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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研究

2016-02-04杨燕雪曹锦锦

山西青年 2016年16期
关键词:政法学院河北大学驾驶人员

杨燕雪 曹锦锦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研究

杨燕雪*曹锦锦*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近年来,“毒驾”行为发生的越来越多,严重威胁到了我国交通管理秩序,也造成了很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因此有力打击“毒驾”行为,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本文就“毒驾”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目前的法律缺陷提出了一些建议。

毒驾;打击;对策

一、毒驾交通违法行为概念

“毒驾”进入人们的视野是从2012年江苏“4·22”特大交通事故开始,事故发生正是由于驾驶人员在驾驶人在事发前曾吸食冰毒,在驾驶过程中出现精神幻觉等症状才导致14人死亡重大事故。近年来,各地的毒驾行为也越来越多,呈增长趋势。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大家都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是毒品的危害要远大于酒精所带来的危害。因此毒驾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管控,否则将严重危害我国交通道路安全。

二、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危害

(一)毒驾交通违法性的特点

增长速度快。由于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在2003到2005年大约只有20起,2012年则已达到100起。2013年公安部门查获毒驾2000余人次。除此之外,我国吸毒人数也是激增,我国仅记录在册吸毒人员就有295.5万名,而实际人数大约是登记人数的5倍;而我国登记在册驾驶人员已突破3亿大关,说明我国毒驾群体日益增大,截至2014年10月份,登记在册吸毒驾驶人员达62万。如果不采取措施,毒驾群体会越来越多。

毒驾肇事后行为恶劣。吸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肇事者大脑神经处于极度兴奋状态,甚至出现妄想幻想状态,在民警调查时往往会出现恶意逃窜、拒绝检查甚至行凶伤人等恶劣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带来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和暴力刑事案件。不用说毒驾事故受害者难以做到防范,就连执勤民警面对毒驾肇事者也要做好充分准备。

“毒驾”具有隐蔽性。我们可以通过察言观色来初步判断一个人是否“酒驾”,但是是否“毒驾”,我们很难断定,毒品对人的影响则主要表现为精神方面的抑制和亢奋,单从外表我们看不出来一个人是否吸毒,也正是因此,对于“毒驾”的查处工作是很难进行的。

(二)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对毒品管理秩序的危害。毒驾行为与涉毒犯罪是成链条的,贩毒,运输毒品,吸毒都是我国毒品犯罪的重要打击对象,因此,毒驾行为是对我国毒品管理秩序破坏,除此之外,近年来驾驶员吸食一些毒性含量较低的新型毒品也是为了保持大脑兴奋,方便开车。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给出新型毒品的定义,因此公安机关在实践中也不好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将打击吸毒驾驶行为与毒品犯罪活动结合起来,才能标本兼治,有效的制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毒驾”行为最大的危害表现为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这种行为带来的危害在刑法学中属于“危险犯”范畴。驾驶人吸毒后的反应力,自控力都会有所下降,不能应对突发状况,在公共道路上开车显然是对公共交通秩序的一种危害。

三、我国毒驾违法行为的管理现状

内涵不清,执法困难。对于“毒驾”的内涵的界定,学界尚未达到统一的认识,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过相关描述,“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禁止行为,但是此描述引起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毒驾”中的毒不应该是药品类,毕竟药品是一种医疗行为,与毒品有本质的区别,另一些人则认为有些药品经人服用后,大脑亦会产生精神模糊等严重症状,所带来的危害并不小于毒品带来的危害,因此对于“毒驾”中的“毒”应该做更广义的解释。正是由于我国没有对“毒驾”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如何认定“毒驾”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我国的法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禁止毒后驾驶的行为,但是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那么行为没有责任规制,法律就形同虚设,此外,仅仅有道路法方面的立法远远不够,如果不对“毒驾”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行为人就意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针对“毒驾”行为的罪名,虽然有些罪名如“交通肇事罪”涉及到该行为,但是在法律适用上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才能适用该罪名。因此在刑法上,只要吸毒驾驶就可以进行处罚的罪名是没有的。

执法主体不明。“毒驾”顾名思义有吸毒和驾驶两种行为,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管控,但是两者结合到一起究竟该由谁来管,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法律分工不明确则责任不明确,因此在现实管理中,谁也不管该行为,相互推诿的现象很多。

四、完善我国“毒驾”管控的对策建议

明确内涵。任何行为都要对他进行概念上的准确界定才能更好的对它实施管理。要想对“毒驾”行为进行更好的管控,就要给出“毒驾”的明确定义。笔者认为要对“毒”进行广义理解,正常的医疗药品不属于毒品,但是一些具有特殊作用的药品如果非法使用则构成“毒”。除此之外,在法理分析上,毒品进入人体后并不一定立即发生作用,但是只要驾驶人吸毒后驾车就会威胁到了交通安全,因此“毒驾”行为应认定为是一种行为犯,应该明确其真正的含义。

完善法律法规。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势在必行的,应该明确规定“毒驾”的行为制裁后果,这样能够震慑他们,使他们因为畏惧刑罚不敢在吸毒后驾车。除此之外,在行政处罚上,也要对一些非法滥用药品后驾车的行为进行管制,将“药驾”纳入到《道路安全法》的制裁范围内,这样两个法律部门双管齐下,能够有效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概率。

明确执法主体,健全管理体制。交警和禁毒部门都有权管理“毒驾”行为,但因为“毒驾”行为核心是驾驶的行为,首先危害到的就是道路安全,因此,交警在执法中占主导地位是毋庸置疑的。除此之外,两个部门应该通力合作,通过前线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后台的毒品犯罪,能够做到信息共享,最终达到毒驾毒品共打击的双赢。

杨燕雪(1991-),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曹锦锦(1990-),女,汉族,河南项城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D924.3A

1006-0049-(2016)16-0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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