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报酬的制度性思考
2016-02-03张文雅
张文雅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罪犯劳动报酬的制度性思考
张文雅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罪犯劳动改造中激励罪犯积极参与劳动改造的重要制度。我国现已开始逐渐建立起劳动报酬制度,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要完善我国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应当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最大限度发挥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工资激励制;监督机制
罪犯劳动报酬是指监狱根据罪犯在劳动改造和生产中表现和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给予的一种物质报酬。劳动报酬是国家对于积极完成劳动改造的罪犯的一种激励,劳动报酬制度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应该如何安排才能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探索。
一、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现状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目前监狱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各省制定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规定中保护罪犯个人劳动权利的色彩并不明显,而具有更强的改造色彩,而且有关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规定彼此之间差别较大。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在我国仍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
(一)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法律依据规定的过于原则,缺少实施细则
除《监狱法》第72条、司法部《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第8款第4条、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16条之外,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规定几乎就没有了。而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执行制度,因此给各地监狱主管部门在执行罪犯劳动报酬时提供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定程度上使罪犯的权利受到侵害。
(二)罪犯劳动报酬的模式由“假定工资制”向新的模式转变
从1953年开始我国监狱在实践中一直对罪犯劳动实行假定工资制度,虽然1997年《监狱财务制度》规定了罪犯劳动补偿费提取制度,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同时由于长期以来的实践影响,许多监狱仍然实行的是假定工资制。假定工资制其实就是非货币形式的实物给付,其并非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对于参加劳动和不参加劳动的罪犯基本上没有区别,与其说是劳动报酬,不如说是罪犯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基本的人道主义的待遇。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行刑理念的转变,罪犯劳动报酬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地区都在罪犯劳动报酬问题上开始新的尝试。尽管如此,各地罪犯劳动报酬管理办法还是存在诸多制度缺陷,例如考核发放条件过于原则;对罪犯劳动报酬的支出使用未予以规定或规定得非常含糊等。
(三)罪犯劳动报酬的监督机制缺失
一是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建立后,劳动报酬执行情况监督主体不明确。二是缺少罪犯劳动报酬受到侵害后的救济程序,既没有规定申诉、控告机关也没有程序性的规定。三是驻监检察部门对监狱的监督不够及时、有效,使得检察部门监督形同虚设。
二、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罪犯劳动报酬管理规定
随着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应当尽快对《监狱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将制度细化,增强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指导性和操作性。在《监狱法》的修订和完善一时难以完成时,可先由国务院结合目前各省狱劳动报酬的实施现状,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对目前监狱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
(二)废除假定工资制度,实施工资激励制,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具体规则
对我国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1.罪犯劳动报酬的构成,应当包括基本生活费、劳动岗位报酬、劳动效益报酬、劳动津贴四个方面。2.罪犯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罪犯劳动的特点和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加以确定。根据我国目前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各监狱可以比照所在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本监狱罪犯劳动报酬的标准。3.在罪犯劳动报酬的计算方面,这主要是针对劳动效益报酬而言,可根据情况采用计时劳动报酬和计件劳动报酬两种形式。4.在罪犯劳动报酬的支付方面,首先是要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发放条件。包括劳动报酬的正常发放标准、可减少、可取消当月劳动报酬的情形以及严格的审批程序。5.在罪犯劳动报酬的使用方面,采用劳动报酬支配干预原则,对支出项目和数额加以必要的限制。主要可以分为受害人的赔偿费用、家庭补助费用和刑满储备金以及在监狱内的合理支配使用。
(三)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监督
罪犯劳动报酬监督应分别从内部和外部来进行。内部监督主要由各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定期组织对全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受理和处理罪犯关于劳动报酬的投诉。外部监督应由检察机关驻监狱检察机构进行,同时应当在立法上赋予其一定的处置权,明确规定驻监狱检察部门向监狱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监狱有关部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行为,并向其呈报纠正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驻监狱检察部门有权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等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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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96-01
作者简介:张文雅(1991-),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