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
2016-02-04吴玉霞
文/吴玉霞
自媒体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
文/吴玉霞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受众的信息自由度越来越高,但信息传播中的失范行为也越来越多。客观来讲,当前法律规制,远远跟不上自媒体发展的速度。对此,国家要结合自媒体发展特点,加强对自媒体及受众的法律规制和引导,加强舆论监管,对挑战法律权威和底线的要加以严惩。对此,本文结合自媒体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针对性提出自媒体法律规制完善对策,以期为自媒体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自媒体 法律规制 现状问题 完善对策
所谓的自媒体,就是受众用以表达自我观点、分享自身新闻的媒介,如微博、微信、社交APP等网络社区。自媒体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格局,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所有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主体,自主性越来越强。但自媒体在赋予受众自由性的同时,媒介素养和道德意识不强的受众在自媒体中总是触犯道德和法律底线,这就要求对自媒体和受众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2015年8月12日,全球的目光都聚焦于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次日各大主流媒体纷纷进行追踪报道。随后,许多受众通过自媒体进行个体化新闻报道,但在毫无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各种谣言纷纷出现:“塘沽爆炸急需HR阴性A型血”“CNN记者现场直播,强制被删”“天津爆炸案死亡人数至少1000人”“现场出现神经性毒气”等。这些不加甄别的新闻传播,成为了造假和谣言的温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不难发现,当前法律规制,远远跟不上自媒体发展的速度。对此,国家要结合自媒体发展特点,加强对自媒体及受众的法律规制和引导,加强舆论监管,对挑战法律权威和底线的加以严惩。对此,本文结合自媒体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针对性提出自媒体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以期为自媒体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一、自媒体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自媒体发展加以规制,只有一部涉及自媒体表达的规范,就是2000年正式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各种违法犯罪的网络行为进行了刑事、行政和民事界定。有关自媒体用户信息保护的法律目前也只有一部,就是2012年正式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自媒体运营商要承担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并明确了运营商对自媒体信息内容的管制权利。此外,有关自媒体规制的法规,都属于部门规则或地方性文件。
目前,有关自媒体的法律规制,基本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而这些发文部门又非常多样和复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都出台了有关自媒体规范的相关文件。
二、自媒体法律规制的问题
就国内自媒体法律规制现状来讲,主要存在着立法缺乏权威、立法语言模糊、行政权力欠约束和行业自律差等问题,要想构建完善的自媒体法律规制体制,就必须正视这些问题,以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
1.立法缺乏权威,法律管制失衡。一方面,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宪法权威性。本质上来讲,自媒体的信息表达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变相延伸,严格来讲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各部门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层次偏低,不符合宪法精神,根本不能代表广泛的民意。可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形成全局格局,且由于缺乏彼此之间的交流协商,造成自媒体立法体系的混乱,并集中体现在同一个问题所作出的规范完全不同上。另一方面,法律管制失衡,行政管制占绝大部分。目前,国内大部分自媒体规范性文件,都是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管制行为。而法律管制完全不同于行政管制,它比行政管制更具稳定性。因为行政行为受制于行政政策,而行政政策又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对自媒体规制经常会陷入因连贯性不足而带来的混乱局面,这也是目前自媒体法律规制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2.立法语言模糊,针对性不强。就我国自媒体法律规制条文来看,没有出现为自媒体表达自由划定针对性较强的范围,且具体法律语言还很模糊和抽象,如“虚假、煽动性、淫秽”等词语,这些都赋予了法官和行政部门较强的裁量权,不利于自媒体的良性发展。此外,立法语言的明确性和针对性不强,也会对因自媒体表达不当而对受害人不利,最显著的就是缺乏对损害计算的标准。例如,微信文章抄袭问题上,许多用户在没有得到原创作者授权允许的情况下,肆意使用其作品供其他人下载浏览,这种行为必然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但是对著作权人的损害有多大,是否达到犯罪标准,这些在当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说,法律没有找到利益平衡点,没有对自媒体及自媒体用户权利加以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
3.行政权力欠约束,容忍性不强。自媒体信息可分为多种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信息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标准和引导措施。例如,针对涉及公民隐私权的言论,就要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根本立足点,禁止以表达自由为借口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而对于政策性评论信息,属于公民监督权的一种外显,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因此政府要以包容的态度去看待和审视,如在“任建宇劳教案”中,当地政府部门正由于对其批评言论进行了打压,加上公安部门对自媒体也具有规制权,最终造成任建宇被劳教。尽管任建宇通过艰难上诉赢得了法律公正的判决,并维护了自身合法权利,但面对曾经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不得不令人反思行政权利膨胀所带来的种种问题。政府对负面信息的零容忍态度造成了舆论受限,民意无法充分表达,严重阻碍了民主社会的顺利建设。
4.行业自律不足,法律强制力欠缺。在新媒体时代,许多色情、暴力、煽动性、偷窥性等信息有着天然的吸引性,具有非常强的传播力,换句话说,许多自媒体用户更倾向于传播和阅读此类信息,在这个眼球经济时代,这无疑是自媒体运营的一大利润点。但因为自媒体法律规制的不确定、政府行政管制的失衡性,许多不稳定因素都导致自媒体运营商缺乏自律动力,一旦行政管制放松时就会放任这些负面信息的流传,再加上自媒体品种比较复杂,行业竞争十分激烈,对于自媒体用户而言,会本能性地选择那些管制性较弱的产品,而为了拓展自身的市场空间,自媒体行业显然不会达成自律共识。而且由于现有自媒体法律规制缺乏强制力,这些都决定了自媒体行业自律不足的必然性。
二、自媒体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针对立法缺乏权威、立法语言模糊、行政权力膨胀和行业自律差等自媒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和改进,以推动自媒体法律规制体制改革,为自媒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1.强化有限立法意识,重回法律管制正轨。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进一步推动了民主化进程,并在某些公共事件上得到了印证。而稳定、平衡的法律管制能够为自媒体发展提供有序健康的环境,这也是其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但法律并非是解决自媒体法律规制存在问题的唯一手段,道德、技术手段也应该被考虑在其中。以立法有限理论观点来讲,自媒体表达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因此对其限制也要符合宪法精神,以保护为主,以限制为辅,要结合刑法谦抑特征加以合理区分。此外,除了要强化有限立法意识外,还要寻求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救济路径,或者对拥有自媒体规制权的部门加以规模限制。但是,我国从未有过司法审查先例,目前行政管制要远远多于法律管制,面对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没有审查权,而有关自媒体的规范性文件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在现有立法框架内,可通过遏制行政权力的膨胀来达到有限立法目的,也就是说,通过立法对拥有自媒体管制权的部门进行法律规定,树立立法权威,避免行政权力冲破法律防线。
2.提高立法层次,提供法律指引。要想解决当前自媒体规制立法层次底下、缺乏权威的问题,不仅要提高自媒体规制的法律等级,而且要针对自媒体特征加以全面规定。因为只有提高立法层次,才能改善行政管控压制法律管控的不合理局面,且只有当法律语言明确而又有执行力时,才能避免法律被行政法规所架空的问题出现。而立法机构要从确保自媒体法律规制权威性,以及自媒体表达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出发,以“限制是为了推动”的理念为本,制定完善的涉及自媒体表达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法规的内部统一。只有明确自媒体行为后果,才能为自媒体发展提供法律指引,以确保其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合法性,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行法律条文多是原则性立法,所以更要加强专业术语和法律语言的明确性建构。如侵犯个人权利的具体标准、实质要件、赔偿方法等。总而言之,提高自媒体法律规制层次,不仅能够减少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能够为自媒体表达自由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引。
3.制定独特规制标准,确保自媒体表达自由。自媒体有着完全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点和规律。所以,自媒体法律规制体制的构建,切不可沿袭传统的规制标准或法律条文。虽然保护媒体的表达自由符合宪法精神,但针对不同媒介要有相应的审查标准,而自媒体也要有符合其自身特征的规制标准。因此,立法要在对自媒体特性加以深入确切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为其量身定做的审查标准,而并非套用已有的传统媒体法律规制标准。自媒体使用者有着较强的言论自由,而且所处的网络环境也更加开放,对此,自媒体表达更为自由随意,语言规则与现实生活有着较大出入,整体来讲在自媒体上能够接受的言语尺度更大,因此若是严格根据传统人格权理论对其加以规制,必然会有违自媒体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原则。
4.明确表达后果,强化行业自律。立法要明确自媒体运营商的法律规制,一方面要让其对自身的言论表达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自媒体运营商提供源于第三方的信息只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法律后果。比如明知道相关信息违法却依然采用,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若是在获知所传播言论不合法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就无法承担法律后果。而若是在获知所传播内容违法却依然不管不顾,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必须明确自媒体运营商言论表达的界限,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以强化自媒体行业自律意识,为自媒体法律规制的全面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总而言之,针对立法缺乏权威、立法语言模糊、行政权力膨胀和行业自律差等自媒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国家要强化有限立法意识、重回法律管制正轨,提高立法层次、提供法律指引,制定独特规制标准、确保自媒体表达自由,明确表达后果、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深化自媒体法律规制体制改革,为实现自媒体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
[1]郑淑霞.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J].学理论,2014(28).
[2]李茂春.法治视角下的自媒体意见表达与法律规制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
[3]张恒军.论中国网络媒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J].新闻界,2010(3).
[4]常宝莲.自媒体网站上虚假客户评论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克服——基于美国的经验及启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