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2016-02-04李想
李 想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李想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0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观念得到了进步,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则体现出了一定的问题,对于行政立法体制的完善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我们从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立法权限等多个层面对行政立法体制进行完善。
行政立法体制;问题;完善
一、行政立法体制的概念解析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行政立法体制就是有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的划分和行政立法主体设置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立法权的来源问题和行政立法权的分配问题是行政立法体制的两大主要部分。
二、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立法体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进而实现我国法治的最终目的,而在完善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的同时要从整体上保证符合我国的国情。
(一)缺乏民主性
观察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只需向上级领导负责,其职责就是从执行法律的角度设定规范。这就使得我国行政立法缺乏民主性。很容易出现部门保护和偏向于部门利益的立法。有人认为,行政立法缺乏民主化可以通过确立听证制度、开展立法调查、增加公众参与等方式解决。但是内部的监督机制尚不能完全满足立法执法公正的要求,民主的参与也显得十分重要,缺乏民主性的行政立法和执法势必会造成行政机关和权力对象的不平衡。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民主性的缺乏,违背立法民主公正原则,不利于实现我国法治的最终目的。
(二)程序的不完整与规则的不完善
民主立法范围广,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参与到立法中去,而且在立法过程中着重体现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性。“群众路线”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我国宪法中明确行政责任,满足了行政管理的需求,然而却可能造成行政管理的不民主,继而由部分主体进行的立法不可能具备很好的民主性;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即使行政管理机关在主观上要求行政立法尽可能的听取民众意见,但仍然不可能达到充分的民主效果。
三、行政立法体制的完善
(一)合理国家权力配置
国家权力配置问题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有效制约。而国家的权力配置问题又作为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国家权力配置问题又是法治国家的思想核心。以法律约束国家权力,以法律规范国家权力,最终达到的目标是,以权力规范权力。因此当代中国法治化的重心,也应该选择法律制度中的权力规范和制衡,包括更进一步的表达就是依法治权是中国法治化的政治基础。因此,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进行合理的配置,作为享有最多立法权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而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立法权就会使得立法权不分主次,造成行政机关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现象,这与分权的法治理念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法律监督。因此在宪法和立法中对行政立法权作出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明确行政立法机关的权限范围。对待授权立法不能一揽子授权。
(二)完善行政立法程序
宪政理念中,程序正当是重要的原则之一,想要人们认同政治理念,程序正当是对行政机关必要的限制,只有程序正当,权力拥有者行政机关才得以和权力对象人民进行相对稳定的相处,实质正义固然重要,然而程序正义依然有其自身的意义,程序的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必然保证和支撑,为实质正义的结果保驾护航。因此,程序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对有关的制度进行设计,完善行政立法程序,从而实现程序正义。
(三)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
除了从内部对行政机关立法程序进行严格的把关,外部的监督机制一样有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权利离开了监督就会变成越权的危险品。而监督又得靠内部监督同外部监督结合,立法机关作为授权组织是对行政机关立法程序过程监督的必然重要主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也必不可少,在外部监督的同时也需要行政机关自觉的内部监督,真正的从内部监督立法和执法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正,作为自身监督的主体,行政机关最能发现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效果也最好。在内部和外部监督的共同作用下,行政机关就很难出现自己立法自己执法过程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减少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真正为法制化更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加强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过程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要求,避免行政机关在实现立法权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宪的现象,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除了立法、司法机关,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加入到对行政立法监督的过程中去,在重重监督之下,防止行政立法出现种种问题。随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我们要着重考虑完善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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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A
1006-0049-(2016)16-0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