期、魏晋南北朝冥婚发展期、隋唐五代冥婚兴盛期、宋元明清冥婚继续发展期,并进而对各个阶段冥婚的发展状况做了描述。③江林:《冥婚考述》,《湖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黄景春通过对《汉故相小史夏堪碑》所载夏堪夭殁后聘妻谢氏并灵合柩之事、1974年从洛阳市李屯东汉墓中发掘的许苏阿铜和刑宪女二人冥婚合葬的镇墓文,以及曹操为夭折的爱子仓舒聘甄氏亡女等资料的分析,证明虽然史籍记载甚少,但“汉代同样存在冥婚”。④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5期。
唐代是冥婚习俗发展的兴盛期,故学者们格外关注,研究成果也较为集中。周一良列举了懿德太子与裴粹女、韦后弟洵与萧至忠女、建宁王琰与兴信公主女等冥婚事例。⑤周一良:《敦煌写本书仪中所见的唐代婚丧礼俗》,《文物》1985年第7期。蒋廷瑜也记述了韦玄贞长子韦询、三子韦泂都曾举行冥婚的史实,认为:“既然韦家长子韦询、三子韦泂都以‘冥婚’了结,二子韦浩、四子韦泚恐怕也不会例外。”⑥蒋廷瑜:《韦玄贞流放钦州早夭儿地府“冥婚”》,《文史春秋》1994年第5期。对蒋氏之观点,邓星亮表示赞同,并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从韦泂的墓志铭来看,唐中宗复位后,为他和韦庶人两方的未婚早亡的亲戚举办冥婚已成定制;二是从史载来看,唐中宗对韦庶人的四个亡弟追加的待遇不偏不倚,公平一致。”⑦邓星亮:《唐代冥婚略考》,《攀枝花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此外,段塔丽认为在经济、文化都异常繁荣的唐代,婚姻礼俗方面也表现出更多的自由和开放,并以《唐故昌丰县开国男天水赵君墓志铭》所云的“爰求胜族,冥婚刘氏”的记载为据,认为“唐代婚姻注重门第,而作为亡故人婚姻的冥婚亦同样如此”⑧段塔丽:《从唐墓志看唐代社会的婚姻习俗》,《文博》1998年第5期。。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的姚平教授,通过对唐代冥婚墓志、敦煌冥婚书仪以及唐代小说笔记中有关冥间结婚和离婚记载的分析后指出:“到了唐代,对冥婚持鄙视态度的传统似乎忽然烟消云散。不仅正史、墓志铭、唐代文学作品中都有关于冥婚的记载,连唐代的文物遗址中也有冥婚的痕迹……冥婚似乎已被唐代的各个社会阶层所接受,并成为一时风尚。”⑨姚平:《论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学术月刊》2003年第7期。邓星亮也运用大量史料,从宫廷冥婚、民间冥婚、唐代文学作品中的冥婚三个方面,对唐代大量出现的冥婚现象、类型及仪式进行了全面探讨。
(三)冥婚产生与盛行的原因
被历代贤哲斥为荒诞不经且频被禁止的冥婚因何产生又为何屡禁不止?这一问题历来是学术界探讨和争论的焦点。
黄石先生最早将冥婚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四点:怕夭殇的男女来作祟;父母替子女完成终身大事的愿望;借此来敦友谊或攀富贵;使夭殇的子女可以进入祖坟安葬。⑩高洪兴编:《黄石民俗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158-159页。黄景春对黄石的观点表示赞同,并作了三点补充:“冥婚使孤魂游鬼有所归依,降低了它们的危险性”;“举行冥婚也是出于延续香火和财产继承的需要”;“冥婚长期存在跟民间巫觋(包括阴阳先生、风水先生、巫婆等)的积极撮合有直接关系”。①黄景春:《从一篇东汉镇墓文看我国冥婚习俗》,《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其后他又从原始宗教信仰视角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古代以死为归的冥世信仰和建立在宗法性家族制度基础上的祖先崇拜,是冥婚习俗形成和传承的宗教基础。”②黄景春:《我国冥婚习俗的宗教学分析——兼谈当代冥婚造成社会问题的解决途径》,《民间文化论坛》2013年第2期。
在众多涉及冥婚形成根源的论著中,基于宗教文化中“灵魂不灭”观念所衍生出的各种解读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如陈江认为:“冥婚起源于灵魂不灭的观念,父母出于对夭亡子女的思念与疼爱,企图通过这一婚姻形式来安抚死者灵魂,使他们在冥界仍能结为夫妻,并藉此减轻自己丧子丧女的悲痛。”③陈江:《百年好合——图说古代婚姻文化》,广陵书社,2004年,第71页。《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基本沿用了这一观点:“之所以形成冥婚这种习俗并盛行不衰,主要原因在于灵魂不灭和‘无妻不继子,无子不继孙’等封建伦理观念影响所致。此风俗认为:孤魂在阴间没有个家,要受到欺辱;孤坟不能进宗族茔地,会影响日后家族子孙后代的繁衍;而且,男子未婚而亡,是不能过继儿子的,因为不仅没有人继承其财产,也将没有人奉祀其灵位。在这种观念的制约和影响下,一般人家就会为未婚而亡的男子寻找一个新近亡故的未婚女子结为鬼亲,从而导致了冥婚风俗屡禁不止。”④齐涛主编:《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30页。杨朝霞也认为:“古代科学的落后使人们产生畏惧鬼神的心理,而隋唐时佛教在中国的普及和发展则加剧了人们相信鬼神和极乐世界存在的社会心理,再加上统治阶级的倡行,这是冥婚之俗并未因时代推移而消逝的主要原因。”⑤杨朝霞:《冥婚形式及原因探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侯法花从民俗角度进行了解读:“(冥婚)背后贯穿的是人的灵魂观念和鬼神信仰,体现了民众的家族意识和功利思想。”⑥侯法花:《冥婚的民俗学解读》,《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8期。张菁则将冥婚延续至今的原因归因于儒家生死观、道家生死观以及原始巫术文化的相互渗透。⑦张菁:《冥婚风俗背后的宗教文化心理探微》,《群文天地》2011年第6期。
也有学者从其他层面进行了解读。杨泽曦在继承前辈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另辟蹊径,以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为出发点,认为:“冥婚习俗流行的根源:第一是一种由阴阳五行观、土地情结和风水观结合的,广泛被中国人认同的和谐均衡宇宙观下的生命体认;第二是人类学视角下‘过渡礼仪’的体现。”⑧杨泽曦:《中国冥婚习俗流行根源初探》,《天府新论》2007年第12期。陈华文、陈淑君则将冥婚视为一种特殊的文化,是将生与死结合在一起,从而达到“生与死同质,即死活都一样的价值建构”,并认为“冥婚被传统社会长期传承并还有所发展,这是非常重要的情感、社会文化和信仰的原因”。⑨陈华文、陈淑君:《冥婚:婚俗与丧俗并存的生死同质信仰》,《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一些学者对特定区域冥婚盛行的原因进行了探讨。谢聪辉认为,冥婚是台湾民间社会所保存的因“深植于传统信仰,与中国家庭结构、生存秩序和灵魂归依有关”而“能坚持其韧性与活力”的宗教习俗。此外他又进一步指出:台湾冥婚仪式反映了当地民众的魂魄观,其主题内涵是使“女有所归”,“就是女子于适婚年龄透过婚姻仪式与男子结合而得到归宿”,得以“享受生前、死后的子女奉养与奉祀”,“与夫家家族成为生命共同体,这才是台湾冥婚仪式背后的真正文化意义”。⑩谢聪辉:《女有所归——台湾冥婚仪式的文化意义》,《台湾人文》1998年第2期。李全平将山西雁北地区当代冥婚现象盛行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姒女”传说的影响。“根据当地传说,未婚女子死亡后若不进行阴配,便会成为孤魂野鬼无家为安,数年后会转变为一种恶鬼,这种鬼人称‘姒女’”。古老的传说“潜在地存在于人们的观念里”,通过对故事的不断重复,“使得故事所附带承载的信仰和观念逐步糅进了地方文化,从而构成冥婚发生背景的地方性特征”。二是利益交易的影响。“在冥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除了文化习俗的安排外,其间始终萦绕着利益的丝线”,“到当前社会,利益逐渐演变成为冥婚广泛盛行、花样迭出和仪式翻新的根本驱动力”,“冥婚的文化意义在式微,而利益因素在放大凸显”,并“逐渐由一场负载着传统文化意义的习俗转化成一场赤裸裸的经济交易”。①李全平:《山西雁北地区当代冥婚现象研究》,《民俗研究》2009年第2期。马晓荣分析了山西省洪洞县冥婚习俗存在的四个主要原因,即父母强烈的责任感、强烈的感情宣泄方式、利益的驱使与政府的不作为。②马晓荣:《地域环境对冥婚现象的影响研究——以山西省洪洞县为例》,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23-24页。
唐人将冥婚视为“古之遗礼”③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84页。,因此唐代冥婚习俗盛行的原因始终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同时,由于相关史料较多,也很适合进行深入地专题性研究。李斌成等人指出,在唐代,“上起皇帝,下至平民”举行冥婚可谓普遍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冥婚实际上是对死者和生者都是一种精神安慰”。④李斌成等编:《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80页。姚平将唐代冥婚兴盛的原因概括为四点:唐人比前代更重丧葬;受佛教影响唐人对死后世界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唐人对风月的开放态度;增进交往、伸张权势、炫耀财富的需要。⑤姚平:《论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学术月刊》2003年第7期。黄景春对姚平的观点提出了质疑,指出:“姚文似乎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地方还有因果倒置之嫌。形成冥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以为最根本的原因有三:对死者作祟的恐惧;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宗法性家族制度的要求。”⑥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5期。邓星亮则将冥婚在唐代盛行的社会原因总结为五个方面:“第一,冥婚的历史渊源已久,一旦获得社会的认可,便有继续存在下去,并在合适的条件下风行普遍的可能”;“第二,唐开国百年来的长期稳定和繁荣,为包括冥婚在内的各种社会风俗的风行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客观环境”;“第三,佛教在唐朝的普及和流行,使得中国人关于死后世界的观念更趋精致和完善,这种成熟的死后世界观,是刺激冥婚风行的另一个原因”;“第四,人类社会生活及为其服务的文化组成了一个严密的有机系统,作为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冥婚所具有的社会调节功能,是它自身风行的一个最重要原因”;“第五,举行冥婚之后,冥婚夫妻的亡灵就有所依附,能进入家祠享受祭祀”。⑦邓星亮:《唐代冥婚研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40-43页。李诗语通过对唐朝著名的15个冥婚案例的分析后认为,冥婚行为的出发点是父母爱护子女的一种本能心理表现。⑧李诗语:《唐代冥婚风俗新议》,《乾陵文化研究》(第四卷),三秦出版社,2008年。马格侠、李旦通过大量史料的展现,对唐代的冥婚现象做了细致地整理,认为冥婚已成为“唐人婚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而其之所以盛行,“除了礼制的改革,社会的开放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一、“藉冥婚以安慰死者”;二、“藉冥婚以合礼,完成灵魂的归依与祔祭”;三、“藉冥婚以取得实际利益”,因为“冥婚不仅能提供巩固联盟与势力的机会,更可以为冥婚家庭带来诸多实际利益”。⑨马格侠、李旦:《也谈唐代冥婚习俗及其原因》,《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陈虹则将唐代冥婚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归纳为五点:迷信思想的影响;家庭伦理观的影响;唐代经济发达为冥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统治阶级的“身体力行”;获得实际利益。⑩陈虹:《唐代冥婚发展缘由初探》,《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27期。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历史研究》刊载了一篇题为《“生死异路,各有城郭”——读骆驼城出土的一件冥婚文书》的文章,认为1998年甘肃省高台县博物馆在清理骆驼城98-6号古墓时获得的一件墓葬文书,“不仅为研究唐以前的冥婚现象提供了难得的素材,也为解决以往冥婚研究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带来新的希望”。关于唐代冥婚盛行的原因,作者通过对文书的解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古代与冥婚相关的死后观念确实源于本土信仰,唐代冥婚现象的盛行不必从受到佛教地狱观念影响的角度进行解释。”⑪⑪刘乐贤:《“生死异路,各有城郭”——读骆驼城出土的一件冥婚文书》,《历史研究》2011年第6期。
二、冥婚的类型与仪式
《周礼·地官·媒氏》中所记载的迁葬与嫁殇是冥婚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两种形式,郑玄注:“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合,死而合之。”①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514页。然而,由于冥婚存在的时间较久、流行的范围较广,形式和内容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出现了诸多的差异。由此,冥婚在历朝历代及特定地区所呈现的不同类型和仪式,也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一)冥婚的不同类型
上世纪30年代,黄石即将冥婚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对生前已经定下婚约的男女,还没有结婚,就有一个死去了,那仍然生存的一个,不忍忘了前订婚约,就用人或物做死者的代表,把她迎娶回来,或出嫁了过去,做死人的新妇。假如这是女死男娶,世俗就叫做‘娶鬼妻’。反过来说,假如是男死女嫁,就叫做‘抱主成亲’,也有叫‘归门守孝’,在古时则叫做‘嫁殇’”;另一种是“男女双方,生前本无婚约,一方死后,他或她的家人,恐怕死者在地下不安,于是查访一个也是未婚而死的男子或女子,年纪相差不多,堪当联成配偶的,托人向他或她的父母说合,为死者结成冥世的夫妇。这在古时叫做‘迁葬’,现代俗世却叫做‘结阴亲’”。②高洪兴编:《黄石民俗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150页。
进入21世纪后,有关冥婚的论著开始增多,对于冥婚类型的论述也更加具体和详细。徐吉军等编写的《中国风俗通史·宋代卷》收录了黄石先生关于冥婚的分类观点,同时指出宋代出现了专门以撮合冥婚为业并“资以生”③徐吉军等编:《中国风俗通史·宋代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358页。的鬼媒人。陈江将冥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娶鬼妻,即订婚后女方死去,男方将未婚妻的木主请入家中,举行婚礼,此后,男方可再与其他女子结婚;二是嫁鬼夫,即订婚后男方死去,女方抱着未婚夫的木主或公鸡等象征性的物品举行婚礼,此后,女方不得再嫁他人;三是鬼娶鬼,其中多数成婚男女在生前已有婚约,死后由他人代行婚礼;少数生前并无婚约,死后由他人包办联姻。④陈江:《百年好合——图说古代婚姻文化》,广陵书社,2004年,第70页。所涉及的冥婚方式与黄石先生基本相同,只是分类方法略有不同,同时说明“娶鬼妻”的男方还可以结婚,“嫁鬼夫”的女方则不能嫁人。《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更细致地将冥婚归纳为五种,基本涵盖了从古到今所有的冥婚类型:一、男女订婚后双双死亡,经双方父母商量后结为鬼夫妻,先举行婚礼,再举行葬礼,将两者的棺木合葬于一穴;二、订婚后男子死亡,女子到男家与男子的木主牌位拜堂成婚并为其守寡,成为封建礼教的殉葬品;三、订婚后女子死亡,男方到女方家参加葬礼,并将死者木主牌位请回男家供奉,承认死者为自己的妻子;四、未订亲女子死亡,女家为其寻一个活的丈夫;五、双方生前并没有婚约,死后由父母做主,择吉日迁棺合葬而结成鬼亲,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冥婚。⑤齐涛主编:《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30-431页。
汪毅夫从福建、台湾方志和谱牒中辑录了大量明、清、民国时期的冥婚案例,并对其不同类型做了区分。从丧葬形式上,可将冥婚分为“迁葬”与“归葬”两大类。所谓“迁葬”,是将已死男女迁至一处合葬的冥婚;所谓“归葬”,是“未婚妻闻讣自尽以求合葬(或附葬)的”冥婚,其中又分为“尸归夫家而葬之”“身死夫家而葬之”两种类型。从婚姻形式上,可将冥婚分为“嫁殇”和“嫁于殇”两大类。“嫁殇(嫁死人也)是为未婚女性死者包办的同男性生者的婚姻”,“嫁于殇(嫁于死人也)执行的则是未婚女性生者同未婚男性死者的婚约”,后者也有“上门守贞”“望门守贞”两种类型。就史料记载而言,冥婚又有“合丧”“苗媳守贞”“夫家移柩从于女而合葬”“过门待嫁而嫁于殇”“延婿入赘而嫁于殇”等具体类型。作者指出:“最迟肇始于明代、至少发生于闽台,归葬渐盛于迁葬、嫁于殇亦渐盛于嫁殇,为生者与死者包办缔婚亦盛于为死者联姻矣”,并斥责了“归葬和嫁于殇乃是冥婚旧俗极端劣质化的产物”的观点①汪毅夫:《闽台冥婚旧俗之研究》,《台湾研究集刊》2007年第2期。。
其实,通过简单的分析不难得出冥婚可能具有的六种类型,即以男女双方生前是否有婚约而分为两大类,其中每大类又可以男方亡、女方亡或双双死亡再各分为三类。应特别指出的是,冥婚的模式并不局限于父母为夭殇子女举办婚礼,还包括子女为父母、晚辈为长辈举行冥婚的情况。如在河南卢氏:“有的人,其父早丧,其母改嫁,其子女长大成家立业后,遇有未婚女子死亡,不论新丧或故丧,将其尸骨迎归,葬于父墓之侧以母祀之,谓之‘配干骨’。”②曹金财主编:《卢氏民俗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57页。义马也存在同样情况:“男人未婚死亡,或死后妻子改嫁他人,晚辈人给遗骨找一未婚死亡的女骨相配合葬,俗称续干骨,亦称配骨。”③戴景琥主编:《义马民俗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238页。黄景春在山西省阳泉市进行实地调查所涉及的30多个冥婚案例中,年龄最大的91岁,最小的仅10岁,只要是死后没有配偶的,无论男女、不管年龄大小都可以举行冥婚。④黄景春:《神秘的冥婚》,《百科知识》2011年第16期。可见,冥婚的可操作范围具有极强的延伸性。
(二)冥婚的各种仪式
关于冥婚的仪式或操作程序,各种史籍、墓志或小说提到冥婚时都会有所涉及。但由于时代先后不同、各地风俗不同,具体的做法也千差万别,不可能形成统一的模式。要想对冥婚仪式作出完整的统计或归纳出比较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十分困难的。故学者们除介绍一些普通仪式外,更多地就一些特例进行了研究。
20世纪90年代,江新建对历代古籍中记载的各种冥婚仪式作了简要介绍,如宋人康与之《昨梦录》所载迁葬仪式、周去非《岭外代答》所载迎茅娘仪式、《明史·列女》所载类似迁葬的一种变相的人殉仪式、清人梁绍壬《两般秋雨庵随笔》记载的“女或抱主成亲,男或迎枢归葬”的仪式等。⑤江新建:《古代冥婚习俗》,《民族论坛》1993年第1期。江林在《〈太平广记〉与唐代婚姻礼俗》一文中,将冥婚看作唐代婚姻礼俗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并通过对《太平广记》与《旧唐书》《新唐书》等文献资料的综合研究,较为详尽地描述了“两柩合葬”“以骨同棺”这两种不同的冥婚方式。⑥江林:《〈太平广记〉与唐代婚姻礼俗》,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第36页。《中国风俗通史·隋唐五代卷》引“敦煌文书伯3637号写本”中保留的冥婚婚书范本、女方答冥婚婚书范本以及“斯1725号写本”中的男家祭文范本,论证了唐代的冥婚“与生人婚配程序一样”,“也要先通婚书、书信纳聘”。⑦吴玉贵:《中国风俗通史·隋唐五代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393页。邓星亮认为,冥婚“在唐代社会里作为一种成熟的风俗,有着严格而规范的操作仪式”,并通过对敦煌文书《大唐吉凶书仪》和《书仪镜》的解读,得出了唐代家长为夭亡子女举行冥婚礼的大致步骤:一、“亡人家长通过媒人的沟通,婚书往来,书信纳聘”;二、“男女双方家长各取出亡人灵枢,‘于棺东铺席置祭盘’,进行灵祭,并宣读祭文”;三、“男女双方家长拾捡夭亡子女的尸骨同棺合葬”;四、“合葬成坟后,再在墓左进行墓祭,并读墓祭文”。⑧邓星亮:《唐代冥婚研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34-35页。
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冥婚仪式的地域性差别十分明显,学者们的研究也各具特色。《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分别介绍了北京地区由鬼媒人进行说合并花轿迎娶的冥婚习俗,福建、台湾一带人鬼通婚的旧俗以及泉州一带曾经存在过的娶木主的风俗。⑨齐涛主编:《中国民俗通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31-433页。左玉河介绍了旧北京的冥婚仪式:当地称之为“搭尸骨”,双方亲家称为“骨尸亲”,虽然没有形成定例,但在通常情况下,也要由媒人介绍,经过合婚、放定等程序,然后决定婚礼吉日,迎娶仪式一般在夜间举行。①左玉河:《婚丧嫁娶》,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第75-77页。杨朝霞列举了河北省一些地方志中关于冥婚形式的记载、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冥婚习俗以及台湾所流行的“娶鬼新娘”“放红包选婿”等冥婚方式。②杨朝霞:《冥婚形式及原因探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汪毅夫认为,“冥婚的一切礼仪和正式婚俗相同,不过因为女子死在床上,务要收殓,所以许多礼节只能缩短时间进行”,并比较详细地介绍了闽台地区“请鞋”“拨棺”这两种冥婚仪式。③汪毅夫:《闽台冥婚旧俗之研究》,《台湾研究集刊》2007年第2期。李全平在深入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山西省雁北地区当代冥婚仪式作了细致地描述,“一如该地区现实中的婚姻形式,冥婚中男家始终是主动意义上的娶方,表现为男家要有一定的物品和金钱方面之花费,诸如‘行聘礼’和一定的‘丧葬费用’”;“冥婚的整个过程伴随着一系列的仪式,如‘炸油糕’、‘动鼓乐,宴筵宾客’以及‘媒妁说合,履行冥婚手续’等”。④李全平:《山西雁北地区当代冥婚现象研究》,《民俗研究》2009年第2期。刘倩在研究河南冥婚风俗的过程中,曾就冥婚仪式等问题对豫西嵩县闫庄村进行重点调查。据当地人称:“‘配干丧’(即举办冥婚)跟活人结婚一样,有媒人说合,只是年龄不论。过去彩礼不重,旧社会时候弄俩布(10丈自织土布),那时候缺吃,给女方家挖斗麦,富家再给拿几个钱。1960年代掏百八十元。这就算‘定住’了。要逢男方家‘湿丧’,才起埋入老坟。”⑤刘倩:《观念与实践的“文化悖理”——河南冥婚风俗研究》,《民间文化论坛》2009年第4期。马晓荣以实地田野调查为基础,详细记载了山西洪洞地区“热葬冥婚”和“干骨冥婚”这两种仪式,其中都包括谈价(男方必须付钱给女方)和安葬两个步骤,程序繁琐而且还有诸多禁忌。⑥马晓荣:《地域环境对冥婚文化现象影响研究——以山西省洪洞县为例》,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19-22页。陈明君、甘孝波专门介绍了南宁市马山县周鹿镇的冥婚仪式,包括“占卜仪式、招魂仪式和冥婚进行仪式三个过程”,并认为“冥婚仪式不仅反映了当地婚嫁长幼有序的婚姻观念,而且还反过来强化了这种婚姻观念”。⑦陈明君、甘孝波:《冥婚仪式与婚嫁长幼有序观念研究——以南宁市马山县周鹿镇为例》,《民族论坛》2013年第4期。
三、以冥婚为题材的文学作品
冥婚习俗长期流行,逐渐成为文学创作的题材。古代记述冥婚故事的文学作品以小说和戏剧为主,如志怪小说中的人鬼恋情即为冥婚的一种形式;现当代以冥婚为主题的文学作品则除小说、戏剧外,还有电影和电视。
文学作品中描述的冥婚虽然是虚构的,但却是对现实社会中冥婚的一种真实性反映。对此,邓星亮认为:“尽管文学作品具有一定的虚构性,但不容置疑,唐时种种与冥婚有关的传说,都是在冥婚风俗流行的社会背景影响下产生的。”⑧邓星亮:《唐代冥婚略考》,《攀枝花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日本学者繁原央也认为“冥婚故事当然是以冥婚习俗为背景而产生的”⑨[日]繁原央:《中国冥婚故事的两种类型》,《民间文学论坛》1996年第2期。。因而,学者们在研究古代冥婚时常引用文学作品作为例证,甚而有人专门就文学作品来研究冥婚。
(一)对古代冥婚故事的研究
研究古代冥婚故事者,多着眼于对冥婚内容与形式的考察。
周俐着重探讨了古代小说中的鬼婚母题,认为“鬼婚型小说”的演变经历了“两个死人结婚”“入冢成婚”(指一个活人进入一个死人坟墓内,二人结为夫妻)、“人鬼通婚”三个阶段,并引用了大量史料和文学作品中的实例加以论证。作者认为,“古代冥婚小说中的‘鬼婚型’小说数量大而且历代不歇”,并将成因归结为以下三点:一、中国人特别崇拜其亲属尊长变成的鬼和神;二、志怪小说“在六朝时期潮水般的涌出,与六朝注重迷信,崇拜鬼神,喜好玄学,讲究清谈的社会风气是分不开的”;三、“中国封建社会扼杀人性的婚姻制度使人窒息,毁灭了多少青年男女的青春与幸福”,冥婚小说可以“表达人们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控诉与抗争,对美好爱情的向往与追求”。①周俐:《中国古代小说中的冥婚》,《明清小说研究》1991年第2期。
日本学者繁原央对中国古籍中部分以冥婚为题材的作品做了介绍,认为这些“冥婚故事大多与幽灵相关,均取死女与生男相交往的形式”,“但它并不是如实讲述冥婚习俗,而是从对冥婚的双重性感情中产生两种故事类型”,即“慰灵·解冤型”和“幽婚·立嗣型”。②[日]繁原央:《中国冥婚故事的两种类型》,《民间文学论坛》1996年第2期。
顾希佳指出:“(繁原央)的研究为我们梳理了此类故事的一些轨迹,常有精到的见解,但是他把故事定名为‘冥婚’则似欠稳妥。”冥婚习俗的“基本特征是为两个死人举行婚礼,并将此二人的棺木合葬”,与男人女鬼的“人鬼夫妻”型故事并不相同,因而,冥婚“并没有给‘人鬼夫妻’型故事的产生造成多大动力,无论从故事情节结构的形成,还是从故事主题思想的提升,我们都看不出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并进而指出“人鬼夫妻”型故事的产生背景“应该和人与仙侣婚恋故事、人与动植物婚恋故事的产生联系起来加以思考”。③顾希佳:《生与死的恋情——“人鬼夫妻”型故事解析》,《民间文化》2000年第11-12期。
进入21世纪后,以某种冥婚小说或某一时段冥婚小说为研究对象的文章更是逐渐增多。
刘楚华将唐朝前期的大型志怪传奇集《广异记》中所载的人鬼情缘故事与六朝同类故事做了比较,论证了《广异记》中的小说“已完全摆脱了辅教意识”,“渐远宗教怖畏之心,而近说人间情爱”;“在构思和宗教元素处理上,已开始注入时代趣味,提升了小说创作意识的水平”。④刘楚华:《〈广异记〉中的幽冥情缘》,《文学遗产》2003年第2期。崔伏阁以《搜神记》中的冥婚故事为例,考察了这一类小说的故事类型及其产生的传统与现实方面的背景,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的这类冥婚故事类型的重点不在人鬼爱情的叙述,而在于反映它现实和传统方面的背景,它是当时自由风气的促使,是当时门阀制度的刺激,更是上古万物有灵论思想残留的结果”。⑤崔伏阁:《〈搜神记〉中的冥婚及其产生背景》,《安徽文学》2007年第9期。此类个案性研究的论文还有陈为:《试论〈太平广记〉中人鬼恋的基本模式》,《作家杂志》2008年第4期;李赵东:《〈搜神记〉中的人鬼恋》,《思想战线》2008年第1期;张龙妹:《〈剪灯新话〉在东亚各国的不同接受——以“冥婚”为例》,《日语学习与研究》2009年第2期;范治梅:《悲欢人鬼恋阴阳两世情——〈聊斋〉人鬼恋故事研究》,曲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李娜:《〈夷坚志〉人鬼恋故事研究》,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等等。
宋文桃分析了冥婚小说从魏晋六朝志怪到唐代传奇的演进历程,并通过冥婚小说文本解读不同时代的文化心理内涵,认为“魏晋六朝冥婚小说与当时社会背景密切相关,共同推动了生命意识的高涨,而唐代冥婚小说则是唐代妇女地位和唐代婚恋思想的最直接的反映”⑥宋文桃:《魏晋至唐五代冥婚小说研究——兼论中国古代小说文体的独立》,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第92页。。张庆民以流行一时的卢充幽婚传说为研究个案,考察了这一冥婚类型小说所包含的信仰观念及其流行的现实基础。⑦张庆民:《魏晋南北朝幽婚故事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黄海艳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人鬼婚恋小说分为“登门自荐”“再续前缘”“路遇入冢”“幽冥邂逅”四种类型,分析了作品中普遍采用的“女鬼阳男”模式、“同类结合,异类分离”原则、时空设置存在的明显阴性倾向以及空间选取上的孤寂幽僻等特点。⑧黄海艳:《魏晋南北朝人鬼婚恋小说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46页。邓星亮列举了牛僧孺《玄怪录》、戴君孚《广异记》、李昉《太平广记》以及唐代诗歌中有关冥婚的描写,认为“唐代的冥婚风俗如此成熟与流行,已深深融入了唐代及后代的社会生活。因此,它必然会被文学作品所反映,并借助它来表达人们的思想和感情”⑨邓星亮:《唐代冥婚略考》,《攀枝花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洪树华将宋代以前的冥婚故事分为“合葬式”“入墓(庙)结为夫妇式”“女鬼自荐枕席结为夫妻式”三种类型,分析了冥婚故事作为宋之前志怪小说中常见题材所潜藏的文化意蕴。①洪树华:《宋前文言小说中的冥婚及其文化意蕴》,《安徽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李卫红从思想风貌和美学风貌两个方面对清代前中期的文言冥婚小说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一时期的冥婚小说“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真实的历史状态,不仅表现出了动荡不安的现实,而且反映了黑暗腐败的官场”②李卫红:《清初至清中叶文言冥婚小说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40页。。
(二)对现当代冥婚小说的研究
现当代以冥婚为题材的文学作品多方面地展现出与古代不同的特点,学者们对现当代冥婚小说的研究也偏重于从文学层面、现实层面进行宏观把握。
吴志凌通过列举大量的现当代冥婚小说,如王鲁彦《菊英的出嫁》、郑义《老井》、李锐《合坟》、王安忆《天仙配》以及网络小说、奇幻小说、恐怖小说、悬疑小说、灵异小说等,分析了现当代作家在进行冥婚文学创作时的不同立场和叙事策略,认为“中国古代文学中,魏晋南北朝志怪小说冥婚题材保留了一种宗教意蕴,唐代传奇冥婚题材则染上了青楼色彩……五四时期作家站在启蒙立场将冥婚丧俗作为一种封建愚昧的蛮俗进行批判,新时期现实主义作家除了极力展示愚昧落后的蛮俗,还对历史与当下的现实进行了深刻反思与批判,先锋作家将冥婚作为一种叙事策略,关注生命的存在与生死悖论,网络小说、奇幻小说中的冥婚题材则以促成读者恐怖感为创作旨归”③吴志凌:《冥婚故事与中国现当代小说》,《文史博览》2008年第11期。。
彭永彬认为,反映落后闭塞的客家山村实行“盲婚”陋习的小说《一个女性的三部曲》批判了旧的社会制度,表达了作者对主人公悲惨命运的无限同情。④彭永彬:《冥婚与盲婚:一曲催人泪下的女性命运悲歌——评李金发小说〈一个女性的三部曲〉》,《嘉应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陈宇对小说《菊英的出嫁》的当代审美经验进行了描述,认为作品最震撼人的地方在于“一个母亲这种幸福感的巨大缺失以及为之进行乌托邦式的补偿所引发的撼人心魄”,并指出“作为一种落后的习俗,‘冥婚’必须加以摒弃,对这一习俗的反思最终指向其植根的土壤——中国传统文化”。⑤陈宇:《对冥婚习俗的文化反思——论〈菊英的出嫁〉的内在意蕴》,《语文学刊》2007年第3期。赵亚宏通过对《菊英的出嫁》和《春阳》这两篇作品人物性格的深入剖析,认为“这不是对古老习俗的简单摹写,而是在冥婚现象背后蕴藏着厚重的、悲凉的社会写实”⑥赵亚宏:《只因阴阳两相隔——对〈菊英的出嫁〉和〈春阳〉冥婚现象剖析》,《现代文学》2007年第12期。。程乐同也以《菊英的出嫁》为突破口,揭示了冥婚背后存在的深层民族文化心理内涵。⑦程乐同:《冥婚习俗下的“菊英的出嫁”》,《长沙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2期。
王超从礼教文化、民间信仰和招魂仪式三个层面,揭示了现代冥婚背后的文化意蕴,指出“进入现代,小说中的冥婚书写不再津津乐道于神魔鬼怪,而是从更广阔的文化立场对现代人之心灵进行解读和拷问”⑧王超:《冥婚背后可闻人声——论现当代小说中的冥婚现象》,《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吴莹莹通过对现当代一系列冥婚题材作品的解读,将现代作家的创作心态、创作目的归结为三个层面:对封建礼俗的批判,对传统文化的反思;对民族传统的重新审视;对生命存在与生死悖论的关注,以期来重新审视其背后深厚的历史文化,反思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现代人的精神失落。⑨吴莹莹:《冥婚题材在现当代文学作品中意义的演变》,《焦作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四、冥婚现实形态概述与思考
作为一种习俗,冥婚不但历史悠久而且至今未绝,大陆和台湾都依然在流行着这种风俗,相关报道也常见于各种报刊媒体。正如黄景春所指出的:“冥婚作为一种流行了几千年的文化习俗,很难指望它会立即消失。”①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5期。
1968年,台北市市长高玉树的儿子高成器与吴纯纯一起服毒自杀,高市长为他们举办了冥婚。著名学者李敖专门撰文对此事发表观感时指出:“‘冥婚’虽然也是中国文化中的传统‘巨流’,可是它却一直‘藐视’传统文化中的经典部分。”②李敖:《从高玉树为儿子“冥婚”看中国两面文化》,胡枫编:《李敖精品文集》,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74页。上海大学贾玉洁曾做过专门调查,发现当代媒体报道或文人描写过有冥婚习俗的地方就有山西、陕西、河北、河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广西、广东以及台湾、香港等地,其中山西、陕北地区冥婚习俗相当盛行,冥婚仪式氛围浓厚,当地人仍把给无配偶的已故亲属配阴婚当作必须尽到的义务。③贾玉洁:《山西省阳泉市冥婚习俗调查与研究》,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3-21页。黄景春也在研究冥婚的文章中分别介绍了近几年发生在台湾和山西的冥婚案例,这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今天存在的冥婚实际上已分裂为两种形式:农村地区的冥婚,多发生在夭殇男女之间,仍不乏禳灾延祀的企求;而城市里的冥婚,则是原本恋爱的情侣,一方意外死亡,活着的一方为了表达对死者的钟爱之情而以冥婚的形式把对方视同配偶加以祭奠”④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5期。。对于冥婚习俗至今仍风靡各地,作者也有充分的认识:“在中国当代社会,冥婚仍然不是零星现象,也不像有的人所臆断的那样只在某些偏僻农村地区有残留,而是在现代化大都市也还存在的一种遗俗。”⑤黄景春:《从一篇东汉镇墓文看我国冥婚习俗》,《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冥婚事件在网络及媒体上也时有出现。2002年,香港BEYOND乐队的叶世荣与已故女友举办冥婚,说是要给她名分。2010年初,香港明星米雪的男友尹志强去世后,她也曾想举行冥婚,希望死后能与尹志强“双栖双宿”。汶川地震后,2010年3月末重庆惊现“冥婚女”。同年,在福建漳州殡仪馆内,新郎与已故新娘举行冥婚,这位被歹徒杀害的新娘被网友称为“天堂最幸福的妻子”。这些人举行冥婚的意图或许尚有情可原,而在一些偏远地区,冥婚却成了一些不法之徒敛财的途径,“冥婚案”的发生往往令人触目惊心。甚至在一些公墓陵园区,一些摊贩公然出售以演艺明星为对象的“阴间结婚书”,这种明星“被冥婚”的做法显然是荒诞不经的,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
20世纪90年代《中国民政》杂志曾刊载过一篇题为《“鬼婚”闹剧》的文章,介绍了发生在当时中国农村的几个冥婚事例,涉及大学生、乡镇富商、曾下放农村的省城老干部等不同身份的人物。作者在文章开头就用“啼笑皆非、荒唐闹剧”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并运用形象的俗语为标题来形容这些冥婚所具有的特点,如“金瓜才能配银瓜,西葫芦只能配南瓜”“乱点‘鸳鸯’耻后人,误入‘洞房’抚亡灵”“嫁狗不能随狗,嫁鸡不能随鸡”等。⑥张正德、黄建军:《“鬼婚”闹剧》,《中国民政》1994年第10期。其他一些期刊杂志也刊载过相关话题的文章。⑦如百水、苏虹:《啼笑皆非看“鬼婚”》,《农家参谋》1995年第7期;丁锐中:《“鬼妻”事件引起的思考》,《科学与无神论》2007年第6期,等等。由冥婚引发的犯罪事件也成为纪实文学的素材来源,《探秘“鬼妻”如何去天堂:杀人卖尸配阴婚》一文,对2007年春发生在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浮图店乡南庄的杀人卖尸案进行了详细地调查报道。⑧南方:《探秘“鬼妻”如何去天堂:杀人卖尸配阴婚》,《大家故事》2007年第9期。
在百度上搜索“冥婚”词条,相关结果竟多达679000余条,与冥婚相关的新闻事件、恐怖故事在网络上也广泛流传,甚至有专门的冥婚贴吧供一些网友在网上寻找冥婚对象。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恐怖文学作品已经拥有庞大的读者群,随之而来的还有遍及网络的传说与传闻。马伊超就对网络上流行的一张“冥婚照片”展开调查解密,这张照片的贴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曾遍布各大网站和论坛,相关悬疑故事更是令广大网民唏嘘不已、不寒而栗。作者对整个事件做了细致调查,并分析了潜藏在此则都市传说背后的社会、文化背景,认为“爱情观的变化给前人司空见惯的冥婚注入了恐怖因素,这一因素恰好契合了现代都市传说的内在需求”①马伊超:《“尸体新娘”——一则中国都市传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6辑),学苑出版社,2013年。。
五、结语
冥婚作为一种在中国流传了数千年之久的社会风俗,不仅有其深厚的社会历史根源,同时也是各种因素综合的产物。当代社会,在一些不发达的城市,特别是相对闭塞的农村地区,冥婚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许多人更是不惜牺牲自己的幸福也要以此方式来祭奠亡灵,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是惨痛的社会悲剧。中国人历来重视孝道,尤为集中地体现在丧葬文化上,冥婚作为丧葬形式的一种变体,是活着的人对死者的哀悼怀念,更是一种思念的寄托,但应约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不应影响活人的正常生活,更不能违背道德、法律,封建迷信的成分更应摒弃。现今发生的许多冥婚案例表明,以往那种封建迷信、消灾辟邪的观念正在逐渐减少,感情的因素在逐渐增多。从某种意义上说,冥婚应慢慢简化为一种心灵的仪式。
但是,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冥婚事例在数量上比过去明显减少了,程序也相对简化了许多,却未完全消失。虽有众多学者从各个方面对冥婚进行了论述,然而这些文章多是以古代冥婚现象及冥婚的历史为研究对象,少数学者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当代冥婚现象所作的考察,也往往局限于一时一地范围内,且多着眼于冥婚仪式和具体操作过程,而对于当今社会冥婚现象所赖以发生的物质条件和文化氛围及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则较少涉及。冥婚习俗在当今社会仍延绵不绝、甚至在大都市改换面目出现的主客观原因及其因社会变迁、时代更异而出现的新特点,仍有待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王加华]
作者简介:姚彦琳,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芜湖2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