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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善

2016-02-03王志慧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刑事诉讼

王志慧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浅析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善

王志慧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审判中心主义以分权制衡理论和无罪推定原则为核心,追求司法权威与公民人权的保障,强调了审判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和中心地位。现今审判中心主义不仅是被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刑事司法基本准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本文将通过明确审判中心主义内涵,以及考察我国刑事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分析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善。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刑事司法

一、审判中心主义概述

(一)内涵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中心主义也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审判中心主义属于学术方面的根本主张,主要是指构建诉讼的制度和活动以审判为中心,将侦查和起诉作为审判程序的准备活动,最终通过执行来落实审判结果。将侦查、起诉和执行这三方面围绕审判而进行,明确了审判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中心地位。并且审判中心主义还对侦查权进行了有效控制,要求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需具有实质化特征,从而在基准认识上加强形势诉讼的总体构建。

(二)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

审判中心主义与“以审判中心”虽然同属一个方向,但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比“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更为丰富,并且“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主要限制于以庭审为中心,与审判中心主义相比,“以审判为中心”的实施难度要小得多,主要是强调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跳过了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制度构建和诉讼实践作用中的模糊地带,缩减“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主要是为了避免刺激侦查和控诉机关,防止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反弹阻力,但这也弱化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实效,不能充分发挥出审判中心主义的应有作用。

二、基于审判中心主义考察我国刑事庭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机制方面

完善刑事诉讼机制应当保证每个诉讼阶段都有着各自的任务和形式,并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整体,但在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缺失较为严重,首先在传统侦查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刑事诉讼将控制犯罪当成了主要目标,这也使得被追诉人失去了司法保障的机会,并且无论是强制性措施还是刑罚的判定,都需要法官对侦查机关的认定结构进行肯定,甚至直接由侦查机关作出了判定,导致被追诉人无法充分运用自身的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权利。而审判中心主义的却导致刑事诉讼机构出现欠缺和漏洞,庭审程序的虚置和司法审查的缺位都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中缺乏完整的诉讼结构,无法对侦查权产生有效制约,背离了司法要求的原则,无法保证司法公正性的落实。

(二)人员素质方面

参与庭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成为了制约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因素,部分法官缺乏相应的业务素质,无法在庭审过程中展现驾驭能力,导致控辩双发无法平等充分的对抗。并且基于相互配合的诉讼原则,法官会在庭审之外与检察官进行交流沟通,从而寻找一致意见,但却忽视了庭审环节的重要作用,无法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上保持异议,导致庭审环节流于形式。

(三)规则体系

审判中心主义的缺失也体现在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刑事证据体系,并不具备独立的证据法,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刑事证据进行了部分规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法院只能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全部收用,对于部分证据存在的疑问或瑕疵,也无法进行细致的审查,并最终将证据作为了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不利于刑事诉讼整体构建。

三、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善

(一)原则的贯彻

改善刑事诉讼构造应当贯彻落实审判中心主义坚持审判中立、控审分离和控辩平等的原则,将审判中立作为形式诉讼构造的基础环节,保持法官的中立性,从而保障审判职能的正确发挥,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对抗的环境。而控审分离原则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是否科学合理,将控诉权和审判权分离,从而让控审双方相互制约,这也是分权制衡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展现,强化司法的独立性。控辩平等原则主要是指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地位,将被告人视为诉讼的主体,打造均等的机会,并重视控辩双方的意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判公正平等。

(二)重新理解职能

改善刑事诉讼构造在结合审判中心主义的同时,需要对分工制约原则加以反思,突出刑事诉讼的司法职能,避免刑事审判流于形式,重视司法权威和规律。还应当明确认识到分工负责并不是为了更好的配合,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出制约关系,追求审判中心主义的主要目标,重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并将重点放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功能。

(三)完善配套机制

审判中心主义对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善,需要司法机关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才能保证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审判中心主义对庭审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也需要建立诉前会议制度,在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证据的全面性和合法性,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平等的沟通交流,在强化审查起诉中枢作用的同时,还能够通过强化起诉引导侦查的直接衔接作用,最终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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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建伟.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误区与实践难点[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01):43-56.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02-01

作者简介:王志慧(1987-),女,汉族,山东济南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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