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物权法源的多元性特征分析

2016-02-04曾诗淇

山西青年 2016年22期
关键词:多元性物权法规范性

曾诗淇

湖南省长沙市第一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5



物权法源的多元性特征分析

曾诗淇

湖南省长沙市第一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5

物权法源是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的法律制度,根据物权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物权种类规范和物权内容规范两大类。本文主要就物权法源的多元性特征进行分析。

物权法源;多元性特征;分析

物权法是一部调整财产物权和财产权的法律法规,其主要功能在于实现社会财富的物尽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我国已经实施近十年,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物权法的应用有效明确了财产归属,明确了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可以避免掠夺式经济性活动的产生,避免由于财产归属权不明带来的纷争。此外,财产归属可以充分发挥出社会资源的配置,明确收益权,发挥出财产激励机制的作用。在传统物权法中的三大原则中,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原则都受到极大的挑战,我国的《物权法》根本就没有继续坚持一物一权原则,虽然坚持了物权法定原则,但该原则也遭到众多学者的质疑。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物权法具备多元性的特征。

一、物权法源的基本概念

(一)物权法源的基本表现

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物权法源是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的法律制度,根据物权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物权种类规范和物权内容规范两大类。物权的种类规范是指对于物权所属的类型进行定义,例如土地使用权、土地生产经营权等,明确所属于那种物权及名称。物权内容规范是指公民享有的这些物权的基本权利,里面规定一些详细的内容,对于物权不仅仅享有占用、使用和处分的权益,也享有其他更深层次的权益。

(二)物权法源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源不同于物权法的法源,他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虽然在名称上有些相似,所以不能将两者混淆。物权法的法源比物权法源的范围要广,物权法源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但是物权法的法源除了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外,还涉及到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等一些物权细节的变动信息。所以说物权法的法源包括物权法源。在物权法的界定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基本内容,只有有了物权才会有相关的对于物权的保护、变更等信息,物权法源也是物权法的基本,它给物权法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三)物权法源的划分类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源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源、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可的法源和上述法源之外的法源三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国家立法机构指定的,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成文的法律规定,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家法律、地方性行政法规,各区县的自治性条例。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立法型法源,是我国立法机构指定的法律条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种是变通型法源是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指定的适合本地区的法律规范。第三种是解释型法源,在法律的条文中,一般都使用专业术语,或者是一些条款说的不是很明确,解释型法源是对其的解释说明。

2.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可的法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可的法源不是经过国家立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条文,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物权法源的类型,首先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于物权不是很明确的物品,要依据国家及国务院的规定,例如,在我们国家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公民只是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具体怎么实施是要看国家的规定,不同的社会阶段可能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其次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同是法律条文,是当事人多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就具有了一定的约束效力。

3.其它法源

其它法源既不是国家的法律条文也不是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是我们在生活中总结的一些社会经验,主要包括习惯和政策两个方面。其中习惯是指由于立法者的有限性及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性,是一些平时的规范不能完全的表达出来,但是也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我们也是应该遵守的。政策是指中国共产指定的相关政策,对于物权法源也有规定。

二、物权法源的适用问题

物权法源的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下面方面:

(一)我国对于民事法律的认定不全面

在一些民事的法律中,例如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他们里面都有对于物权的确定,可是现阶段并没有把它们认定为是物权法源,物权法是属于狭义法律的范畴,他明确了各类物权所包含的大部分内容及对于物权归属和变更的相关的规定。民事法律与物权法源有一些交叉冲突的内容,这样不利于物权法源的确定。

(二)对于解释性法源认识不足

在我们的理论中,解释型法源也属于物权法源的一部分内容,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多数的学者持有否定和怀疑的态度,对于解释性法源没有正确的认识,这样不利于解释型法源发挥其正常的效力。

(三)对于习惯是否为物权法源观点不同

在国外的一些物权法源中,一直将习惯最为物权法源的一部分内容,但是我国的学者们对于习惯是否要归入物权法源的观点不同,有些的学者认为习惯也是社会上长期形成的制度,应该属于物权法源的内容,但是有的学者认为,习惯不属于法律条文和地方性文件,因此不能作为物权法源的内容。

[1]侯国跃.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角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3).

[2]李友根.司法裁判中政策运用的调查报告——基于含“政策”字样裁判文书的整理[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3]李永军,肖思婷.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J].北方法学,2010(03).

[4]杨冰.从《物权法》的规定看登记对抗主义的合理性[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4).

[5]魏振瀛.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 兼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比较研究[J].中外法学,2011(06).

D

A

猜你喜欢

多元性物权法规范性
库淑兰剪纸艺术中的多元性探究
论自贸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与方式
规则与有效——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的规范性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自然资源部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
从大卫·贝利的时尚摄影看摄影艺术的多元性
新形势下的《物权法》商事适用性分析
梁漱溟思想中的多元性与混杂性
我国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