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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远程审判之现状及其完善
——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庭审法庭审判

冯 琳

江苏大学,江苏 镇江 212013



试论远程审判之现状及其完善
——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冯琳

江苏大学,江苏镇江212013

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快了信息化建设步伐,各种新型的信息化手段和办案举措不断涌现,如法院互联网站的普遍建立、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布、立案手续的网上办理、电子签章系统的设计运用等,而其中最引发社会关注的是法院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远程审判。本文从远程审判的概念及实践现状出发,透过刑事审判的视角论证远程审判的价值内涵,理性分析目前刑事远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质疑与挑战,肯定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设计与完善。

远程审判;刑事视角;制度建构

一、远程审判概论及实践现状

“远程审判”,也被称为“网络审判”、“远程庭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定义学界存在几种观点。笔者较赞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远程审判所作的定义,即“指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理点同步完成提审被告人、接待当事人、开庭审理、开庭宣判等审理活动。”①该定义将远程审判所参与主体、审理方式、审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良好的归纳。

近年来,我国多个省份均对远程审判做出了有益探索。如2015年10月份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实施方案》《远程审判操作规程》《远程审判提押规程》和《远程审判技术保障规程》,对远程审判这种审判形式的适用原则、条件、工作流程、技术保障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2015年11月份,中国首个跨省远程审判法庭——合肥法庭在沪揭牌,当日揭牌开通仪式现场,上海三中院(铁路中院)在上海的法庭、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庭以及设在看守所的法庭,通过先进的技术条件实现了互联互通。从我国远程审判的实践现状来看,在适用案件类型方面,在刑事案件的适用上占主要比重,特别是对于刑事二审案件,深刻表明这种审判方式在节约司法资源和保障刑事审判安全上具有显著优势。

二、刑事审判视角下远程审判的价值意蕴

运用信息技术构建远程审判模式,是司法工作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刑事审判而言有着传统审判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在传统的刑事审判中,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需法警按1:2的比例投入警力前往看守所押解犯人到庭,然后由法官在审判法庭当场审理。这就带来刑事案件的高成本弊端。采用网络远程审判模式,只需要将犯人提押到看守所内的远程审判法庭即可进行审判活动,这样既节约了提押犯人到庭的在途时间,减少了交通费用的支出,同时大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成本优势凸显。

(二)有利于避免押解风险,保障二审质量

《刑事诉讼法》中对二审的审理方式有着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该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当事人上诉的案件的审理形式要实行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式审理为例外。但一般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二审法院离被告人的羁押地点路途较远、押解途中存在种种不确定性的安全风险等问题,使得二审法院在选择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上,往往主次颠倒,直接开庭审理反被“边缘化”。将网络开庭方式引入刑事审判中,有利于避免押解风险,确保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真正使二审案件实现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审理为例外,保障二审审判的质量。

(三)有利于加快司法改革,贯彻落实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的实质,“就是要求司法过程对民众开放,保障和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②在远程刑事审判过程中,依靠网络,社会公众可以便捷地同步旁听案件审理进程或观看案件实况转播,这就为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司法活动提供了广阔平台,同时也向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刑事远程审判是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为推进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同时也是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司法为民的积极举措。

三、我国刑事远程审判的发展前景与制度建构

尽管全国较多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已成功运用远程审判方式,但作为新兴发展事物,远程审判无异于一把“双刃剑”,其试行后赞誉声和质疑声不断。

(一)我国刑事远程审判发展面临的质疑与挑战

1.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远程审判的方式。各地法院虽有大量的司法实践,但在适用对象、适用规则、网络平台的使用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所以缺乏合法性依据是远程审判适用过程中最大的诟病。

但探究《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可以看出该法律条文中隐含着对于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审判方式的肯定与赞同。笔者认为,远程审判虽未被我国立法明确其合法性,但作为司法为民、便民的司法改革新举措,是符合诉讼法理念的。同时,司法实践和立法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③,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远程审判形式运用的日益成熟化,将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提性依据和参考。

2.是否违反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部分质疑者们认为,刑事远程审判有悖于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在场”原则,要求控辩双方必须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法庭审判。(2)法庭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必须出庭作证,向法庭提供证言。(3)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由法官亲自进行。该原则意在保障法官全面审查证据,法官可以通过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陈述过程的观察,探究反映其心理状态的神态、语气等,借此形成审查证据的内心确信。

笔者认为,刑事远程审判的操作模式与直接言辞的刑事基本原则并不矛盾,并且在本质上是体现这一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首先,对于“在场”原则的问题,当事人参加远程审判并没有违背“在场”原则。“在场”的概念不应仅仅指位于空间上的同一地点,远程审判的法庭包括由网络技术实现对接的两个物理场所共同组成的,远程审判点可以理解为原审判点物理空间层面的延伸。其次,远程审判中,法官利用网络视频技术,对所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能够维护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确保审判公正进行。依靠网络技术,远程审判将本地庭与异地庭合二为一,仅仅是审判中法官与当事人接触媒介的转变,并未脱离直接言辞原则的精神实质,更谈不上存在截然对立的关系。

3.是否弱化传统的司法公正权威

传统的审判方式具有强烈的仪式性和“剧场效果”④,强调在物理空间内进行审判所蕴含的神圣、庄严、秩序等法治氛围,从而对于法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形成一种精神约束。质疑者认为远程审判正是对这一传统审判模式的冲击,它切割了法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物理空间层面的联系,当事人与审判人员分立于不同的空间,不利于通过法庭审判的威严震慑,达到严肃审判氛围、防止虚假陈述等不利于司法公正行为的目的。

笔者认为,当事人最终所需要的是案件的公正裁决,审判形式当事人一个平等阐述自己观点的平台。从根本上讲,法律的神圣和权威不是从庄严肃穆的法庭现场、精心设计的庭审程序以及法官的法袍、法槌等具有符号意义的物体中获得的,而是从正义的实现中获得的。如果远程审判方式最终能够实现结果正义,在经过长期的实践后,必然会赢得民众的信赖,进而确定其权威性。就目前司法审判实践来看,两地审判点法庭的规范建设并未对法庭威严造成多大损害,远程审判能为多数群众所接受,具有推广发展的可能性。

4.是否过于依赖技术因素

相较于传统的审判方式,远程审判对于技术设备和互联网网络的依赖性比较强。可能会因为机器设备的故障、网络信号的不稳定性、感染网络病毒或者被黑客攻击等问题,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伴随着相关的安全隐患。

笔者认为,病毒、黑客等危害技术安全的因素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可以研究相应对策予以解决,不能因为存在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拒绝进步。比如:通过加强法院的数字法庭硬件建设;推行法院专网建设,逐渐将专网作为远程审判的唯一渠道;提高法院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综合运用网络安全防御手段,保障网络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完善远程审判

要使远程审判方式在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中发挥强大的生命力,就必须结合当前实践现状,对远程审判进行正确定位,科学设计其适用范围、适用规则、配套保障机制等,有针对性地弥补不足发挥优势。

1.及时出台法律法规,加强对刑事远程审判的法律支持

首先,为了使远程审判有法可依,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肯定远程审判的合法性,进而针对远程审判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予以规制和修正。

其次,统一适用范围。由于受现行技术发展水平以及相关制度缺失的制约,远程审判作为对传统审判方式的补充,仍需谨慎地控制适用。在刑事审判领域,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1)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2)普通程序但事实简单或被告人认罪案件;(3)事实清楚的刑事二审案件;(4)死刑二审、复核案件。而对下述类型案件,则不适用远程审理。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多名证人出庭且陈述可能存在相互矛盾的案件;(4)诉讼参与人存在视频交流障碍的案件。

2.构建技术保障规则,强化对刑事远程审判的技术支持

构建符合《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的远程审判系统的技术保障规则,不仅有利于保证远程审判的庭审效果,也进一步提高了远程审判系统的可靠性。比如建立完备远程审判设备的事前检验、实时验证和事后整体流程的核对制度。合议庭和技术人员在远程审判开始前,需要仔细检验好设备的适用性与操作性,一同对远程审判设备实时进行监控;远程审判进行过程中,需要随时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营,防止技术性突然错误;远程审判结束后,要及时对传输的信息进行核对。除此以外,需明确规定出技术故障的处理规则,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当由于技术原因、意外因素等造成视频中断一时难以恢复时,要确保中断前的庭审记录保存无误;达到障碍排除后,庭审仍能有序进行;庭审结束后,依靠无缝对接的技术将中断前后的庭审录音录像合二为一,保持庭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接性。

3.提升专业人员素养,保障刑事远程审判的顺利实施

采用远程审判方式审理案件,一方面对法官的庭审驾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庭上观测整理能力、归纳总结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对我国法院数字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正对我国当下司法资源现状,远程审判的展开,一方面是要求法院审判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慢慢熟悉远程审判方式,解决远程审判障碍,从而提高在远程审判下对庭审走向的掌控能力;另一方面,各地法院特别是发达地区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培养审判人员关于远程审判的专业知识,发掘一批具有远程审判专业特长、可以高效有序完成审判的专业人员,并积极引进储备一批既具有较高的计算机专业技能又具备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为远程审判的开展排除障碍。

将网络开庭方式引入刑事审判领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方向。特别是现在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网络远程审判解决了技术障碍,学界及司法实践也应当跟随时代步伐,适应技术发展情况,通过理论和实践探索,为远程审判提供理论支持。虽然围绕远程审判还有诸多操作性层面的问题亟待研究,但笔者相信,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跨省跨境纠纷众多的今天,要求纠纷解决更加经济、高效的需求也会不断推动着远程审判向前发展。

[注释]

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远程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11月19日经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

②屈新,何显兵.论司法为民与现代司法理念[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4).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6.

④周伦军.司法剧场化随想[J].法人杂志,2004(1).

D926.2 ;D924

A

2095-4379-(2016)21-0062-03

冯琳(1984-),江苏邳州人,江苏大学讲师,镇江市法制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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