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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案重判:离职、挂名、签字的均难逃

2016-02-04

新传奇 2016年46期
关键词:李志刚危化品资质

天津港爆炸案重判:离职、挂名、签字的均难逃

瑞海公司和安评中介机构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多名本该把好关卡的政府官员渎职失察,个别官员甚至受贿滥用职权,导致隐患日积月累,最终酿成惨祸,相关责任人也均被重判。天津港爆炸案值得所有企业、监评机构及公职人员反思。

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一声巨响,震动了整个滨海。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68.66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瑞海公司:超范围经营,拿资质当儿戏

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一家名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经调查,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经营。

如果说在港区内要从事危化品的经营,必须要取得这些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这两个证,而办理这两个证又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包括发改委立项环评安评还有能评卫评等等一系列的手续。

这些手续听上去繁复,却是企业具备相关生产经营条件的基本保证。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无险作业许可证,也就是拥有了存储和经营危化品的相关资质。既然拿到了相关资质,就说明这家公司应该是具备危险品经营条件的,可是瑞海公司为什么刚刚拿到相关资质两个月的时间就发生了如此大的事故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助理检察员乔大元指出:“这个公司在办理经营资质的过程中存在了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他对这个资质想的是非常儿戏。”

为了获取危化品经营的相关资质,瑞海公司在很多环节违规操作。例如,按照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面积大于550平方米的,仓库距离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等必须大于1000米,为了规避此规定,瑞海公司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虚报危化品仓库储存面积。瑞海公司向环评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材料显示危化品仓库实际储存面积为3622.2平方米,环境影响报告书低报危化品储存面积为541.84平方米。

这份报告书还依据虚假的公众参与表及公示照片,得出公众在了解项目基础上,支持项目建设的结论。2013年10月31日,专家评审通过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瑞海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不仅自己造假,还联合评估公司一起造假。2013年初,瑞海公司打算把一个普通的货物堆场改造成危险化学品的堆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通过关系找到了中滨海盛公司,希望中滨海盛公司为他们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滨海盛的董事长赵伯扬虚设项目组,指定员工曾凡强一人为瑞海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

为了编写报告,曾凡强曾去瑞海公司实地了解过情况。实地了解后,曾凡强很清楚瑞海公司要改造的项目不能达到相关标准,但还是在报告中做了安全评价。几个月后,在明明知道预评价和验收评价这两个报告不能由同一家公司来做的情况下,中滨海盛公司又违规为瑞海公司出具了验收评价报告。

中滨公司出具的这份报告在瑞海公司第一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会上被专家段晓瑞指出存在安全隐患没能通过,没多久,与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关系密切的李志刚就帮忙摆平了这件事。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原正处级调研员杨宝清的证言显示,李志刚给他打电话说专家段晓瑞水平比较高,但对地方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是很了解,下次验收评审就别邀请他了。

李志刚是谁?他为什么愿意下这么大力气帮助于学伟呢?李志刚,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长,负责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核,发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评价和监督等工作。也就是说,瑞海公司需要的资质由李志刚所在的单位审批。

在李志刚的干涉下,第二次安全评审,验收评价报告通过。作为相关审批项目的负责人,本该为项目安全把关,李志刚不仅没有做到这一点,还选择收取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的贿赂,违规操作为其获取危化品经营资质。

几年间,李志刚断断续续收取于学伟行贿的物品金额折合人民币98350元。为了帮助瑞海公司获得危险货物的经营资质,李志刚滥用职权,先后签发了8份港口经营资质的批复(文件)。

瑞海公司以这8份批复为依据,违法建设危化品堆场,并长期违法进行危化品经营活动,最终酿成苦果。2015年8月12日晚,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庭审直击: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8·12”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除大量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另有4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5件,涉及25人;瑞海公司等相关企业及责任人员犯罪2件,涉及人员24人。

系列案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瑞海公司相关人员的审判。在天津二中院的公开审理中,公诉机关指控,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并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共计49332.97吨。同时,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余万元。

由于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这是“8·12”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

在瑞海公司案的庭审现场,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13名被告人“没有异议”。在法庭陈述中,多名被告人均对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对事故受害者及家属、对天津人民表示道歉,真诚忏悔。

“我知罪认罪悔罪,”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在法庭陈述中表示,“作为瑞海公司的负责人之一,我对整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学伟说:“我想再次对事故中的逝者伤者及其家属、广大市民表示诚挚的谢罪,对给国家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谢罪,对给政府和广大部门带来大量艰难复杂的救助工作表示谢罪。”

同时,天津二中院还审理了中滨安评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案,该案涉及11名被告人。三天时间里,天津其他9家基层法院进行的,则是涉“8·12”事故25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的庭审。

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许多职务犯罪被告人在最后的陈述中同样表达了自己深刻的反省和诚恳的道歉。“我怀着极其沉痛的心情,向遇难群众、牺牲的消防官兵、公安民警表示深深的哀悼。”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主任武岱是此次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原职级最高(正局级)的两人之一,在法庭陈述中他表示,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深深认识到自己作为市交委主要负责人,确实存在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审查的行为,对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出现监管工作缺失,“我负有重要的不可推脱、不可回避的领导责任。我愿接受法律的判决。”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朱立明表示:“我作为公职人员参与这次施工项目的审批,在工作中有明显的疏漏和失误,我诚恳接受法律处理。希望在岗公职人员,特别是行政审批人员,引以为戒,在具体工作中能更细致、更谨慎,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重判:给受害者、社会一个交代

11月9日,“8·12”事故系列案件各个法庭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宣判,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瑞海公司其他10名人员,也被判处三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刑,其中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等6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李志刚被判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律专家介绍,此次“8·12”事故系列案件的判罚,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顶格”处罚(“顶格”处罚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比如说:要判3-7年,判7年就是“顶格”处罚)。比如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

在此次法庭判决中,25名官员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占60%,其中4人顶格判处7年有期徒刑,占全部职务犯罪人数的16%;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0人,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仅有2人。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虽然事故发生期间已经离职,此次也被追责判刑,这包括前副总经理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他们需要为任职时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之前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公司注册法人代表时也只是“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但这并不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显示,瑞海公司违法经营期间,他曾在多份公司文件上签字。签字挂名就要担责,这绝不是儿戏!

同样“一字千斤”的还有安评中介机构。法院审理认定,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多名签字专家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警钟长鸣:失职失察与滥权同等追责

无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都难逃法律的追责。“8·12”事故系列案件,从涉及政府部门来看,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7人获刑,天津港集团方面5人获刑,天津市两级安监部门是4人,天津海关部门是5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局是2人,天津海事局是1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是1人。

25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原职级为正局级2名、副局级6名、正处级10名、副处级7名。级别高对应的不只是权力大,更重要的是责任重大!尤其是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失守”的官员,更难逃法律的严惩。

在“8·12”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大量政府官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并且是实刑、重判。

以往一些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中,人们往往关注审批责任多于监管责任、滥用职权多于玩忽职守,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和犯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被告人的处罚相比较轻。这样的判罚,容易给一些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带来错误的理解,以为玩忽职守、为官不为算不得什么大问题。“8·12”事故的惨痛教训,让人们更多看到了“失察”之害。正如公诉人在法庭上一再提及的那样,这么多个环节,哪怕其中一个环节多一份尽责,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天津市交委原主任武岱,履行监督职责不力,致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许可、审查项目;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有效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导致对瑞海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工作缺位。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天津港集团公司原总裁郑庆跃,在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期间,领导、督促所属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天津港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下属规划建设部门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建设危化品堆场毫不知情,导致瑞海公司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天津新港海关原关长刘俊倩,忽视对下属工作人员管理及依法行政的监督;未能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要求;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使得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持续。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从此次系列案件的判罚来看,法院普遍将负有监管职责和存在严重玩忽职守行为,与负有审批职责的渎职行为同等处罚,整体刑期普遍较高。此外,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加大了处罚力度。简而言之,审批与监管并重,滥权与失职同责。这样的判决无疑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罚具有示范意义,也向担负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发出了严正警示。

“8·12”事故是一场空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之对应的是严厉的追责。“顶格”的判罚,既是给受害者、给社会一个交代,也为企业立下了规矩,给审批监管部门划了底线。无论是经营者、监管者,乃至全社会,都有必要从中吸取教训,那就是必须守法,必须守规则、守规矩。企业守法经营,才能有长远的盈利和发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守住底线,才是对国家、对社会,也是对自己和家人尽到应尽的职责。

(《天津日报》2016.11.10、中国新闻网2016.11.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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