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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官制实践与完善的思考——以苏州市公安民警培训教官建设机制改革为例

2016-02-04田海龙

森林公安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教官苏州市

田海龙

关于教官制实践与完善的思考——以苏州市公安民警培训教官建设机制改革为例

田海龙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全面落实“三个必训”制度,大力推行“战训合一、轮值轮训”的训练模式,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初步建立了一系列公安民警培训教官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都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亟须改进和完善。

一、公安教官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任职和工作积极性都有待提高

一是任职的积极性不高。现阶段公安民警的培训主要有入警培训、晋升培训、专业培训、发展培训四种形式的培训。无论哪一种培训,教官都极其重要,教官都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培训技能,是警察队伍中的佼佼者。当前与此不协调的是,现实社会并没有确保教官应有的社会地位,表现在没有给予教官按其在提高警察素质中的重要性所应获得的社会待遇和敬意,包括应给予的工作条件、报酬和其他物质利益。教官的地位与普通民警没有太大的差异,大家对教官职业的期待大大降低。这就导致了普通民警竞聘教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公安民警培训教官大部分是来自公安实战部门的业务骨干,多为兼职教官。他们不仅要开展民警培训任务,自己的本职工作还不能丢,难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授课培训,再加上缺乏激励机制,有些兼职教官培训积极性不高,教学态度不严谨,培训工作比较随意,很难和培训学校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教官整体素质不高,影响培训质量

公安民警培训教官承担的工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教官素质的高低与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关系密切,他们理应都是警察队伍的精英和骨干,但现实中培训教官的素质还不能满足培训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学方法单一。部分培训教官在上课时采用“填鸭式”教学法,由教官向受训学员进行单向的灌输,念讲稿、复述PPT,缺乏教学艺术,严重影响了学员的积极性。二是学习能力弱,知识老化。公安工作瞬息万变,经常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培训教官必须有很强的学习能力,不断更新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战技能,但不少的教官不能赶上形势的变化,在培训中教学知识重复,“吃老本”现象严重,使用的教材陈旧,引用的案例老套,导致不同层次、不同业务部门的受训对象接受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大同小异。三是理论水平有限。培训教官多来自基层实战部门,这保证了公安民警培训工作和实战的结合。但另一方面,教官多由基层考核选拔产生,这样的教官队伍理论水平成了他们最大的短板。他们不善于把积累的理论知识进行归纳、总结,在培训教学中总是出现“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现象,这导致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技能难以上升到理论高度,从而难以形成系统理论从全局来指导民警的培训工作。

(三)缺乏培训教官的培养机制

对于培训教官来说,培训对象、内容和目标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要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教官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这有赖于培训教官的自我学习能力,但更多取决于教官的培养机制。目前,我们的培训单位对已聘用教官通常是重使用、轻培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任前缺乏培训。培训教官开展培训工作前,培训单位一般没有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师德师风、教学方法、培训教学规律、课堂控制力等方面的培训,全凭教官自己摸索。二是任后缺乏培养。培训教官被聘用后一方面要开展培训工作,一方面还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导致可利用的时间很少,再加上培训单位的不重视,因此外出交流学习、参加教官培训项目的机会屈指可数。

(四)教育科研缺乏积极性

教官本质上从事的仍是教育活动,因此教官必须重视和加强教育培训研究。只有加强教育培训研究工作,通过筛选信息、实践检验、工研同步等方式,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总结教育培训工作,归纳教育培训经验,将实践中的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这样才能从宏观上指导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这样的过程,教官也才能准确地把握受训民警的特点因材施教,更新培训理念,改进培训方法,从而提高教育培训效果。由于当前教官队伍总体学历还不是很高,开展教育科研会存在一定的压力,并且进行培训研究周期长,投入时间成本高,出成果较慢,再加上教育科研评价指标不容易确定等因素,因此教官对培训进行研究缺乏积极性。

二、苏州市公安局教官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

教与学的主要矛盾在于教,没有高素质的教官队伍就没有高水平的教育训练。搞好公安民警培训工作的关键是建设一支既有牢固的基础知识,又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有娴熟的实践技能的教官队伍。针对公安民警培训教官建设的困境,必须要建立一套包括评估选拔、考核管理、奖惩激励、交流培养等有效制度。在苏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实习期间,笔者发现,苏州市公安局相继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强教官队伍建设。

(一)构建严格的教官选拔制度,做到好中选优

为了把实战部门的业务骨干吸引到学校,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并结合本地区公安队伍的现状,苏州市公安局制定了严格的教官选拔制度。

一是明确任职资格和选拔标准。由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的特殊性,苏州市公安局明确教官任职资格和标准,包括作为教师的基本素质、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公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苏州市公安局将这些素质细化成一系列资格评审的指标体系,只有达到或者超过这些标准的警察才有机会进入接下来的选拔工作。

二是建立严格的选拔程序。严格的选拔程序能够保证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从而保证有才干的民警在选拔过程中脱颖而出。苏州市公安局在选拔兼职教官的程序中,严格采取组织推荐、民警自荐和民警互荐等形式,由苏州市公安局成立全市公安机关教官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每个推荐对象的任职经历、文化学历、专业知识、教学能力、体能技能状况等进行初步考察,接着全市公安机关教官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官授课门类,设立相应的专家评审组,通过教案课件评审、现场说课示教等方式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开展评估,据此确定初步人选,报全市公安机关教官资格评审委员会审定,确保做到好中选优。其中,初级教官由全市公安机关教官资格评审委员会评聘,高级、中级教官则是由全市公安机关教官资格评审委员会向省厅推荐评聘。严格的教官选拔制度把好了教官队伍的入口,使教官队伍建设有了较高的起点,为接下来的教育培训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实行教官分类管理制度,规范教官管理

公安民警培训教官来自公安系统不同的单位,有些长期从事一线警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警务技能;有些来自领导岗位,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成熟的领导艺术。为了提升教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打造高效的教官团队,苏州市公安局对教官队伍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

培训教官分为校内专职教官,校外兼职教官,高校外聘教官。校内专职教官主要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兼职教官及外聘教官主要负责在职警察的培训教育工作;高校外聘教官主要负责某领域的专业知识讲解。兼职教官按施教内容,分为业务类教官和实战类教官。业务类教官主要从事公安机关各警种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经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实战类教官主要从事公安基层和一线实战部门所需的各类警务实战体技能和基本战术的研究训练工作。

同时,按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分为高级教官(一级、二级)、中级教官(一级、二级)和初级教官三等五级。充分发挥教官各自研究领域的优势,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激励教官不断地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在此基础上,兼职教官聘任期间由所在单位和聘任单位共同考核管理。兼职教官的考评结果通报所在单位政工部门,高、中级教官的考评结果报省厅教育训练主管部门备案。

(三)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积分考核制

激励就是通过影响职工个人需要的实现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引导他们在组织活动中的行为。为了提高培训教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教官队伍的士气,苏州市公安局从经济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以工作成果为评价标准的激励措施,并设定正确的评价指标体系。

苏州市公安局规定兼职教官的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课时量、学员测评和教学效果、教材或讲义质量、课题科研成果、师德表现等。考评结果按总分分为优秀(85分以上)、称职(84分至70分)、基本称职(69分至60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教官评聘职称、职务晋升、工资收入、奖励津贴等挂钩。综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兼职教官,可在晋职晋级、表彰奖励、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优先考虑,并且苏州市局定期组织优秀教官休假疗养。每年经苏州市局政治部审核确认并报市局领导批准,按照兼职教官评教考核等次,由市局发放年度教学补助费,其中:优秀等次教官2000元/人;称职等次教官1000元/人。苏州市局每三年组织开展“十佳兼职教官”评选表彰活动,并予以记功嘉奖。

(四)建立双向交流制度,保证战训结合

警察职业培训工作最大的危险是教育训练工作与警务工作的脱节,这会导致“教的用不上,用的没有教”。实行教官与在职警察流动交流,是解决这个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苏州市公安局建立培训教官队伍双向流动交流制度,一方面从一线部门选调既有执法实战经验,又有一定理论功底,能担任培训教官的民警到学校跟班随岗,另一方面将学校现有的专职教官分期分批安排到公安实战部门挂职锻炼,这两种情形定期在教学岗和业务岗之间轮换。这样专职教官可以深入地了解基层公安工作,体验民警生活,检验培训工作的成效,确保培训内容是公安工作实践中的最新成果和经验。这种双向流动交流制度既防止了教官队伍知识、经验的老化,又促进了教育训练工作与警务工作的紧密结合。

(五)建立教官培养机制,提升教官专业素养

重视对教官的培养,不断提高教官自身的综合素质已经成为警察在职培训工作中的共识。苏州市公安局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采取针对性、适应性强的具体操作措施,促进教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的提升与发展。

一是对警务实战类兼职教官实行跟班研修制度。苏州市局政治部定期选拔来自一线实战部门和县级训练基地的警务实战类兼职教官到警察培训学校开展跟班研修,每期跟班研修时间为1-6个月。警察培训学校负责对跟班研修的警务实战类兼职教官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跟班研修综合评价意见,记入兼职教官年度评教考核和培养发展档案。

二是多举措鼓励兼职教官参加研讨活动和学术交流。如兼职教官被选派参加部级教官培训进修且合格的,在评教考核时加5分/次,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加8 分/次;兼职教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的,每一层级加8分;取得国家级资格证书的,根据证书等级、难易程度,每项视情况加5-8分。

三是定期开展教官专业培训。苏州市各级公安机关定期组织教官参加上级培训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的教学培训和各类专业培训,参加相关业务会议,安排外出学习交流、进修深造,例如安排实战教官参加全国公安机关警务实战教官技能比武,并积极利用网络课堂、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学习活动。

三、完善教官制的若干路径

2015年7月,公安部党委制定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建立训练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训练工作不断深入。《意见》给公安民警培训教官队伍的建设指明了方向。笔者根据苏州市公安局有关教官制的实践经验,结合国内外建立的民警培训教官制,尝试性提出完善教官制的若干路径,进一步创新机制和工作方法。

(一)统一政策规划,促进教官制持续发展

目前全国范围内对教官制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统一规划,尽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对训练教官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对教官制进行细化,因而各地只能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从实战部门聘用部分教官的权宜之计,导致各地做法各不相同。聘用教官的数量比例,教官的分级管理,教官的聘任期限,随意性比较大,不利于民警培训工作的持续发展。公安部应该在认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实施教官制的专门意见,统一指导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进行教官制建设,结束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

(二)细化资格评审的指标体系,评测教官综合素质

由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的特殊性,其培训教官除了应具备教师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包括: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博学多识且熟悉并掌握公安专业知识、掌握培训规律且能娴熟运用培训技巧、学习与创新能力、多媒体技术运用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因此,必须统一教官的任职资格,对教官素质进行全面评测。例如,英国挑选警察院校的教师,首先要通过国家规定的教师训练课的考试,取得证书后再进行专业考试,录取者约占报考人数的十五分之一。针对教官选拔机制中评估的主要内容,公安部应当制定统一标准,对应聘教官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细化资格评审的指标体系,对应聘基本要求中的理论知识可以通过笔试方式测评,由公安部统一命题、考试,并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分类划定分数线。专业技能通过现场模拟方式评估,只有成功完成这些评审内容的警察才有机会以教官身份工作。

(三)由“走读制”变为“脱产制”,确保教学研究时间

要想成功将知识技能传授给警员,教官必须认真进行备课、上课、操练、测评、讲评等教学环节。没有足够的时间保证,教官的教学效果就难以得到保证。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培训教官实行的是“走读制”:当有培训任务时,兼职教官会到学校授课,授课结束后,兼职教官还需回本单位开展本职工作。由于现在的公安工作任务繁重,教官对培训教学的研究没有时间保证,并且极容易被本职工作分散精力。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实行兼职教官“脱产制”。这也是国外警察教育培训的主要做法,如法国警察培训的专任教师任教5年后再回实战部门工作;英国警察培训教师一般都要与警察院校签订短期合同,教师在校讲学半年,然后回到实战部门工作,经常轮换。公安民警到校任教有助于教官专于培训教学和培训开发,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被及时发现、纠正。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教官的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脱节,培训学校每年应当派遣他们到一线实战部门去实践一段时间,了解公安工作发展新趋势,更新专业知识,总结新经验,然后回到学校继续任教。例如,每位教官三年的聘期中,半年在校任教,半年回原单位工作。

(四)建立数据库,共享教官资源

教官库就是教官个人信息数据库,也是教官队伍的管理系统。教官库应包括全国各地通过选拔的教官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履职年限、专业特长、进修经历等。全国教官库中的教官资格实行定期(三年或五年)注册制度,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教官库首先可以从整体上加强对教官的管理,保证教官优胜劣汰和流动性,也方便对教官的遴选。其次,也实现了教官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教官库的建立,为各地公安机关培训管理部门提供了一个与教官交流的信息平台,以便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从而打破了教官使用的地域限制。最后,教官之间也可通过此平台就培训的经验、方法进行广泛交流,推动培训工作的发展。

加强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是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治本之策,在公安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培训工作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的一个永恒主题,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力推手。建立教官制已成为开展培训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培训质量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编辑 赵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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