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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预付款到底该不该退

2016-02-04

新传奇 2016年46期
关键词:订金预付款定金

定金、订金、预付款到底该不该退

在最近开启的“双十一”促销中,消费者王女士在网上预订一款游乐园门票,定金99元。可下单后不太想去,于是她想到退定金。但商品网页上,明确写着“定金不退”。这让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网上买东西很多都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定金不退是不是霸王条款?”

据调查,在电商促销中,商家的规定各有不同,除“定金不退”外,还有“订金不退”、“预付款不退”,甚至“预售款不换”等。

为什么会有定金一说?从某电商平台获悉,事实上,部分商品预收定金,并不是今年首创。最开始,是因为有些商品“双十一”前被大量消费者加入收藏,但到时间不付款,导致真正有需求的顾客买不到,商家库存的商品卖不出。平台认为,收定金的商品,基本都是有供货保障的,也是买卖双方的一个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则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工商部门解释,只要网络平台以文字形式(也即书面形式),注明了合同约定,比如写道“定金不退”,消费者在下单后反悔,电商确实可以不退定金。因为“定金”是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这就好比买房,先按比例交付定金,这表示一种合同约定,一旦消费者毁约,房产公司则可以不退定金。

而在网络交易中,时常出现的“订金不退”、“预付款不退”等,在法律上并无界定。

2015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部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保委则认为,预付款、订金都不受法律保护,也只是消费者做出的购买意愿表达,也不受法律约束。消费者只要支付了价款,哪怕是逾期支付,商家没有理由不予退还。如果消费者违法造成赔偿,只能以填补商家损失为限。订金不退、预付款不退在实质上涉嫌霸王条款。

不过,工商局提醒消费者,网购时要理性,看清各种集中促销活动优惠券、积分的适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等,对宣传页面、活动细则、订单详情、聊天记录等做好截屏,并索取购物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以作为事后维权的证据。

(中新网等)

案例解读

一目了然看盗抢罪抢20块判4年半

4年前,蒋心刚年满十八周岁,因抢劫罪入狱,被判刑4年半。今年2月,其刑满出狱。出来后,蒋心又干起“老行当”。

2016年4月2日13时许,蒋心在临武县城某网吧抢劫5名少年。他对受害人唐某进行言语恐吓、威胁,并强行将唐某和谢某各自裤袋里的10元钱抢走。8月29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蒋心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对此解释说,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

“抢劫罪是行为犯,蒋心的抢劫最终虽只获赃款20元,但蒋心抢劫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在抢劫过程中为排除受害人的反抗,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和威胁,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超分析说,蒋心在刑满出狱5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应从重处罚,“虽然,抢劫犯罪中金额大小也是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本案中对蒋心从重处罚的主要依据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及构成累犯这两个因素。”

现年30岁的许军是个“惯偷”。去年7月23日下午,许军流窜到某单位家属楼陈某住处盗窃被人发现,许军在反抗抓捕时弄伤了许某。

此案主审法官分析说,许军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行为性质从盗窃转化为抢劫。

关于其是否与抓捕人员产生冲突的认定,许军在公安侦查期间已供认在案,且许军的供述与证人陈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许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

据此,法院认定许军构成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因为疯狂盗窃逾百次,曾华南被称为“神偷”。经法院审查,其盗窃现金24万余元,最终他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汨罗法院刑一庭庭长陶立安分析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盗违法行为、入户盗窃和扒窃的行为日益突出,行政处罚手段在防控盗窃违法行为方面未能实现预期效果等原因,故《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扒窃从“多次盗窃”中提出来,与“多次盗窃”并列,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打击。除了盗窃数额较大、扒窃、入户盗窃外的盗窃行为。”陶立安分析说,盗窃未遂,被盗物品价值难以确定,因其实施了盗窃行为,都应纳入“次”来考量。

(《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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