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问题研究综述
2016-02-03宫慧雪
宫慧雪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问题研究综述
宫慧雪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在进行中,但是法学家们就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与确立问题产生了一些冲突与分歧。其中,关于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这一问题的探讨尤为激烈。本文围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与否这一问题,通过分析国内外的人格权立法保护模式同时结合国内法学家们支持与反对的意见,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相关现实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关键词: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立法保护模式;现实思考
一、国内外人格权立法保护模式
(一)国外立法保护模式
1.德国的立法保护模式
《德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同时也有过对人格权立法的尝试,但是由于政治因素而以失败告终,因此它对人格权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只是在第一编中规定了“姓名权及其请求权”。
2.法国的立法保护模式
《法国民法典》非常重视人的地位和保护,其中16条便规定了:“法律确保人的首要地位,禁止任何侵犯人之尊严的行为,并保证每一个人自生命一开始即受到尊重。”
3.瑞士的立法保护模式
《瑞士民法典》开创了人格权保护的新范式,它在总则当中规定了单独的“人格”一节,同时还规定了一般人格权与特殊人格权以及人格权的救济。
(二)国内立法保护模式
《民法通则》是一个总括式的民法,其中第五章规定的内容就是民法分则的缩略版本,我们将人格权的规定放于《民法通则》第五章的做法是其他国家民法典中从未出现过的。这种立法模式给予人格权独特的法律地位,表明了我国保护人格权的决心,同时确立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等权利的平等地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立法模式。
二、反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论依据
当前我国法学界反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声音广泛存在,主要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他们认为人格权法不能独立成编的理由如下:
(一)民法典的编纂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划分标准的,即以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划分标准;
(二)人格权与人格是不可分离的,将人格权列于主体资格中会更好的管理人格权;
(三)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是没有先例的,将其独立成编之后产生的社会影响无法预见;
(四)关于人格权的权能更多的体现在消极权能上,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格权的侵害,条文数目较少,内容单薄,不足以独立成编。
三、支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论依据
针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反对之声,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家们作出了相应的阐释,他们认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必要的,理由如下:
1.继承《民法通则》的优良创新传统要求人格权法独立成编;2.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存在明显的区别;3.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与总则规定的抽象性不相容;4.人格权的发展趋势是民法总则无法涵盖的;5.《侵权责任法》无法代替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6.将人格权作为主体资格的应有之意是不明智的。
在支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由中,我对为继承《民法通则》中人格权保护模式的优良创新传统而要求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观点存有疑问。我国人格权法的“中国模式”在国际上确实受到了广泛的好评而且我也不否认法律中创新的重要性,但是我认为在确定一部法典权利的编排顺序问题上用立法逻辑来解释似乎更有说服力,站在这个角度考虑的话这个理由的说服力略显单薄。
四、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现实思考
通过对比分析支持派学者和反对派学者的观点,我认为支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学者们更多的站在立法质量的角度上,充分重视人格权的发展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将人格权列入主体资格中的弊端,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格权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是利大于弊的。
当然以上所有的分析都几乎停留在理论层面,我们在考虑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与否这个问题时还应考虑现实问题。我认为在大趋势都朝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方向发展的今天,反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学者们提出的相关质疑依然值得被大家重视。虽然在理论上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优势更加明显,但是对于建立一个世界上首次出现的人格权立法保护模式我们还要考虑更多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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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06-01
作者简介:宫慧雪(1994-),女,汉族,山东威海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