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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司法实践

2016-02-03陈晓雪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陈晓雪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司法实践

陈晓雪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规定的还不够严谨,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本文主要对我国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报告

一、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1984年创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之后一直重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并明确提出对涉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自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发展时期。

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在不断发展之中,并逐渐完善。在创设之初,主要由法官担任调查主体,法官通过走访、谈话等方式了解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犯罪原因等。1997年上海青保办开始介入调查。1999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社会调查主体社会化,第一次在调查中聘请社会调查员担任调查主体。2001年,上海市共青团、青保办等社会团体与司法部门合作成立了社会调查专门机构——社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由社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担任调查主体。

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曾发生过很多变化。1999年颁布的《长宁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个人、家庭、社区表现、案情以及作案原因分析和量刑建议等内容。2008年颁布的《长宁区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适用人格调查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犯罪之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基本情况,涉罪前后表现情况的调查,家庭背景的调查,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的调查,未成年人居住环境及近邻环境的调查,围绕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综合适应能力等开展心理评估及风险测试,对于诉前考察开始和诉前考察结束分别开展两次心理评估。2009年以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正式引入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调查的内容增加了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教育矫正措施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对该制度的探索中,少年法庭审判庭内设置了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席位,调查员席位在被告人、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席位之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实践开启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先河,为以后各地区学习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

二、河南省兰考县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了《兰考县人民法院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社会调查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兰考规则》),《兰考规则》第4条规定:“青少年法庭设社会调查员,负责社会调查,制作调查报告,参与法庭审理,跟踪帮教考察等工作。”《兰考规则》对社会调查的方式也作出了规定,即:“在调查时,调查员应当由二人同往。”另外,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调查员必须出庭参加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审,并且为调查员设置了专门的席位,其席位在审判台与被告人之间,与书记员并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调查员应当在法庭上当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在法庭审理之后,调查员还需要参与法庭教育阶段,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并且可以向法官提出具体量刑建议。

此外,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中还有一特殊之处,即兰考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予以使用,这也与其他地区相关实践的不同之处。

三、重庆市沙坪坝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主要采取两种调查模式,一种是沙坪坝区人们检察院调查模式,另一种是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调查模式。

(一)沙坪坝区人们检察院调查模式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们检察院在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最大的特点在于在调查过程中必须有律师介入,由律师充当合适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在改革之初,主要着眼于有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有询问在场权、提出意见权,之后发展为律师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或者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介入诉讼当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保证律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沙坪坝区人们检察院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犯罪前后的表现、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分析、管教条件、律师调查意见等内容。

沙坪坝区人们检察院同当地的公安分局、司法局联合签订并发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查逮捕环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实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援助律师有权在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前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提供逮捕必要性方面的证据,填写《社会调查表》,并提交给公安机关附卷。

(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调查模式

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主要是所调查的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的不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适用制度中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对于户籍所在地属于外地的未成年人,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主要实行由辩护律师或者是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调查主体的调查模式。由辩护律师或者是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调查主体具有一定的优势,即调查时间更为灵活,调查方式更为简便,调查经费相对独立。在法庭制作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含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庭背景、社会交往等多方面的内容。调查报告涉及的方面越光、包含的内容越多,越有利于辩护律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辩护,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模式是,针对户籍所在地属于当地区域范围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以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为调查主体的调查模式。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推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当地司法局签署了《社平坝区未成年犯帮教矫治暂行规定》,由基层街道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或者是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采取的两种不同的调查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不同的调查模式,从而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更加全面、公正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教育、矫正涉罪未成年人。

四、江苏省

江苏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担任调查主体。在具体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协助社区矫正机关进行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调查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直接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察;走访或电话采访未涉罪成年人的监护人、朋友、社区等。调查的内容主要有未成被告人的人格特征、一贯表现、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了解,综合分析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制作出相应的调查报告,将报告提交法院,并向法官提出处理意见。

此外,江苏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还要求在法庭上出示并宣读调查报告,调查员需要参与庭审,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据此可以看出江苏省规定的社会调查员在庭审中的地位相当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

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江苏省还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必须有两名调查员同时进行;社会调查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社会调查员应当自行回避,或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对于调查报告的内容以及调查过程或是诉讼过程中了解到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信息,调查员应当对其进行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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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昌林,朱军,胡媛.律师介入机制[C].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沙区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2011.6.

[3]陈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与完善[J].人民司法,2014(12).

[4]谢雅妮.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D].西北大学,2014.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58-02

作者简介:陈晓雪,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