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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独立实现构建

郭 雪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浅谈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郭雪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作为经济法学中基础理论,经济法责任占据着重要作用,却一直未得到充分的研究。本文笔者将以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为视角,在全面、客观分析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实现和构建经济法责任提出具体策略,旨在为完善经济法理论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借鉴。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构建;实现

一直以来,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都有经济法责任独立之否定说、经济法责任相对独立说及经济法责任综合责任说。否定说否定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相对独立说肯定经济法在公法和私法方面的责任;而综合责任说却认为经济法应该单人独立的综合责任。从经济法的以上三种说法来看,经济法责任是一个不断成熟的过程,逐步从存在、依赖存在到独立存在的过程。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分析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是完善经济法理论的必然要求

作为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吗,经济法责任理论在完善和促进经济法理论的进程中发挥这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探究经济法责任的构建和实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近年来,我国关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日益成熟并逐步建立起清晰和框架。与此同时,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也不断深入。研究经济法责任不仅有利于经济目的的实现和经济法律的贯彻、落实,更有利于经济法相关理论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构建一套完善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体系势在必行。然而,从当前对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的研究现状来看,还存在研究脉络混乱、深度不高的问题,这都不利于经济法理论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深入开展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有利于弥补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足。此外,构建和实现经济法责任同时也是维持正常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选择。注意经济法责任真正的得以实现,才能有效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这同时也是经济法理论发展的最终目的。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是经济法律实践的必然要求

以著名的北大师生起诉“松花江污染案”为例,这一案件的原告分别是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授予物以诉讼主体的资格,因此这一诉讼并未得到法律支持。从今天看来这一诉讼案件看似荒谬,实际上却在客观上激发了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具有危害性行为的重视,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并促进了经济与法责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期,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则必然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必须能够保护各种丰富多样的个人和整体利益。因此,保护个人的私法和保护国家的公法在调节多元利益关系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即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仅靠传统的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来维持社会稳定保护、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已经远远不够。法律理论和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才能够真正的弥补新兴领域的法律空白,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就市场经济领域而言,司法实践表现出来最大的弊端,在于缺乏有效的经济法调整机制,无法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就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尚未构建与自身适应的调节机制有关,也就是说与我国经济法责任尚未实现独立有关。分析英国、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法律发现,这些国家都普遍构建了完善的经济法调节机制,法院被授权追究违反经济法相关行为的经济法责任,并制定出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甚至自然人、社会团体都具备了追究经济法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些先进的经济法理论及相关制度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

二、经济法责任的构建与实现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知研究经济法责任对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作用,而经济法责任只有真正的实现独立才能够确保责任到位。因此,下文将从如何构建经济法责任和实现经济法责任来探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责任构建

要构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就需要深入探究其构成的具体要件。这些具体要件就是相关行为人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是国家机关用来追究相关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条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即责任主体,是指做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在经济发展中,责任主体有规则主体、规则受体或经济法行政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两种分类。然而,无论是哪种分类都可以明确认为,经济法责任主体必须具备有责任能力以及无免责条件两个前提。

主观要件。与民事法律中依据过错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不同,在经济法责任的追究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责任行为人虽然无主观过错,但如果给外界造成损害已成既定事实,依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济法责任中等无过错原则,是人权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反映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确定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条件,但却并不是其必要条件。因为在经济法责任的追求过程中,除了以是否有违法行为为依据来确定责任外,还有应用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对某些特定的行为和主体给予一定的纠正和干预,以减少其负面效应,达到保障个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损耗事实。与行为的违法性一样,损害事实是确定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条件,但也并不是其必要条件。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有很多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具体损害,但同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虽然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但考虑到如果不及时的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将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所以也要追求这些行为人的经济法责任。如同有些学者认为,“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需要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以突出经济法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出现社会行为还是键的功能”。

因果关系。在经济法则认得追究过程中,无需按照严格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即便是某些行为并未造成损害事实,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用再去考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经济法责任的实现

当明确了构成经济法责任的相关要件之后,就可以完成对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工作,也就需要行为人依据相关责任要求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经济业务、经济职责以及其他的一系列责任。具体来说,经济法责任的实现除了依靠行为当事人的自觉性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性是分不开的。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和进一步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来完成。

(一)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

基于经济法责任在追求过程中与其他的民事法、刑事法相关责任的区别,只有设立独立的经济法审判庭来专门审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才能够真正地确保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和相关责任的实现。改革开放初,我国为了进一步满足经济发展和经济法建设的要求,设立了专门的经济法宣判机构用于经济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我国经济法责任的独立。然而到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提出了“大民事审判格局”,取消了经济法审判庭,这就导致原本可以在专门经济法审判机构审理的案件需要与其他民事案件一起进行审判。然而笔者认为经济审判庭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也就需要相关法律越来越细分和深入,才能够真正的发挥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重要指导作用。因此设立专门的审判是实现经济发展责任的基础、有利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成熟。

(二)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和国家机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并造成或即将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进行诉讼的活动。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一些新兴领域的出现使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公益诉讼冲突,这些诉讼往往具有涉及主体多、地域广、影响大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和构建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颜运秋,颜云夏.论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可行性[J].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8).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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