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视角下专利权“地域市场”的理论界定
2016-02-03李江超
李江超
西安航空学院外国语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7
反垄断视角下专利权“地域市场”的理论界定
李江超
西安航空学院外国语学院,陕西西安710077
摘要:随着《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公开,使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问题又成为研究与讨论的热点。而在诸多的问题当中,合理与正确的界定“相关市场”这一概念,是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基本前提。而在以商品市场与地域市场构成的“相关市场”中,地域市场的界定,宜顺应现实中专利权的在地域性方面逐渐弱化的现实情况。同时,该顺应国际间技术贸易活动的发展趋势。在涉及适用反垄断法认定地域市场的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国际因素,尝试建立不以国境为限的地域市场认定原则。
关键词:反垄断;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市场;地域市场
一、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力
垄断是市场经营主体在自由竞争中,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高度集中的必然产物。例如我国《反垄断法》中所进行规制的行为就包括:第一:市场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第二,市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市场经营者的集中,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就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我国市场经济健康与平稳的发展。
在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所有垄断行为中理论上危害最大的行为类型,因此,在法律上对它的处罚也应当最为严厉。①而现阶段,通过知识产权来实施垄断行为的现象极为常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专利权权利人凭借专利权的垄断性,而在相关技术市场中具有了一定的优势与支配力,进而实施垄断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同时,对市场经营主体是否实施垄断行为的判断关键,就在于分析该主体在一个具体的市场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有碍于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或者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因而,在反垄断法的规范体系中,对市场经营主体所可能实施的行为进行垄断性分析的起点,就是对所谓“相关市场”这一概念的界定。与此同时,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判断,也是行政机关在反垄断执法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基础。
所以,有关对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行为进行规制核心前提,就是其在某一特定的市场中,具有能够支配市场交易活动的实际地位。而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必须基于专利权相关市场界定。换言之,专利权相关市场的大小,是对所谓支配地位加以认定的基础。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对相关市场大小加以界定,是反垄断法在规制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得以适用的逻辑起点。
二、“相关市场”的理论界定
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市场经营者之间竞争的目标是为了保障自身能够在市场交易获得中实现的利润最大化。其中所谓“地域市场”是指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②作为“相关市场”这一概念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理论上,由于受法律空间效力的制约,所以专利权是也有地域性限制的。特定国家只保护在该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创造。那么,在专利权存在地域性的前提条件下,专利权相关地域市场是否也理应限定在以国境为标准所划分的地域范围之内?
从近期公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8月1日施行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如下“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并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③依照这一规定,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共同构成了“相关市场”。
此外,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均需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相关技术市场的地域市场,需考虑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当相关交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时,还需考虑相关交易条件对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影响。”④
三、“地域市场”理论界定的完善
显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投资和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国际市场逐步成熟且竞争激烈。例如,TRIPS协议明确规定:“期望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各国对知识产权的行使程序进行适度修改,以确保消除国际间的合法贸易的障碍。”
因此,相关地域市场可能是国内某个或某些地区,也可能是一个国家或若干国家组成的经济区域甚至全球。⑤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与技术交流日趋频繁的背景下,以地理意义上的国家界限来对货物或者技术贸易的相关地域市场进行划分。既不能正确地对地域市场进行划分,也不能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情况。概言之,传统理论中将所谓“地域市场”局限于一国国境之内,或一国法律空间效力范围之内的做法,也因为与客观现实的激烈碰撞而逐渐受到了质疑与挑战。
现实中,企业凭借专利的优势,也早已将对市场交易活动的支配能力,延伸到了地理上意义的国境之外。那么专利权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也应当突破国界的限制,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这意味着,对于专利领域相关市场中的地域市场而言,事实上也不宜局限在某一国国内。同时,对以欧美和美国为代表的域外经验加以考察之后也会发现,在涉及专利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点也开始向国际方面转移。换言之,在当前市场发展的客观条件下,界定地域市场的过程中应该给予国际因素以适当关注。
于是,对于专利权地域市场而言,其在反垄断视野下的界定应突破一国国境之限制,并尝试建立通过以全球市场为着眼点的原则。
具体而言:在考虑国际因素的前提下,专利权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考虑:
其一,专利权授予国。作为最一般的情形,专利权授予国无疑仍是需要首先考虑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仅在其授予国之内有效,所以专利权地域市场首先应当界定在授予国境内。
第二,专利权许可国。作为对现实市场交易状况的回应,同时依据TRIPS协议和最惠国待遇,专利权在被许可国虽并不必然有效,不可否认的是,所对应的专利权地域市场早已突破了国家边境的地域限制,而扩展到全球范围内的被许可国领域。
四、结论
总的来说,现实中,对于市场界定的标准,各国必然会基于自己的利益加以考虑,并基于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倾向于实施不同的判断标准。于是,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尤其是“地域市场”的理解,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但是,专利权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前文所述的两项认定标准,旨在对于地域市场的界定过程中适当参考国际因素。而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反垄断法中的专利权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应考虑世界市场,这应当是学术界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基本共识。同时,在当市场经营主体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时,就有理由推定其所具有的市场地位及其影响,这一理论的指引下,在《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也可以明确指出:专利权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不以国家界限或专利权的空间效力为限。
[注释]
①李小明.论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J].求索,2007,10:95-98.
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
③<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三条.
④<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第一章第二节之内容.
⑤谢奕,施正文.论反垄断法中的地域市场界定[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0,04:84-92.
中图分类号:D923.42;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53-02
作者简介:李江超(1987-),男,陕西西安人,西安航空学院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