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规模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2016-02-03刘思雨
刘思雨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论大规模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刘思雨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工业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人类在享受便利的工业化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危机。大规模侵权损害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众多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适用补偿性赔偿制度在填补和预防损害功能上存在局限,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功能不足。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
一、大规模侵权损害释义
二十一世纪随着全球化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类在享受工业信息化时代的各种便利成果时,也不得不面临该时代衍生的各种风险和危机。①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大规模侵权的释义,所谓大规模侵权是指造成多人损害的民事不法行为,如工厂排放毒气、商业客机相撞以及工业废物处理造成的污染等。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大规模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众多受害者人身、财产的损失,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侵权法的角度看,这些损害具有侵害范围广,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
二、补偿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的不足与局限
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当损害产生时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补偿原则,从受害人个人利益出发,强调的是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的平衡,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限。对于大规模侵权损害事件,笔者认为适用补偿性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与局限。首先,补偿性赔偿制度不足以填补大规模侵权导致的损害。补偿性赔偿制度关注的是受害人的个人利益,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而大规模侵权损害事件中,损害涉及到的已不仅是社会个体的个人利益,由于损害涉及范围广泛甚至对社会整体利益已产生不良影响。大规模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大多是企业,这些企业利用自身财力,声誉等优势地位实施侵权行为,当其因侵权所获收益大于其用于填补受害人损失时,补偿性赔偿制度虽然填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却让实施侵权损害的企业客观的获利了,企业的侵权行为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其次,补偿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不足以预防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大规模侵权人多为具备一定实力的企业,企业以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为宗旨,当企业为其实施侵权行为付出的经济补偿低于其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时,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往往会放任甚至故意实施大规模侵权行为。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大规模侵权损害的必要性分析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一项以授予私人惩罚权的方式弥补刑法缺陷的特殊惩罚制度,是一个将公法在规制违法行为上的严厉与私法在执行法律上的灵便嫁接在一起的制度”。②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能预防和阻碍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同补偿性赔偿制度一样,惩罚性赔偿制度须以当事人法益受到损害为请求基础,是在主张补偿性赔偿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以此彰显惩罚功能。③在侵害人恶意的情况下,惩罚体现了更多的社会正义。而惩罚所追求的最终目的除了惩戒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给其他潜在意欲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以警醒和威慑。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是惩戒不法行为的一种手段,预防和阻碍不法行为的发生才是其所要达到的目的。通过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金,让意欲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预见到实施侵权行为后的严厉的经济制裁以此警醒和威慑侵权行为人,从而让其放弃实施侵权意图。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能鼓励受害人积极主张其自身合法权利。惩罚性赔偿制度高额的赔偿金恰是对受害人积极主张自身权利的一种激励。除受害人已受损失的补偿外,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更像是一种“意外之财”,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受害人也更愿意积极地参与到诉讼中。
四、对大规模损害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疑虑的分析
有学者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受害人所获额外收益是否合理。笔者认为,额外收益合理。首先,如果只补偿受害人的现有损失,有违社会公平。大规模损害事件往往是潜伏一段时间之后大范围爆发,如环境污染,对受害人的损害是长期性的,或者处于潜伏期还未表现出来的,有的损害导致的后果甚至伴随受害人终生。这些长期性的,或者是未爆发的损害无法计算现有损失,仅根据现有损失实行补偿性赔偿无论是对受害人的客观损失还是心理上的伤害都是远远不够的。其次,额外收益也恰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侵权人多是具备一定实力财力,能实施大范围反复侵权的企业。在这些企业完全有能力承担只对受害人补偿现有损失的前提下,出于对利益的追求,这些企业势必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再一次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而适用惩罚性赔偿,除补偿受害人现有损失外还对侵权企业处以额外赔偿,实施侵权行为的企业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金时,便不会继续侵权。因此,受害人所获的额外收益客观上也遏制了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
[注释]
①陈年冰.大规模侵权与惩罚性赔偿——以风险社会为背景[J].西北大学年报,2010(6):155.
②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4(3):119.
③王立峰.惩罚的哲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19.
[参考文献]
[1]陈年冰.大规模侵权与惩罚性赔偿——以风险社会为背景[J].西北大学年报,2010(6):155.
[2]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4(3):119.
[3]王立峰.惩罚的哲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19.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89-01
作者简介:刘思雨(1993-),女,汉族,湖北荆州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2015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