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法律解决路径
2016-02-03赵瑞达
赵瑞达
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 济南 250001
校园暴力的法律解决路径
赵瑞达
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济南250001
摘要: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人生成长的重要阶段,会对个人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很多人甚至会因此留下长期的心理阴影和内在创伤。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均采取有相关举措,旨在防止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中国还没有制定出与校园暴力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治理校园暴力事件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在规范立法和执法的基础上,应该切实加强法制教育。
关键词: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法律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经常被新闻媒体所报道,其发生在人生成长的重要阶段,因此会对个人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很多人甚至会因此留下长期的心理阴影和内在创伤。当前,校园暴利已经演变为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值得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每年“两会”都会有代表和委员提及相关问题,针对“校园暴力”等关键词的检索在网络上也始终保持着很高的点击率。考虑到学生群体在我国的数量相当巨大,为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拥有健康和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不能让孩子不敢上学”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法律途径是既能治标又可治本的唯一途径。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对校园暴力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进行分析和讨论,进而提出从法律角度解决校园暴力事件的有效途径。
一、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现状及其反思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内或学生间的、长时间持续的,个人心理或(和)身体遭受的恶意攻击。因为受害者与欺凌者之间的资源、体力等因素不对等,而不敢或无法有效反抗。校园欺凌的欺凌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通过对受害人身心的攻击,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财产侵犯,或造成受害人感到愤怒、痛苦、羞耻、尴尬、恐惧以及忧郁。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经常被新闻媒体所报道,其日益呈现出严重化、集体化和低龄化的明显趋势。2015年,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于当地时间6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一起中国留学生绑架并施虐同胞案。在这起案件中,多名被告对两名中国女留学生实施拳打脚踢、扒光衣服拍照和用烟头烫伤乳头等施虐行为,他们即将面临多项重罪指控,其中仅“折磨”一项最高就可判处终身监禁。当地时间2016年2月17日,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宣判,涉嫌绑架、殴打和折磨同学的中国留学生翟、杨、章三人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不仅如此,2015年2月7日凌晨,一段长达2分43秒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在视频中,一名初二女生被同学轮扇耳光,只因其正在上初三的“男友”疑其“不专一”。男友为发泄心中不快,找同学对该女生实施报复。视频随后被上传至网络,从中可以看到在短短2分钟内,女生共被同学轮流扇了57记耳光。再如,2004年10月17日晚,西安南郊某中专学校的一名16岁女生被两名女同学在宿舍内脱光衣服殴打两个小时,受伤女孩躺在宿舍内不能下地,而被打原因却很简单,只是因为打人者怀疑其和她喜欢的男孩关系好。
在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到,其中的许多行为已经远远超出公众对青少年行为的习惯认知。平日里在单纯的校园环境中上课学习的孩子们竟然可以做出诸多如此令人发指的极端行为,其中某些行为已经构成涉嫌违法,有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不可否认,校园暴力事件在中国社会中频繁发生,其中必定存在某种原因,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绝对不能将责任完全抛给社会和家庭,更不能仅仅依靠学校采取警告、处分和开除等处罚手段加以解决。在我国放开全面“二孩”政策的宏观背景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校园暴力事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突显。
二、各国应对校园暴力事件的相关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调查显示,校园暴力事件是在学生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其在初中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高中阶段的校园暴力事件虽逐渐减少但依然存在。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均采取有相关举措,旨在防止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一)不同国家的保护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保护类措施,是指通过加强安保力量和增加安保设施,不断强化学校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进而对学生加以有效保护,从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减少事件发生后学生受到的伤害。这类措施相对直接和简单,只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在达到一定程度后产生量变,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实际发生。
其中,以色列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建立反校园暴力的有关政策,同时对教职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另外,以色列还对正在进行的调查和研究提供大力支持,旨在寻找到个性化的解决办法。调查发现,校园暴力现象发生最多的地点是在放学后的走廊和厕所等学校监控不力的活动区域。对此,很多学校采取的办法较为简单,如增加警力、保证照明、要求父母接送孩子以及在休息时间安排更多老师在走廊上巡视等。
针对越来越严重的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韩国教育部决定向一些中小学生提供免费“警卫服务”,让其免受校园暴力侵害。在“警卫”工作中,除包括警察在内,还动员民间保安公司的保安和体育馆协会等机构的人员来承担和执行。只要学生向学校或教育厅提出身边保护申请,政府就会安排“警卫”到学校或特定地点保护学生。
针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日本文部科学省不断加强对教师的相关培训,逐渐增加学校辅导员和护理员的数量,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处理各种问题。同时,日本还允许学校对那些给周围同学带来身体或心理伤害的学生采取停课等处罚措施,并为此制定了更加明晰的指导原则和规范程序。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的人口数量很大,其中学生的总人数始终都是世界多数国家无法面对的庞大数字。对于如此众多的学生群体采取保护措施,在投入人力和物力方面都将付出很大的成本和代价。可以说,政府不可能在近期内为保障学生安全投入如此多的警力。另外,校园暴力事件多发于中国城乡间的学校当中,或是那些教育质量不高的学校,这些学校分布广且较为分散,不能对其进行集中保护,而且这些学生的来源也比较复杂,根本无法做到上下学沿途保护。就此而言,保护类措施行之有效,但其适用范围过窄,不适合中国的人口众多和环境复杂的现实情况。而且,该举措投入巨大,需要政府因此额外支出高额的安保费用,在中国的绝大部分地区也是不切实际的。
(二)不同国家的预防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预防类措施指的是通过加强学生教育,进而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守法意识,以此来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
在这方面,挪威鼓励学校对校园暴力事件采取全校范围的干预措施,如制定课堂规则、对学生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组建教师职业发展小组、与学生开展有关朋辈关系与行为的班会活动,该举措旨在为欺凌者和受害者及其家长提供心理咨询等。200年,挪威通过宣言号召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家长和教师团体加入其中,以便尽快根除校园暴力事件。
针对校园暴力事件,澳大利亚建立政府支持的组织和网站,比如“反欺凌网络组织”和“澳大利亚无欺凌计划”等,此举旨在帮助学校了解欺凌现象,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教师培训的指导大纲。另外,澳大利亚政府还试图通过增进师生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解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他们认为只要青少年认识到对他人实施骚扰和折磨是错的,那么欺凌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除此以外,美国学校对校园暴力事件也十分重视,每年开学均会发给教师相关的指导材料,培训他们如何处理校园暴力事件。对学生也不断进行预防性的教育,告知他们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通常而言,预防类措施是成本相对较低的一项措施,可以作为法律的辅助措施来推进。只需开几次班会或是给老师布置一定的宣传任务就能对学生的暴力趋向进行遏制。不过,这类措施见效比较慢,在推进过程中,校园欺凌的发生仍旧是不能避免的,很难对其加以根除。尤其是在中国社会中,学校普遍缺少类似的教育。由此可见,中国现在有条件也有必要采取的措施就是预防类措施。通过学校和老师的反复强调,完全可能使部分性质极其恶劣和性质极其轻微的校园暴力事件可以得到减少甚至根除。但正如前文提及,预防类措施是一种法律的辅助措施,所以预防校园暴力的关键仍是完善法治体系,让校园在法律的庇护下正常呼吸,让学生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三、我国现有校园暴力事件的法律解决措施
(一)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伤害的有关内容
中国还没有制定出与校园暴力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特殊规定。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还要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及其从轻、减轻的幅度,使之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可以说,在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萌芽期,或是在个人成长过程中对于暴力行为认知较为模糊的时期和阶段,法律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和规范作用。但是,如果错过这个最佳的教育时期再对涉事的个人进行教育和纠正,将会付出非常高昂的代价和成本,却未必能够取得很好的教育效果。
(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
上文提及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的明确规定。我们也应该肯定,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相对更加健全,责令管教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效果同样也是有限的。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校园欺凌不只是学校和家长的事情,社会、政府和法律体系都有责任去解决这一不健康的社会现象。法律责任抛给家长,就没有起到法律应有的作用。
因此,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治理校园暴力事件应当发挥积极作用。首先,法律对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就具有了一定约束力。在中学阶段,校园欺凌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可以报警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和制止的。其次,就法律具有的惩戒作用而言,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在当前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背景下,中央反复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法律中明确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未成年人一旦触犯,同样也应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未成年人,法律同样是一道警戒线,不过划在稍远的地方。未成年阶段对法律肆无忌惮的人,成年后则很难对法律保持应有的敬畏心。最后,就法律的教育意义而言,无论是法律中责令管教的规定,还是各地推进的校园普法活动,都可以让学生以法律规范行为,以法律约束自己。更重要的是,学生懂法,尊法,守法,自然就会约束自己,并不同程度地制止他人的校园欺凌行为。
四、我国校园暴力法律解决途径的完善
(一)加强校园暴力立法的完善
伴随着犯罪年轻化与校园欺凌的少儿化,对于小学和初中的校园欺凌现象,校方和社会往往用“闹着玩”等中国式交往作为解释,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这一既成事实,往往置无人理会。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从法律层面减少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和危害性。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修改或者订立相关法律。其一是修改刑法。对于严重或较严重的校园欺凌,指参与人数多于3人,涉及械斗,致人轻伤及以上,被欺凌者年龄小于对方3岁及以上,异性欺凌等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生理和心理创伤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校园欺凌类的犯罪行为,不再从轻从缓进行处理,未成年人的服刑环境可以适当轻松,但必须要有足够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其二是制定专门的校园欺凌法律,规范社会媒体的参与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尺度,划定学校和家长责任区间,既保护被欺凌者的合法权利,又保护欺凌者的再发展权利,避免出现“一罪毁终身”等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对于校园欺凌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对于普通或者情节较轻,只是由校园矛盾激化,双方实力不对等而演变的校园欺凌,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教育。
(二)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在规范立法和执法的基础上,应该切实加强法制教育。不单单是加强教育从业者的法律素质,家长和孩子都应该是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的学习者和维护者。我国现在的法律教育模式多是专家或有关人士举行普法讲座,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而僵化,所举案例往往比较极端,不具有普遍性,而是以威慑性教育为主来预防中小学生犯罪。
现在的未成年人成熟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很多未成年人在10岁前后就已经进入叛逆期,远早于以前普遍认可的正常年龄。对于一些10至14岁的孩子,犯罪行为不能单以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不懂事、不懂法作为不入刑的理由。嫌疑人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却因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而逃脱法律制裁。虽然,目前我国的相关案例较少,但是现在的法律终究是有待完善的,许多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行为还有待法律进一步规范。否则,由于低龄人群普遍早熟,低龄犯罪可能成为严重扰乱社会的危害行为,社会将会为此承受巨大损失。所以,对于相关法律的实施实施还需要进行多方面和多层次的深入论证。
在日常生活中,青少年接触到的普法报告多是公安部门或法院等部门的有关专家或领导的现场宣讲。他们往往喜欢大量列举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致人伤残甚至死亡、交通违法引发大人员伤亡重大责任事故等极端案例。对于普通听众来说,这样的普法报告更多的是满足了人们的猎奇心理,而对自己的行为规范没有多少指导意义。因为人人都知道致人死伤是刑事犯罪,但并非人人知道私拆别人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普法教育的目的不在于震慑人们内心的暴力冲动,还在于明确法律警界线,让法律真正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对此,为防止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不妨尝试采取以下几种教育方式。其一,投放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可以用卡通形象吸引未成年人,尤其是少年儿童,这样可以使他们懂得欺负未成年人或者对其过分开玩笑是错误的,甚至还可能是违法的。同时,还应该正确引导他们以正确的方式同朋友交往,避免他们养成在交往中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不良习惯。其二,文化作品分级。多数校园暴力或未成年人伤害事件都是因为受到影视作品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对文化影视作品进行分级处理的做法。这种做法有助于防止暴力、血腥和凌虐等故事情节进入少年儿童的日常生活对其产生消极影响。其三,开办法律常识选修课。有条件和有能力的学校可以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融入日常教学之中。现代社会对综合性人才的需求表现得尤为突出,日常法律知识是人们必不可少的学习内容。在课堂传授法律知识既能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又能有效防止校园欺凌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除此以外,接受过法律知识普及的学生还具备较强的普法宣传能力,真可谓是一举多得。其四,转变普法宣传讲座的形式和内容。以提供视频资料和普法漫画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相关讲座,目的在于使宣讲人和宣讲内容都能贴近学生日常生活。比如,学校警卫室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着他们比较容易贴近学生,最方便了解学生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最善于发现存在于校园生活却容易被忽略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五,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审判。通过旁听庭审不仅可以让学生熟悉法律条文,而且可以使他们知悉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自觉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避免自己的各种不当言行对他人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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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38-03
作者简介:赵瑞达(1998-),男,汉族,山东菏泽人,山东省实验中学。