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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商模式下的税收问题分析

2016-02-04黄阳博

山西青年 2016年19期
关键词:实体店网店税收

黄阳博

湖南省长沙市明德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8



C2C电商模式下的税收问题分析

黄阳博

湖南省长沙市明德中学,湖南长沙410008

C2C电子商务在解决就业问题上有着一定的作用,已经开始受到了国家的关注,但是关于C2C模式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政策。本文主要针对C2C模式涉及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探究。

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税法为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

按照中国税收的规定,只要是在我国进行货物交易,无论是根据哪种形式进行交易,都要对其行纳税权利。而商家无论是在开实体店还是网上销售,只要每月的收入金额达到了税收的起征点,就需要向国家缴纳税收金额。比如在武汉的一家淘宝网店“我的百分之一”,虽然销售途径是通过网上销售,但是其实是一家小服装公司,有自己的服装设计基地,有自己品牌的专业团队,并租赁了大面积的仓库,员工达300人左右,这种大规模与经营的模式与实体店无差异,所以相关工商部门认定其为实体经营,并对其征收了430万的税金(该网店一年交易额达一亿元)。虽然目前国家并没有对网店实行税收,关于征税的时间也是没有确定下来,但是对网店进行税收必然会纳入法律范畴,现有的税法也为以后网店的税收规定提供法律参考。

(二)网店不收税不符合税收公平的要求

在网上进行消费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网络消费已经改变了现在大多数人的消费观念,但是网店不提供试穿,消费者只能够根据图片选择。这就导致很多实体店被沦为了人们的试衣间,人们在实体店试好了衣服,再去网店买,因为网店不需要缴税、不需要店面租金,所以价格自然要比实体店便宜,这样对实体店的冲击是相当大的,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而且在网店上还会出现货物与网络图片不一致、质量差、服务差的问题存在,并且这些问题没有途径投诉。所以对网店实行税收之后,有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网络经营者将会更加重视消费者的体验,注重服务质量。这就给网店营造了一种竞争的氛围,优胜劣汰,留下服务态度好、商品质量好的网店,对消费者和优秀经营者而说,是一种双赢,所以如果对网店继续实行免税,就会扰乱整个市场的经济秩序,对实体店的经营造成影响,使整个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困境

虽然现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行为越来越频繁,但是关于网上交易管理的条例制定的很少,直到2007年,我国才制定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制定此条例的大概内容:凡是从事服务和商品交易的商店都是需要工商管理机关的审批,才可以正常运营,但是对特定的网上交易的具体事项还是没有具体的规定,从原则上来讲,只要是有盈利存在的交易都要登记缴税,才算是合法经营,但是对于特殊的C2C这块领域,大多数的网上经营者都没有办理工商执照,而且工商部门也并没有强制要求,所以没有办理工商执照也能就不存在征税这一项目,从本质上而言,还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网店出现不纳税的问题。

三、解决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方案

(一)提高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为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性,需要对税收进行信息化的建设,完善税收信息,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信息化的程度,完善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出网络技术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因为网络技术更加快速方便,可以有效提升电子商务的运营效率。此外,还要加强电子税收的管理力度,为此,相关部门要研究开发出监管税收的软件,专门进行管理,以更好的实现税收电子化,推动整个税收征管的改革进度的顺利实施,更快的实现经济公平。

(二)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化的最大阻碍就是现代技术的应用,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培养出综合能力高的技术型人才,要将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应用到电子商务税收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所以,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培训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C2C电子商务税收提供更多的专业优秀人才,为我国实现税收信息化提供一定的人才支撑。

(三)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在西方国家,公民自行纳税已经成为他们的习惯,这与长期以来政府的宣传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制定了完备的监管体系、税务征收制度和激励体系,在下一阶段下,需要做好税收法律制度的宣传,提升网店店主的纳税意识。如果网店店主具有纳税意识,那么即便法律上存在缺陷,也能够得到有效的弥补。此外,相关部门也要强化自身的服务意识,为网店提供针对性的服务,让网店店主感受到税收带给自己的好处,充分体现出“多付出、多回报”的原则,营造出良好的税收氛围。

(四)为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扶持

C2C电子商务在解决就业问题上有着一定的作用,网商这一群体也开始受到国家的关注,作为政府,需要为网络创业提供必备的扶持政策,有关部门曾就税收门槛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征收门槛为每笔交易200元以下,每月最低交易额不超过2000元,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虽然这一想法符合法律法规,已不符合当前环境,特别是在2011年9月1日实施3500元个税起征点后,这一想法更显得过时。目前,在B2C模式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应暂缓执行。当C2C电子商务征税时机成熟时,可在税种、税基、税率等方面进行规定,使其优于实体店。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现在对C2C电子商务还没有实行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一种必然趋势,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税务部门需要加强与物流、银行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协作,建立起信息采集制度,顺应网络税收的发展要求。

[1]张馨月,韩道琴.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经济师,2016(06).

[2]臧海涛.浅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J].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1).

[3]何春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索[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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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F724.6;D922.22

A

1006-0049-(2016)19-0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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