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存与共生:中国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研究
——基于近代以来中国社团组织发展史的考察
2016-02-04尹广文
尹 广 文
(华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063009;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130010)
依存与共生:中国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研究
——基于近代以来中国社团组织发展史的考察
尹 广 文
(华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063009;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130010)
国家与社团组织的关系问题是社团研究和发展实践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围绕“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理论研究所形成的四种不同解释性视角,即公民/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制度学派和本土化理论的对比和检视,并在此基础上对近一百多年以来中国近现代社团组织发展史的四个阶段的考察,即20世纪初至1927年社团生成期、1927年后至1949年社团整顿缓慢发展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社团萎缩沉寂期、1978年改革开放后至今社团复苏发展期,依存与共生才是国家与社团组织关系的本质意涵。沿着这一关于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判断,我们再次回归当前的社会现实,可以发现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依存与共生的关系形态,在理论研究、制度设计与政策倡导、社会发展实践、社会组织未来发展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实践的应用空间和理论创新的指导价值。
依存与共生;社团组织;国家;关系研究;发展史
改革开放30多年,随着中国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在发生着重大的调整,从原来的“总体性社会”下国家对社会的“全能主义”控制到当前“多元分化社会”中国家对社会的“权威主义”治理模式确立[1]。这种转变既是市场化改革取向下利益主体多元和分化的回应,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结果。反映在社会生活层面便是一些新的现象和事物的产生,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则是社会生活中大量社团组织的涌现。依据民政部 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全国现有社会团体31.0万个,年均增长都在7%—8%[2]。大量社团组织开始全面介入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领域,成为连接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既是满足民众需求、表达公民意愿的组织化实体,也是国家与政府政策倡导和制度展开的正式化场域。
作为一种组织化实体和正式化场域存在,国家与社团组织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是具体实践中产生问题最多的关键点所在。一方面是学界在不同视角下对国家与社团组织关系的梳理与重新界定,并在界定中进行新的建构,另一方面是在基层的社团组织发展实践中遭遇诸多困境中的改革尝试,并在尝试下的创新,二者叠加,使得当前国家与社团的关系看起来复杂多样而又模糊不清。那么,中国的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到底呈现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如何逐渐形成并被建构强化的?未来的中国社团组织又将以什么样的形态发展下去呢?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最好的方式是回溯社团组织的源头,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去寻找答案,通过对近代以来中国社团组织发展史的考察,离析出国家与社团组织的关系状态,以关照和回应当下,并预期和解释其未来的发展。
一、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研究的视角检视
社团组织(mass organizations),按照中国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界定,即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愿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是社团组织的基本特征,而其类型在《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释中,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把社团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作为民众与政府、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国家对社团的管理几经调整,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形成不同的政策举措,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调整和政策变化,折射和反映出来的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图景。围绕“社团组织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学界形成了四种不同的认知和解释性理论,通过对不同理论的对比和检视,我们也许能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本质关系所在。
(一)公民/市民社会理论视角下的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研究
公民/市民社会理论源远流长,20世纪80年代开始融入西方主流话语体系,成为解释国家与社会关系最为流行的理论学说。“公民/市民社会”概念被引入中国社团组织研究则源于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者格登·怀特对浙江萧山地区各种社团的实证研究[3],与此同时,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也对同一地区的社团组织进行了研究[4],其所得出的关于国家与社团组织的关系的结论都为“半官半民”,具有明显的“官民二重性”特征。这之后,以邓正来(他使用的是“市民社会”的译法)和俞可平(他更多用“公民社会”的说法)为代表的国内学术界围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运用公民/市民社会理论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一批较有影响的成果,比如邓正来的《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俞可平的《治理与善治》、何增科主编的《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等,学者们虽在一些基本问题和主要观点上存在诸多分歧,但其普遍认同“公民/市民社会”在中国不仅是一种价值构建,更是一种实体存在,表征之一便是大量社团组织的兴起。因此,在公民/市民社会理论视角下,社团组织就成为连接公民与政府、国家与社会的纽带和桥梁,中国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向便是在发挥大量社团组织作用基础上的公民/市民社会的成熟。但公民/市民社会理论采用西方的民主自由理念,即“国家—社会”的二分法取向,而在一个国家权威至上的整体性社会中“公共领域”发展不足,且后发性现代化走向的国家,其真正的适用性和解释力则需要再检视。
(二)法团主义视角下的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研究
法团主义理论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由著名政治学家施密特提出,“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5],按照中国学者张静的解释,法团主义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互动体系的概括,其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通过对社会不同利益集团有序的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并用各方同意的方式进入体制,以便使决策过程有序吸收社会需求,将社会冲突降低到不损害秩序的限度,这样国家与利益团体之间形成一种合作与相互支持关系[6]。陈家建也认为法团主义视角契合中国社会,尤其是近年城乡基层社会大量法团化组织形态的出现,使得法团主义视角的研究能够比较清晰地展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调整[7]。但学者吴建平却认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公共性有所发展,各类社团组织不断壮大,似乎呈现出与社会法团主义相似的制度化特征,但由于中国社会公共性基础的缺失,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解释模式,并不能完全具备中国社会的适用性[8]。尽管现有关于法团主义视角下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研究的不同认知,乃至相反判断,这里笔者认为相较于公民/市民社会理论对社会与国家的分立与制约的多元主义强调,也许法团主义更适合“全能主义”退却后“强国家、弱社会”的中国现实,只不过在具体的分析框架和解释视角及核心主张还需要进行本土化取向的修正。
(三)制度学派视角下的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研究
制度学派源于经济学,核心关注不同历史或社会环境之下的不同制度形塑和结构性的社会关系特征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到20世纪70、80年代,制度研究开始进入政治学和社会学视野,形成新制度主义学派,其研究重心也转向了制度的性质以及制度如何影响人的行为问题,最早将新制度主义引入社会学组织研究领域的是Silverman,他首创了对组织的意义系统以及社会形态构建的研究和重构组织的方式,沿着这条路径制度学派的组织研究先后形成了诸多的核心概念和解释框架[9]。国内运用制度学派对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的研究较有代表性的要数高丙中对社团合法性的四种分类[10]和沈原所提出的社团发育的“制度的形同异质”[11];郭毅等人从制度的产生、维持、扩散与变革,制度化对组织内部的影响以及制度化对组织外部的影响等方面,详细探讨了组织与制度的关联性[12];王威用“制度环境”和“合法性”两个核心概念,提出社团与国家的关系既有限制,也有促进,二者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并改变的[13];张瑞玲则提出社团与国家的关系调整既是不断适应制度环境的结果,也是追求技术目标的产物[14]。制度学派的分析视角在一种制度均衡与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中去看待组织的运行,尤其是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问题,能够较好地呈现社团组织与国家的关系依存和调整。但针对大量既存的制度体制外民间社团却无法进行充分说明,而且制度主义繁杂的概念和观点也很难形成一个整合性的流派,降低了其社会影响力。
(四)本土化理论视角下的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研究
这里所谓本土化理论视角,即从中国社会特定的国情、社情与民情出发,通过对典型案例经验的提炼总结,阐发出具有较强说明性和解释力的理论观点,并能够回归经验以指导实践的理论形态。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社团组织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大量社团组织的兴起,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也促使一批学者展开了关于社团研究的本土化理论建构。康晓光等提出“分类控制”观点,论证了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会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15];渠敬东等认为中国30多年改革实践是一种“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的转向[16];周飞舟提出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制正日益成为国家、社会的主导行为方式和内在运行逻辑,最终在分税制下,财政资金专项化支付会产生出一个“项目治国”的新局面[17];邓正来则基于对近30年国家社团管理政策演变的考察,提出一种监护型控制的总体逻辑[1];江华则提出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契合程度决定了国家对社会组织选择支持还是限制,这与转型期国家的主导地位和较高的自由裁量权有关[18];郁建新等则认为基于政府治理水平和社会发育程度的考量,社会协同是当前中国社会建设中政府与社会间关系的现实选择[19]。本土化理论在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的分析框架下,着眼于中国社团组织发展的实际,且有经验型材料的支持,能够较为恰当、准确地反映现实。但也正是基于具体化的经验总结和典型案例的提炼,使得诸多本土化取向的研究更多带有历史局限性和特定情境针对性,且诸多观点间相互对立,影响了本土化理论视角对国家与社团关系的解释力。
二、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分析框架下中国近代社团组织发展史
通过对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研究的相关理论视角的检视,研究者发现,虽然不同理论对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的看待视角不同,考察的手段各异,关切的核心问题不一,以及最终获得的结论各有差异。但它们都把社团组织的发展变迁置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之下展开,反映出社团组织的发育生成、发展壮大都离不开国家与社会既存的关系实践场域。因此,要真正认识中国当前社团组织的发展现状和问题成因,尤其是社团与国家和地方政府互动中所呈现出来的诸多生存样态,并在此基础上预判中国社团组织发展的方向,最好的方式还是得回溯社团组织的源头,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去寻找答案。
追溯历史,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民间社团不仅缺失活动空间,而且也很难得到孕育发展,只是到了20世纪初,一些现代意义上的社团组织才渐次出现,但其发展演变的历程却倍显艰辛,尤其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断调适中,几经转换和波动,才最终形成今天的存在状况。本文按照社团组织成长发展的规律性并结合学界已有研究的相关成果,把社团组织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演变史分为20世纪初至1927年社团生成期、1927年后至1949年社团整顿缓慢发展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社团萎缩沉寂期、1978年改革开放后至今社团复苏发展期四个阶段[20],分析不同时期社团组织发展状况,以揭示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本质特性。
(一)20世纪初至1927年社团生成期的社团与国家的关系
20世纪初,随着清政府推行的一系列“新政”改革,“振兴工商、发展实业”成为当时最主要的民族自救自强运动,新兴的商人阶层和大量知识分子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先后创办了一批商会、民团和学会,形成“近世译书,盛宴团体,各省风气所趋,商有商会,学有学会,其余凡有一事,必有一会”[21]之局面。据一些史料统计,辛亥革命前夜,中国各地的商会达到了2000余家,全国除西藏等个别地区外,几乎都存在大大小小规模不等的商会组织;这一时期的民间社团的数量则更是不计其数,从声势浩大的义和团运动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前各地军阀割据态势都可以反映出当时民团力量的强大;一些知识分子和民族进步人士先后成立了诸多学会组织,从早期的“兴中会”到后续的“同盟会”等组织可以看出学会组织政治诉求化的转变和巨大社会影响;同时全国性的一些社团组织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形成,诸如全国性的商联、报联、教育联合会等,也出现了一些专业性团体,如工会、农会、银行、律师等群体性社团组织。
社团组织在中国社会的初兴即指向抵御外来侵略、挽救民族危机、自救以图强之目的,譬如上海体育会其成立之目的即因“国民躯体羸弱,致蒙‘东亚病夫’之诟,欲图强国,必先强种”, 遂组织体育会,以“锻炼体魄,研习武课,冀成干城之选”[22]。在地方基层社会,根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要求凡城镇各设议事会、董事会,乡设议事会,负责办理自治事宜,表明社团对国家基层公共事务具有较大的自治管理权能。而就社团组织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清末民国之初国家为实现强国图存之目的,是主动倡导和鼓励民间社团组织发展的,商会、学会等社团因政府的督办和催化得以产生。因此,在社团生成期下,一方面是国家的剧烈变革导致大量社团组织的兴起,另一方面又是大量社团组织在国家的励志图新以致最终的革命性变革中,发挥了先导性作用。同时在具体的国家与社会的公共事务处理中,社团与政府相互协作,既担当着某种特殊的中介角色,又为政府起到了功能弥补作用。总之,这一时期,社团组织与国家二者相辅,彼此形塑,共同探寻着民族自救自强的道路选择。
(二)1927年后至1949年社团整顿缓慢发展期的社团与国家的关系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北伐战争既消灭了各地军阀混战的局面,也在一定意义上摧毁了民间大大小小自治型的民团组织。本着“为我所用”之目的,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对民间社团进行全面的整顿和清理,从最初的暴力镇压,取缔了大量的地方自治力量和民办社团组织,到30年代开始用法律的手段,以加强对社团组织的监控,并最终成为其御用之工具。经过此次整顿,到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社团数量接近5万个,社团会员1000多万人,社团组织还是有一定的缓慢发展。查阅民国政府相关文件资料,我们发现国民党及其民国政府对社团组织采取的是一种“行政性监控”和“体制性吸纳”的双重控制策略,按照1930年国民政府出台的《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的规定:“所有容许组织之团体,都必须接受中国国民党之指挥”“服从政府之命令”[23]。这样,国民党及其民国政府牢牢掌控着社团组织的命运,把握着其具体的发展方向;而社团组织为了其生存和发展,要么牢牢地依附于政府,要么走向一个相反的路径。
于是,我们看到,民国时期社团与国家关系中出现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画面。一方面是国民党和民国政府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惜动用暴力性手段,通过对各类民间性社团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控制,形成了对社团的直接管理、领导和支配,使社团组织成为国民党及其政府的附属物和统治工具。另一方面则是大量形形色色的社团组织以不同方式寻求着生存乃至发展的可能,一些被国民政府所接受或认可的社团组织开始进入现行体制内进行活动,以寻求政府的保护,譬如“诚社”;一些由大财团和买办帮会所支持的社团组织则从“白道”转入“黑道”进行活动,比如上海“青帮”;也有一些由基层地方社会的地主乡绅把控的地方性社团组织从地上转入地下,在政府外寻求着存在的合法性,比如“自治讲习所”;还有一些长期受压迫的社会力量,则开始质疑国民党及其政府的合法性,逐渐演变成一股强大的反政府力量,并最终成为民国政府倒台的重要原因之一,譬如“全国总工会”。总之,在社团整顿缓慢发展下,国民党和民国政府对社团无差别的清理整顿,导致社团组织的畸形发展,社团与国家之间相悖逆而存,彼此伤害,进而成为推动社会急剧变迁——革命的一个主要因素。
(三)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社团萎缩沉寂期的社团与国家的关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面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大量形态各异的社团组织,党和政府采取了甄别分类、团结改造的社团管理之策略,按照“组建人民之团体、清理无益于人民之团体、整合有利于人民之团体”[24]的总体性思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规模较大的社团改造之运动。首先陆续成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人民团体,并在地方相继建立地方人民团体或分支机构,最终形成了八大人民团体参政议政之格局。其次清理取缔了原国统区的同乡会馆、反动会道门等“无益于人民之团体组织”,基本肃清了民间帮会、封建迷信组织和一些反动势力,稳定了社会的秩序。最后是对国统区的福利救济团体、学术团体等进行整合,其主要方式是把原有社团整合进现有体制之内,以接受人民政府和新型人民社团的领导,并对其具体业务和活动进行指导,譬如1950年国家成立“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科普联)以整合旧有学术团体。通过新中国成立之初新的社团管理举措的实施,至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社会主义社团体系基本建立,后续虽有十年“文革”浩劫,但1949年到1978年这一时期的社团基本上呈现出:总体数量锐减、民间社团不复存在、社团组织依附性发展、八大人民团体独领风骚等发展形态。
总结这一段历史时期国家与社团组织的关系,笔者认为总体上还是比较成功的,国家诸多管理制度和政策倡导的推行,既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扩大了执政党的统治力,维护了社会秩序,又促使一些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人民团体(这里主要指八大人民团体)能够以自主独立的身份介入到国家的治国方略的商讨中,延续了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党所形成的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优良传统。同时在一些社会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领域,一些民间性社团在新政府领导之下,也发挥了民众动员和社会建设的主体能动性。当前一些民间的声音只要提到1949年到1978年这一段历史,动辄就只是一味地批判和否定,而没有深入这一时期的社会现实进行整体性思考和具体性分析。就这一时期国家与社团的发展而言,看似在国家集权性控制和政府一元化垄断之下,社团组织数量锐减,进入萎缩沉寂阶段,但人民团体却作用突出,民间社团也在社会建设中发挥了一定功能。总之,在社团萎缩沉寂期,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社团组织采取分类清理、团结改造的策略,既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又在一定限度上控制并扶持了人民团体的发展。
(四)1978年改革开放后至今社团复苏发展期的社团与国家的关系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和社会体制深入性推进,我国的社团管理策略也在进行着逐渐的调整。以2000年为分页,改革开放前20年是一个社团组织开始复苏的时期,市场经济形塑了大量的多元化社会主体,社会多元分化和各利益主体需求的多样化促使一批自主性的民间社团逐渐兴起,这其中虽先后经历1989年和1998年的调整,但总体上社团组织还是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公共事业以及宗教等领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按照1989年初的统计,当时全国性社团由“文革”前的近百个发展到1600多个,增长了15倍;地方性社团也由6000多个发展到近20万个,增长了约32倍[25]。2000年以后,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开始极大释放,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调整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加之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大量外源性社会组织进入中国大陆,开始参与一些较有影响的社会事件和公共性议题,使得国家和普通民众开始看到了社会组织的力量。于是,我们看到在当前的社团发展实践中,一批官办社团开始转型,人民团体寻求着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功能,诸多行业协会被要求与政府脱钩,而大量民间社团则争取着其存在的合法性身份。
改革开放近30多年,国家与社团关系几经转化,很难在一个同质性时段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总体性概括和陈述。这里我们用两个关键词来表征其关系转化,即2000年前的“行政化控制”和2000年之后的“体制性吸纳”。改革开放之初,国家的中心是经济体制改革取向下的经济建设,社会领域尤其是对社团的管理,依然沿袭着1950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之精神,徘徊于放任与控制之间,形成一个国家与社团之间正态相关的所谓“水瓢模型”[26],直至1998年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制度才得以最终形成和确立。进入21世纪以后,尤其是以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建设”为标志,中国社会开始进入全面的社会改革阶段,国家一系列社会改革举措或多或少也影响到社团发展领域,于是我们看到国家对社团在原有的监管性控制基础上,开始了监管手段和技术的调整,一方面是对体制内的社团采用事业单位改制、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等进行去行政化改革,另一方面是对一些民间性社团采用政府购买、组建党组织和局域网控制等实行“体制性吸纳”。总之,改革开放后的社团与国家关系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从“行政化控制”到“体制性吸纳”的发展路径。
三、依存与共生: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的本质意涵
通过对近一百多年以来中国近现代社团组织发展史的考察,我们看到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虽在不同时期呈现着不同的关系形态,进而也造就了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社会整体性发展势态。在社团兴起之初,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目标取向相近,且都面对一个较为紧迫的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二者相辅,彼此形塑,共同探寻着民族自救自强的道路选择;1927年南京民国政府成立直至国民党倒台,国民党和民国政府对社团无差别的清理整顿,导致社团组织的畸形成长,社团与国家之间相悖逆而存,彼此伤害,进而成为推动社会急剧变迁——革命的一个主要因素;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社团组织采取分类清理、团结改造的策略,既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又在一定限度上控制并扶持了人民团体的发展;而在现时代,改革开放后的社团与国家关系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从“体制性依附”到“行政性吸纳”的发展路径。可以说,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几经变革和调整,其中有失败,也有成功,有经验教训,更有创造性发展,但其中恒定不变的一条主线即是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依存与共生之关系。
至此,基于对“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研究现已形成的四种不同认知和解释性理论视角的对比检视,基于对近一百多年以来中国近现代社团组织发展史的考察所形成的历史性实践发展的认知和结论,本文得出依存与共生才是国家与社团组织关系的本质意涵。这里,所谓的“依存”即指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相互依赖,虽然有时也会出现国家对社团的限制或社团对国家的反叛,但二者是彼此需要、互不相分的存在,一方失去另一方都会造成整体性社会问题,进而损害彼此的现实存在;所谓“共生”即指二者能相互生成、共同成长壮大,“一荣共荣、一损共辱”,只有在彼此的相互依托中,才能相互支持,自主存在,协同发展。沿着这一关于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判断,我们再次回归当前的社会现实,可以发现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依存与共生的关系形态具有较大的应用空间和理论创新取向,或多或少能够关照现实,并预期和解释未来社团组织的发展。
首先,在理论研究领域,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研究应从控制与对立视角转向依存与共生关系。社会组织研究是当前学界较为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尤其是在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的政策倡导背景下。我们尝试在百度搜索“社会组织”词条,得到相关结果约48,000,000个词条,而在知网中得到“社会组织”词条从1978年4199个到2014年960145个相关文献结果,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关于社会组织近年来理论界研究的热切关注度。按照我们前面对围绕“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研究所形成的理论流派的梳理和归纳,可以发现不管是市民/公民社会理论,还是法团主义视角,都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之上的,而制度主义与其说它是一种关于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的解释理论,还不如说它更多是一种有关组织的研究,至于诸多本土化理论观点,则更多是对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的概括性总结,无法从整体上理清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本质意涵。而现实中我们去考察中国社会实际的社会变迁图景,会发现国家与社会之间并不是一个分立的状态,也不是一个先分化后整合的取向,更不是一个静态的一成不变的关系存在,而是一个国家主导下的分化与整合同时进行的过程。因此,在当前的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我们应该始终围绕着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依存与共生的关系形态,不断检视已有理论,既借鉴西方,又能开发传统,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形成真正具有本土化特色,又有较强解释力的新理论,以指导现实的社团组织发展实践。
其次,在制度设计与政策倡导层面,国家不应一味对社团组织进行行政化的严格监控而应转为法治化的治理创新。考察清末社团初生至现今社会组织大发展的百年变迁史,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时期不同的社团发展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倡导,往往对社团与国家关系的形塑、对社团自身的发展影响重大。毕竟,结社从来都是有规则法度的,社团内有章程约法以矜制成员,外有政府法律而受约制,其生存与发展空间实为国家法律所设定。在当前的社团发展中,就制度的设计和政策的倡导而言,虽然国家已两次对1950年政务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即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1998年重新修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部行政性法规虽有一些不同的侧重和强调,但其共同的取向都是更多强化了国家行政权力对于社会团体的渗透和监控,这种行政化的严格的监控机制,反映的是“权威体制下的国家在治理资源总量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有效管理而不得已所采取的一种策略,更是国家在‘改革、发展、稳定’三种价值的战略选择上采取以稳定作为发展基础的必然结果”[1]。当前,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论题。法治化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目标取向,国家和政府对社团的治理改革也应该向着法治化的轨道努力,为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组织法》,用法治思维理顺国家与社团之关系,进而用现代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手段来规范社团发展,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真正实现。
再次,在社会发展实践方面,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不应再是一种监护型控制而应向协同型治理创新转型。在上述对社团组织近百年发展演变史的考察中,我们已经看到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在不同时期呈现着不同的关系形态,进而也造就了不同的时期和阶段社会整体性发展势态。似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凡是把国家与社团组织对立起来,乃至变成一种对抗性的存在,都或多或少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某种或大或小的损害,反之如果能够较好地协调国家与社团组织的关系,促成二者的依存共生性发展,或多或少都有利于社会的整体性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转型期,国家和地方社会都在进行着一系列的实践创新,而对于社团组织的发展实践,我国依然沿用着新中国成立初期所采用的那种监护型控制策略,这种策略看似是在不断纠错中的现实选择,但是“国家和社会都不是固定的实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的结构、目标、支持者、规则和社会控制都会发生变化,它们在不断地适应当中”[27]。因此,面对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的社会治理实践,如何最大可能地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其核心是要理顺社团组织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而这种新的关系建构,我们认为应该从一种监护型控制转向协同型治理创新,即从一种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组织严格的行政化控制,把各类社会组织置于其可控范围内——最好是体制内发展的实践,转向一种通过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构建起一个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动用各类社会主体、采取多样治理策略,以最终形成一个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协同、公众共享共建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最后,在社会组织未来发展中,社团组织与国家之间的依存与共生关系的建构将是主要的努力方向。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专家莱斯特·萨拉蒙曾提出,我们正处于一个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未来将出现一个全球性的第三部门,而这场变动的重要性甚至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28]。当前中国社会也已更多地融入到了世界发展的历史洪流中去了,各类社会组织在近10年中呈现一种“井喷”式增长,也契合着萨拉蒙所谓的“社团革命”的世界性发展议题。同时,随着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方面是政府职能转变中“小政府、大社会”治理体制格局的建立,变政府一元主导为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的三元互动,而在这一过程中,又经常性地存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社会治理困局,大量社会组织介入社会公共领域便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另一方面改革也促使整个社会的多元性分化以及不同利益主体需求的多样化,这也需要大量的、较为灵活且有公益取向的社会组织的形成,以满足这种现实需求。因此,在当今乃至未来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既是一种世界性的社会发展潮流,也是一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性选择。那么,在未来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中,走什么样的路?如何定位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呢?回溯历史,考察现实,都已经证明依存与共生是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本质性意涵,也只有围绕国家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共生之关系建构,才能确保二者彼此需要、互不相分、相互依托、双向支持、自主存在、协同发展,以最终实现中国经济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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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天景]
Interdependence and Symbiosis:the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ss Organizations and the State in China——Based on the Survey of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Mass Organizations in Modern China
YIN Guang-wen
(1.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ngshan Hebei 063009, China; 2.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ety,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010, China)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for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ss organization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ss organizations and the state”, after the paper contrasts and reviews four different interpretative perspectives formed by the theory researchers and further studies the four stages of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mass organizations in modern time of China, it finally finds that interdependence and symbiosis are the essen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current social reality, the relationship pattern of the interdependence and symbiosis between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state has a large practical application space and the guiding value of theoretical innovation in the aspects of theory research, system design and policy advocacy, social development practice, an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terdependence and symbiosis; mass organizations; state; relationship research; development history
2016-08-06
尹广文(1979— ),男,甘肃省崇信县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社会学系讲师,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组织建设与社会发展研究。
C912
A
1002-6320(2016)06-008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